时间:2024-08-31
摘要:FTA是美国在多边谈判无果后的次优选择。目前,美国已把实施FTA视为其战略工具,试图将多边无果的谈判转而在区域、双边层面进行,然后逐一推进至多边领域。美国主导的NAFTA范式和具有“超WTO”范式特性的FTA,既是美式FTA发展的产物,也预示着对未来多边谈判的重大影响,迫使发展中国家在多边谈判和与美国的FTA谈判中陷入不得不面对的艰难困境。美式FTA带给未来多边谈判和发展中国家参与全球化战略的不利影响以及发展中国家需要付出的实施代价应引起我们高度重视,以便最大程度地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和经济安全。
关键词:美国 FTA;NAFTA范式;“超WTO”范式
中图分类号:DF96 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2.05.15
在过去几十年中,美国逐渐改变了贸易政策的重心,从多边走向区域,试图将其长期坚持的多边贸易自由化承诺与区域贸易自由化路线相结合。根据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国际贸易法专家Bhagwati教授的观点,美国将政策重心从多边自由贸易谈判转向区域自由贸易谈判是在全球范围内寻求区域合作这一现象的关键因素。(参见:Jagdish Bhagwati. Regionalism and Multilateralism: An Overview[G]// Jaime deMelo & Arvind Panagriya.New Dimensions in Regionalism Integration.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sity Press, 1993:29.) 实际上,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关贸总协定(GATT)制度及其多边贸易体系的建立首先即是美国全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美国贸易霸权确立的重要标志,其主要表现形式就是所谓的“制度霸权”(Institutional Hegemony),即多边贸易制度规则的主导权和控制权[1]。在GATT的谈判中,美国成功地将“非歧视”作为多边贸易协定的主要原则,并试图取消优惠贸易规则。即便如此,在GATT中仍然保留了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即允许缔约方组建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然而,美国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才开始利用GATT第24条的这一例外规定。在此期间,美国签署了两个自由贸易协定:第一个是与以色列签署“美-以FTA”,它是美国为了支持一个同盟的外交政策的体现;第二个是与加拿大签署的“美-加FTA”,它是对两国经济已经密切联系的正式认可。20世纪90年代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 是美国签署的第三个FTA,它标志着美国贸易政策开始转向多边主义与区域主义的结合。一、后NAFTA时代美国FTA之路径:推进、扩展FTA的范围1994年NAFTA实施后,美国积极推动美洲自由贸易协定(FTAA)谈判。克林顿政府执政期间(1994-2000年),由于国内对双边FTA在政治上缺乏共识、“快车道”授权的到期以及国会对更新授权的不情愿等原因,美国对追逐双边FTA仅作了有限努力。克林顿政府从1994年4月16日至2000年底已无“快车道”授权,国会直到2002年才重新给予政府此等授权。关于美国当时没有积极追逐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原因,可参见:Susan G. Esserman. Proceedings of the Canada-United States Law Institute Conference on Understanding Each Other across the Largest Undefended Border in History[J]. Canada-United States Law Journal, 2005,(31):14. 关于美国外贸法中的“快车道”授权问题,可参见:徐泉,陈功.美国外贸法中“快车道”模式探析[G]//陈安.国际经济法学刊.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2(3):65-85. 克林顿政府在等待“快车道”授权的同时,与约旦、智利和新加坡进行了双边FTA谈判,在此期间,世界范围内的FTA数量激增,而WTO多边贸易谈判则进展缓慢。
在布什执政期间,美国深化了谈判和实施区域贸易协定的发展战略。布什总统较克林顿总统具有一个明显的优势,即在他执政早期的2002年,美国国会通过《贸易促进授权法》,恢复了政府对外谈判自由贸易协定的“快车道”。这一授权有助于布什政府进一步发展美国早期的区域贸易一体化方案,如贸易和投资框架协定(Trade and Investment Framework Agreements)、区域自由贸易倡议(Regional Free Trade Initiatives)、双边投资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 简称BITs)以及双边FTAs等。尽管这些方案既定的目标集中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投资领域,但其内容均已成为晚近美式FTA的一部分。美式FTA的核心在于通过区域倡议和双边FTA寻求自由化的贸易安排。美国的区域倡议目标不仅定位于欧洲,而且几乎涵盖所有的大陆或区域,包括亚洲(如与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的FTA谈判)、非洲(如与南非关税联盟的FTA谈判)、中东(如与摩洛哥、巴林和阿曼的FTA谈判)和拉丁美洲(如美国-多米尼加-中美洲自由贸易倡议)。迄今为止,美国区域倡议的效果具有多样性,有些区域倡议最后失败或者终止了,如前述FTAA,而另一些区域倡议则得以推出并巩固了美式FTA,如中美洲自由贸易协定(CAFTA)。
除了推行区域倡议之外,布什政府还加快了双边FTA的谈判及实施步伐。在2003至2007年间,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几乎每年完成且获得国会批准一个以上的FTA。在此期间,美国签署FTA的顺序为: 美国-新加坡(2003)、美国-智利(2003);美国-澳大利亚(2004)、美国-摩洛哥(2004)、美国-多米尼加-中美洲(2004);美国-巴林(2006)、美国-阿曼(2006);美国-秘鲁(2007)。 除了美国-多米尼加-中美洲自由贸易协定(DR-CAFTA)之外,所有的自由贸易协定都是双边的,并且其中只有一个双边FTA是与发达国家签署的。除NAFTA前的加拿大外,在NAFTA之后,与美国签署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发达国家是澳大利亚。 在2007年贸易谈判授权到期日前,布什政府与其他3个发展中国家(哥伦比亚、巴拿马和韩国)完成并缔结了FTA。
美国现任总统奥巴马宣称,其政府将寻求多边自由化与区域自由化的平衡,并将着重关注多边贸易体制及多哈回合的完成[2]。那么,美国有关区域一体化的贸易政策可能将被重审。尽管如此,需要指出的是,奥巴马政府必须准备好未来贸易协定谈判的行政计划,无论多哈回合是否完成、无论待决的FTA是否签署,不可置疑的是,这些均需要奥巴马政府寻求贸易谈判授权。至于奥巴马政府未来的贸易协定谈判行政计划最终将如何实现,我们还需拭目以待。
现代法学陈咏梅:美国FTA范式探略总之,美式FTA在过去二十多年的时间里得到了发展,其范式主要有两个,即NAFTA范式和改进后的“超WTO”范式。鉴于WTO对自由贸易协定约束甚少,且不具备实质性监督 根据WTO的规则,WTO成员只须在货物贸易领域满足GATT第24条的规定、在服务贸易领域满足GATS第5条的规定,即可达成自由贸易协定。关于WTO对自由贸易协定的有限监督问题,可参见: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World Trade Report[R].WTO, 2007:304-321.,一旦某一自由贸易协定满足WTO基本规则的要求,它即可以涵盖协定双方协商涵盖的所有内容。美国建立美式FTA的出发点很清楚,即由于美国与发展中国家贸易伙伴谈判实力的悬殊,因而无论是对协议的涵盖内容、文字表达,或是对协议中要求承诺的水平,发展中国家仅具有非常有限的能力去对美式FTA提出异议,由此一来,发展中国家似乎只有接受美式FTA。
二、美国FTA范式之基石:NAFTA范式后NAFTA时代的美国FTA基本仿效了NAFTA的结构、规范的主要领域及其组织机构和争端解决模式,NAFTA因此成为后NAFTA时代美国FTA范式之基石。
(一)NAFTA范式的主要结构
NAFTA奠定了美式FTA的基础,它勾画了美式FTA的蓝图、涵盖范围和基本布局。其第一部分是开篇,规定了自由贸易协定的目标(第1章)和一般的定义(第2章);其他各部分包括货物贸易、(技术和卫生)标准、服务贸易、投资和知识产权等,共计16个领域的协定事项。另有5章内容涉及到机构的安排和争端的解决。协定文本中核心义务和例外规定的起草则模仿或借鉴GATT规则用语。例如,NAFTA第301(1)条同GATT第3条的规定一致;NAFTA的一般例外规定植入了GATT第20条(b)、(g)的规定;NAFTA第309(1)条模仿了GATT第XI(1)条的规定。 整个协定共有300多页,其中,每一章的内部结构基本相同,即首先是对主题进行定义,然后规定基本义务,最后是保留或实施例外方面的详细附件。NAFTA还涵盖了劳工和环境方面的两个附属协定。NAFTA的主干章节包括国民待遇和货物的市场准入、分部门的原产地规则、一般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能源、农业、(技术和卫生)标准、贸易措施、政府采购、投资、服务、竞争政策、临时入境和知识产权等。参见:NAFTA第3-17章。 在NAFTA之后的所有美式FTA都仿效了NAFTA范式,甚至各章对相关领域进行规范的顺序都是相同的。除劳工和环境附属协定外在晚近的美式FTA中,劳工和环境合作方面的协定已被移植入主体协定之中,如“美国-秘鲁FTA”第17-18章。 ,每一章内涵盖的事项又用附加的字母如A、B予以标称以示区分。国内已有NAFTA的译著出版。(参见:北美自由贸易协定[M]. 叶兴国,陈满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二)NAFTA范式规范的主要领域
NAFTA的设计反映了一个事实,即美式FTA是一个规范性的自由贸易协定。NAFTA首先规范的领域是货物贸易。就货物贸易而言,NAFTA范式推行了传统的分阶段关税减让措施。在NAFTA中,关税减让期最长为15年。NAFTA规定,有些商品的关税立即减免,有些则逐渐减免,逐渐减免的时间分别有5年、10年和15年。(参见:NAFTA第3章附件302.2。) 构建这种分期减让货物关税的自由贸易协定是为了保护所有的敏感产品,使协定当事方能在国内逐步完成调整,以避免过早地对国内就业和国内市场造成不良影响。货物贸易方面的另一个特点则是对具有限制性特质的原产地规则的采用,这些规则可以使协定当事方的特定产品和产业避免面临非协定方的全面竞争。
其次,NAFTA重点规范了服务贸易。相比而言,NAFTA范式中规范服务贸易的目的是尽可能地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在服务贸易部分,有几章的内容规定了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方法,还有专门的章节针对传统上由政府运营的服务行业或通常由政府控制的电信服务、金融服务进行了规范。NAFTA在服务贸易领域争取最大程度自由化的目标通过运用负向列举承诺清单的方式而得以实现 此种负向列举方式与GATS协定的规定正好相反。在GATS中,除非在承诺表中明确列出某一服务部门,否则该服务部门不被协定所涵盖(即“正向列举”方式)。(参见:NAFTA第12章和GATS第8条。) ,即除非NAFTA当事一方在其所列举的保留中明确地排除某一服务部门,否则它必须遵循NAFTA非歧视和市场准入的核心义务。采取这一方式的目的是:第一,旨在达成更大程度的自由化(除非协定当事方列举大量的保留);第二,锁定早期的自由化成果(因为协定不允许回退);第三,保证任何新的服务部门将自动地被纳入协定涵盖范围[3]。
再次,NAFTA其他主要的章节是政府采购、知识产权和投资,这些内容通常被以后的美式FTA所保留并得以扩展。如同服务贸易领域一样,所有这些领域都是美国具有比较优势和美国希望摆脱GATT/WTO现存纪律约束的领域。在政府采购领域,NAFTA范式要求政府开放所有列出的联邦政府实体的采购,允许协定当事方境内所有供应方进行竞争,并规定了进行这种竞争的唯一可行方法——招标。参见:第10章B。 关于政府采购的多边协定是一个复边贸易协定,WTO成员没有义务必须签署。在投资领域,NAFTA投资章节包含了美国关心的3个问题:“投资”被广泛地定义;对投资者的权利给予充分保护参见:NAFTA第1102-1110条。在每一个美式FTA中,投资者权利及其保护的规定都是一样的,即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公平公正待遇、履行权利、对董事会和执行委员会的管理权、资产转移的权利和免于征收的权利。 ;建立中立的、约束投资者和东道国的投资者/国家争端仲裁制度以保护投资者的权利。在知识产权领域,该章不仅规定了FTA当事方必须认可的知识产权权利范围NAFTA中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著作、商标、贸易秘密、工业设计和集成电路外观设计。(参见:NAFTA第17章第1705条、第1708条、第1709条、第1711条、第1713条。)晚近美式FTA中也同样包括商标、地理标志、网络的域名、著作和专利。(参见:“美国-智利FTA”第17章、“美国-秘鲁FTA”第16章、DR-CAFTA第15章。) ,还规定了实施义务,包括必须采取的边境措施、行政措施和司法程序。另外,NAFTA范式中其他章节如“标准”(卫生和植物卫生标准、对贸易的技术壁垒)和“竞争政策”等 所有美式FTA都规定有关于卫生和植物卫生标准及对贸易的技术壁垒。但晚近FTA没有采纳NAFTA范本的相关规定,而是要求协定当事方采用WTO的SPS协定。(参见:“美国-秘鲁FTA”第6章。)有关竞争政策的章节并没有在晚近所有美式FTA中呈现。比如,在美国与约旦、摩洛哥、多米尼加-中美洲、巴林、阿曼和巴拿马的FTA中,就没有相关的章节。竞争政策是美国在后NAFTA时代没有坚持NAFTA范式的一个领域。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参见:D. Daniel Sokol.Order Without (Enforceable) Law: Why Countries Enter into Non-Enforceable Competition Policy Chapters in Free Trade Agreements[J]. Chicago-Kent Law Review, 2008,83(1):258,279-282. ,在美国后NAFTA时代的协定中也常常被采用。
当然,NAFTA范式中也有一些未曾涉及的领域。例如,在NAFTA中,劳动力的跨境移动被限定在临时入境的范围内允许临时入境的劳动力包括经商访问者、贸易人士和投资者、公司内人员调动和专业人员的流动。(参见:NAFTA第16章附件1603。) ,对反非公平贸易法(反倾销法和反补贴法)的运用没有任何纪律约束,后NAFTA时代的美式FTA中也没有规定如何规范反倾销法和反补贴法的适用。据说其原因是NAFTA的当事方加拿大和墨西哥反对在自由贸易协定中规范各自的反倾销法[4]。但在NAFTA中,有一章关于保障措施的规定(第7章),此后的美式FTA也有同样的章节。再者,NAFTA范式也疏于对最受限制的一项贸易领域——农产品贸易进行自由化规范。美国拒绝针对农业贸易障碍问题进行谈判,即便在区域性的美洲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中也是如此,农产品问题在晚近美式FTA中均未被纳入谈判。区域贸易协定中的农产品谈判受阻正好印证了WTO中同样的问题,即在WTO中,同样因农产品具有政治敏感性而难于在此领域推行较大程度的自由化。(参见:Matthew Schaefer. Ensuring That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Complement the WTO System: U.S. Unilateralism a Supplement to WTO Initiatives?[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2007,(10):588. )
(三)NAFTA范式的组织机构及争端解决机制
NAFTA范式的另外两个显著特点是其有限的管理机构和分散的争端解决机制,且二者相互交织。美国旨在避免创设一个拥有立法或司法裁决权的超国家机构,因而NAFTA范式为各成员政府保留了执行协定的大部分权力,由各成员政府贸易部长组成的自由贸易委员会(Free Trade Commission)监督协定的实施。NAFTA设有各主要协定的工作组,执行协定的实际工作由只具有建议职能的工作组负责。这一规定在晚近美式FTA中稍有改变,协定的实际工作改由自由贸易委员会下设的分委员会和根据各具体事项而成立的工作组负责。参见:DR-CAFTA第19.1(3)条(该条授权自由贸易委员会任命下级委员会和工作组,并赋予它们权力去修改关税减让表、对关税和政府采购事项提出工作指南);“美国-秘鲁FTA”第20.1章。 在后NAFTA时代,几乎所有的美式FTA都参照设立了与NAFTA同样的有限治理结构。
NAFTA秘书处负责协调、监督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行。就争端解决而言,NAFTA范式创设了多重机制而非单一的争端解决实体。在NAFTA中,有3种主要的争端解决机制实际上,在NAFTA中有4种争端解决制度。第四种是专门针对服务贸易领域金融服务的争端解决制度。(参见:NAFTA第14章。)但迄今为止,这一争端解决制度尚未用来解决任何争端。另外,在劳工和环境附属协定中,还有各自的争端解决机制。(参见:《北美劳工合作协定》第27-41条;《北美环境合作协定》第22-36条。) ,分别用来解决贸易争端、投资争端和由于在协定规则中不具有反非公平贸易措施的相关规范而在此领域引发的争端。第一,根据NAFTA第20章的规定,某一当事方由于另一当事方违背协定条款或根据协定享有的利益遭受减损,则可以提出申诉。第二,根据第11章的规定,NAFTA投资者可以就东道国侵害涵盖协定授予的投资权利而寻求投资者/国家投资争端仲裁解决。仲裁裁决(如金钱补偿)具有约束力并可以在NAFTA成员国国内法院得到强制执行。第三,根据NAFTA第19章的规定,如果NAFTA成员国内的公民认为自己遭受了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的影响,可以借助自己的政府要求对他方此等措施的适当性提请双方国家组成的专家小组进行审查。当然,审查仍然需要根据执行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国家的法律进行,审查的内容主要是该国的行政决定是否与该国的法律相一致。专家小组的裁决可以维持反倾销或反补贴的决定,也可撤销相关决定并发回原行政部门重审。创设这种分散的争端解决机制,旨在便利对每一领域争端的处理,而无意用单一的争端解决机制对NAFTA进行系统的诠释。此后的美式FTA都建立有一种一般性争端解决机制和一种投资争端仲裁解决机制,但不再有反非公平贸易措施的双方审查。
三、美国FTA范式之最新发展:“超WTO”范式 “超WTO”(WTO-Plus)范式保留了NAFTA范式所有的主要内容,但又在NAFTA范式基础上进行了改进,其目的有三:第一,利用美式FTA作为以后多边贸易体制“成功的范本”(models for success);第二,使美式FTA获得国会的政治支持;第三,涵盖人们关注的新领域,尤其是对发展问题的关注[5]。
(一)范本作用
美国为了将某些特定领域的问题(如投资和知识产权)更深入地纳入WTO谈判议程,对NAFTA范式中投资和知识产权章节作了大量的修改,这一做法更彰显了美国的目的和政策变化。其中,投资一直被认为是FTA的核心问题。在NAFTA中,美国希望在所有NAFTA成员方内获得增长的投资并保证资本的自由流动,它不但通过NAFTA第11章第1节授予所有NAFTA投资者这一权利,甚至还允许非成员国公司利用这一优惠。有关投资的章节第一次出现在“美-加FTA”中,而在其后的NAFTA中,涵盖的投资范围被扩大了,并增加了关键性的投资者/国家投资争端仲裁机制。此后,几乎所有的美式FTA投资章节均仿效了NAFTA范式,而NAFTA第11章的规定本身则严格建立在美国BIT范本基础上。美国的第一个BIT范本制定于1981年,后经1994年、2004年修订,2004年范本是现行的范本。(参见:Joel C. Beauvais. Regulatory Expropriations under NAFTA: Emerging Principles and Lingering Doubts[J]. New York University Environmental Law Journal, 2002,(10):252-253.) 关于投资权利的第11章第1节包含了BIT范本中的所有权利,如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公平公正待遇、征收和补偿、转移、履行要求等。NAFTA还借鉴了BIT范本的一种理念,即权利必须通过中立的投资者/国家争端仲裁才能产生效力。
“超WTO”范式的投资章节在公平公正待遇和征收/补偿这两个有关投资者核心权利的规定方面与NAFTA有很大的不同。根据NAFTA的规定,权利受到侵害的投资者可以充分利用第11章第2节的规定去挑战NAFTA成员国的政府措施。在NAFTA的几乎每一件投资仲裁中,诉求都是依据公平公正待遇(第1105条)和/或征收(第1110条)而提起,且多个仲裁庭都对这两个条款作了扩大解释。仲裁庭对这两个条款的解释往往限制了政府的管理权限,进而引发了NAFTA成员国对这些条款该如何进行解释的争议[6],正因为如此,美国改变了BIT范本的相关内容和此后FTA投资章节的相关规定。在晚近美式FTA中,NAFTA第11章的核心条款经重新谈判得到了修改,以澄清相关概念的含义。可比较NAFTA第1105条、第1110条与“美国-秘鲁FTA”第1105条、第1110条及其附件10-A和10-B。 对相关内容的修改使管理外资的权力回归国家,并相应地限制了在投资者/国家争端仲裁制度中提出申诉的争议类型。
另外,“超WTO”范式中的知识产权章节也来源于NAFTA范式。为回应美国产业界的呼声,美国贸易代表与产业界以及FTA知识产权咨询小组密切配合,推出了“美式FTA知识产权范本”,该范本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知识产权持有者的权利,而“超WTO”范式所保护的知识产权超过了WTO框架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和NAFTA范式所保护的知识产权。“超WTO”范式超出TRIPs/NAFTA的地方主要体现在:它强调建立最低标准以推行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其方式为:第一,限制不属于专利保护的标的范围,如在TRIPs协定中可以不被视为专利的植物在晚近美式FTA中则被认为具有专利。 参见:TRIPs第27条第(3)款(b)项(规定了TRIPs的例外)以及“美国-智利FTA”第17.9条(规定了专利无例外)。第二,限制政府管理权。美国贸易代表在谈判中总是极力限制FTA合作伙伴在特定情况下对专利权的强制许可[7]。第三,扩大知识产权权利中两个最主要形式(专利和版权)的满足条件。美国甚至将其判断FTA谈判是否成功的标准建立在知识产权权利的这些保护是否达到美国标准或与美国标准联系的紧密程度上。“超WTO”范式中关于知识产权一章强调了FTA成员国政府必须承担的实施义务,并且大大增加了所有可以获得权利救济的情形。例如,“美国-秘鲁FTA”第16章第11节第11-17条规定了民事救济的情形,第18-25条规定了临时救济的情形,第26-28条规定了刑事救济的情形。这些对知识产权强有力的保护规定,限制了FTA成员国自己决定如何管理国内知识产权的能力[8]。
(二)获得政治支持
就“超WTO”范式的第二个目的“获得国会的政治支持”而言在美国对外经济事务中,最核心的业务是贸易,而国会在对外贸易事务中的权力也最大,根本原因在于美国《联邦宪法》第1条的“明示权力”,即授权国会管理与外国的贸易并征收关税。关于美国国会管理对外贸易权力的论述,可参见:孙哲,李巍.国会政治与美国对华经贸决策[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88-95. ,只有在新的美式FTA中突出劳工权利问题和环境合作问题,这一目的才有可能实现。因为共和党和民主党对于他们支持或拒绝支持FTA的原因并不相同,为了取得必要的议会同意票数,我们可以相信,美式FTA将会对劳工权利和环境保护问题给予特别关注,将劳工和环境问题移植入美式FTA中已成必然。例如,“美国-秘鲁FTA”第17.2条规定,根据各成员国的法律并在实践中采纳、保护和实施1998年《国际劳工组织宣言》(1988 ILO Declaration)所承认的5项基本国际劳工标准:(1)结社自由;(2)集团谈判权利的有效承认;(3)消除所有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4)有效取缔童工;(5)消除就业或职业方面的歧视。另外,晚近所有美式FTA(如“美国-秘鲁FTA”、“美国-巴拿马FTA”、“美国-哥伦比亚FTA”和“美国-韩国FTA”)都将违反劳工和环境章节的争议直接提交违反其他贸易领域的一般性争端解决机制予以解决。
(三)扩展新领域
“超WTO”范式中扩展的新领域有电子商务、透明度、反腐败和贸易能力建设等,这反映了贸易性质的改变(如电子商务)和美式FTA成员一方由发达国家转变为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如透明度、反腐败和贸易能力建设)。由于晚近大部分美式FTA均为美国与发展中国家签署例如,在DR-CAFTA中,除哥斯达黎加之外,所有的中美洲国家在该协定生效的2005年都被世界银行列为低收入国家或中低收入国家。(参见:World Bank.World Development Report 2005: A Better Investment Climate for Everyone[R]. Washington, DC and New York:The World Bank an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254-255.) ,美国认为,需要致力于通过FTA文本以条约的方式扩大透明义务并敦促反腐败行动,从而帮助发展中成员提高管理水平和遵纪守法[9]。通过将透明义务置于单独的一章,“超WTO”范式意在强调好的治理方式与强劲的经济发展之间的联系。目前,反腐败被认为是发展中国家追逐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大障碍,反腐败已引发人们对腐败和发展之间关系问题的极大关注。另外,有些FTA成员国需要必要的援助才能从FTA中受益,才能适应自由贸易的纪律规范,而“超WTO”范式中增加的贸易能力建设则是这一需求的一个反映。
四、美国FTA范式发展演进之评析:从发展中国家视角出发如果说发展中国家从与美国签署的FTA中获取了多大的利益还需要考证,那么,发展中国家需要付出的实施代价和艰难的谈判处境却是明显的。
(一)发展中国家的实施代价不可小觑
首先,发展中国家与美国实力的严重失衡,导致了发展中国家一方并不能有效地从美式FTA所提供的巨大利益中获得市场准入的突破。尽管协定生效时大部分有形货物以零关税进入彼此市场,但在美式FTA中,美国一方面在自己的优势领域强调对市场的开放,如服务贸易、电讯、电子商务等,将知识产权、政府采购、透明度等条款作为协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在美国的弱势范围,如轻工、纺织等一般制造业部分,则注重所谓的劳工、环境标准。并且,由于原产地规则的限制,与其他贸易领域相比,纺织品和服装市场的开放程度极其有限。即便是在最近与中美洲签署的FTA中,美国同意逐步取消对纺织品保留的配额,但对纺织品出口仍然设有一项特殊的保障措施。参见:2004年DR-CAFTA第3.22条、第3.23条和第3.24条。 再者,美式FTA原产地规则极其复杂,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将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遵从这些规则,这将导致市场准入利益的减损。如果发展中国家对于关税减让处理得好,它们可能可以应对由于互惠自由贸易协定而带来的不可避免的国内调整;如果对此处理得不好,则可能在美国具有极强竞争力的出口领域(如农业)面临大量的失业问题,因为NAFTA范式的农业章节对农业补贴和农产品关税的态度与其他章节的要求有所不同,不但关税减让极其有限,而且即便是农产品关税降低或消除了,该范式协定也仅鼓励成员方降低而不是取消国内农业补贴,仅要求各成员遵守他们在GATT/WTO中的降低农业补贴承诺[10]。
其次,通过采用美式FTA范本,发展中国家承担的义务不仅仅是制定、修改法律规则,而且必然要面临实质性的实施费用。例如,提高国内劳工条件所需的成本、新的高标准环境要求所需的资金、严格知识产权保护下的高技术转让费等。为了履行协定义务,发展中国家本已不甚丰富的人力物力资源必然被用来实现美式FTA的目标,否则,发展中国家将会痛失来源于协定的可能利益并面临美国的不满或争端。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发展中国家全盘接受美式FTA,它将丧失政策空间。一些可采用的、也许本来能挽救国内产业的政府干预,如投资限制、政府采购例外、对知识产权权利的限制等,均被纳入美式FTA范本的规范范围。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美式范本的致命缺陷正是在于它没有重视协定的主体一方为发展中国家。美式FTA中的发展中国家一方几乎均面临资源限制的问题,但这些问题在美式FTA中并未得到应有的认可。协定中过渡履行义务的规定可能仅能帮助发展中国家调整需要履行的部分义务,况且根据NAFTA的规定,成员方还必须加速履行关税减让的义务。并且,后NAFTA时代的美式FTA对成员方承担的知识产权义务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在晚近美式FTA中,这些时间限制平均只有2-3年。例如,2006年“美国-秘鲁FTA”附件16.1, 2007年“美国-巴拿马FTA” 第15.3条。
最后,通过实施援助从而对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建设提供帮助值得称道,但这通常需要不断的努力。根据美式FTA的规定,将为每一协定建立一个贸易能力建设(Trade Capacity Building , 简称TCB)委员会,与美国签署FTA的发展中国家可定期向TCB委员会提出该国的TCB计划,相应地,委员会将优先在国家层面或区域层面考虑拟报的项目,邀请赞助机构或其他团体帮助发展和实施这些项目并监督和评估项目的实施进展。然而,美式FTA中没有任何给予将来实际项目财政资助的文字承诺,为实施FTA的美国国内立法也未含有为TCB项目提供指定基金的规定。相反,美国资助FTA发展中成员能力建设项目的方式,是将其纳入美国对整个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建设计划之中。由于针对发展中国家能力限制的援助项目(如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援助)已经开始并处于进行之中,所以,并非所有美式FTA中的发展中国家都已从中受益或将从中受益。也即是说,作为一个美式FTA成员的发展中国家,并非当然可以从美国方面获得更多的帮助或更及时的帮助。再者,美国也未曾对现存项目的成功和有效运行进行监督或评价。目前的TCB计划缺乏对TCB项目的系统监督,也没有提出履行指标或汇总关于项目的履行数据[11]。
(二)发展中国家在未来谈判中的处境更加艰难
从布什政府开始,区域和双边FTA成为美国政府“选择的工具”以促进贸易自由化[12]。美国关注区域、双边一体化的原因具有双重性。第一,WTO多哈回合各方意见不一,并因出现包括农业谈判在内的僵局而最终被搁置。美国因此认为,通过多边途径满足其所有目标难以实现[13]。另外,由于美洲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的失败,美国也无法实现与西半球发展中国家达成超出WTO标准的综合性协定。对此,美国发展了“竞争自由化”(competitive liberalization)的理论和方法“竞争性的自由化”是美国前贸易代表佐利克(Zoellick)在描述美国战略时所采用的一个术语,布什政府(第43届)采用了该政策,内容包括美国在参加区域性或全球贸易谈判的同时,与选定国家进行自由贸易协议的谈判。其理论是:这些范围较小的谈判会迫使其他国家效仿,从而有利于在更大范围的贸易谈判中降低贸易壁垒。(参见:戴斯勒.美国贸易政治[M].王恩棉,于少蔚,译.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 2006:346.) ,同步推进多边、区域和双边层面的自由化。美国希望区域和双边的努力能够为WTO谈判注入活力,希望通过寻求亲美式FTA合作者或寻找能够满足美国国家安全和对外政策需求的国家来实现自己的谈判目标。第二,美国推出了其希望可以持续推广的FTA范本。要求合作者认可美式FTA范本至关重要,因为范本涵盖了美国所有的利益和立场,美国将其视为推行美国偏好的全球贸易纪律的示范,而美国真正希望的则是提供一个供WTO效仿的范本。如果美国认为它不能推动WTO纳入自己选择的议程,美式FTA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确保在区域层面实现其目的,如果运行成功,还能为美国的国际地位提供附加可信度。美国贸易代表在其报告中认为,区域和双边FTA通过“提供某种范式,打破新的谈判界限和树立高的标准”,从而扩大了贸易谈判的议题[14]。
考虑到美式FTA的范本效应和双方谈判实力的悬殊,发展中国家在与美国的双边谈判中处境艰难,发展中国家要么接受美式FTA,要么被孤立。例如,由于巴西和阿根廷不愿接受美式FTA范本而拒绝参与美国的区域联盟,美国进而转向与中美洲和安第斯国家谈判,以图孤立巴西和阿根廷[15]。并且,这种态势极有可能延续至多边领域,这对发展中国家参与全球化战略极其不利。发展中国家需要清楚地认识到,对于它们而言,美式FTA提供的仅仅是一种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可能而绝非任何担保,因为贸易(金融)的开放并不足以带来经济的增长和发展[16],而美式FTA也并非绝对能够为发展中国家一方带来预期的利益。发展中国家需要的是政策空间、对解决自身问题的选择方案以及必要的限制、对国内粮食安全和经济安全的充分保障。如上所述,美式FTA禁锢了在某些领域被一些发展中国家成功运用的政策空间(如投资、政府采购等)。实际上,发展中国家没有根据自身的价值观和关注重点去实现自己产业政策的真正自由,它们需要履行的协定义务要求它们在其经济增长和发展的领域限制使用自己的产业政策。上述美式FTA强加于发展中国家的实质性履行义务和履行成本进一步削弱了发展中国家产业政策的运用能力。
笔者认为,国际贸易规则应当为发展中国家留出政策空间,以推动新兴产业的发展、保护弱势群体(如农业生产者)免受不公平竞争的侵害。每一个发展中国家都应根据自己的基本国情及具体情况,斟酌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签署FTA;在多边谈判领域,更需慎重作出承诺。在此方面,智利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对《智利-加拿大自由贸易协定》(CCFTA)的深入研究表明:对于同样被加拿大政府引为经典的NAFTA范式, 智利政府贸易主管部门并没有一律照搬,最终达成的CCFTA并没有涵盖卫生、植物检疫方法、技术标准、政府采购、知识产权和金融服务——而NAFTA都包括了这些内容[17]。
因此,发展中国家在与美国开展FTA谈判及参与多边贸易谈判之时,应特别注意如下两点:一方面,应关注自己的实施代价,坚持量力而行,不能轻易地在多边贸易协定之外作出额外的承诺,以免国家的产业政策乃至外交策略陷于被动之境地,导致相关产业乃至整个国家遭受不堪承受的冲击。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更需要关注的是探寻自身的国内政策目标,加快执政改革,完善与贸易有关的改革措施,而非仅仅追随美国步伐。至于如何推动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则是一个值得人们进一步探讨的问题。作者另文对WTO发展中成员的能力建设问题进行了论述,详见:陈咏梅.析WTO对发展中成员的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J].武大国际法评论, 2010,(12):258-279. 对于发展中国家参与FTA的能力建设问题,可参见:宾建成,陈柳钦.世界双边FTA发展趋势与中国的对策探讨[J].南京社会科学,2005,(11):18.
五、结语美国FTA始于“美-以FTA”,其范式形成于NAFTA。原初意义上的NAFTA其实已经反映了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即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在实现经济互补式发展中,可能实现共赢。当然,对于NAFTA协议的最初三方来说,利益的协调与争议的解决还不困难,随着FTA的不断发展,美国的主张及范式呈现出不断扩张与强化的特点,美国越来越倾向于把无法在多边贸易体制下实现或得到的内容置于美式FTA中加以推广,这是美式FTA大行其道且得到美国国会大力支持的一个重要原因。当然,把包括劳工标准与环境问题等在内的新议题纳入FTA中,既有其合理的一面,也有美国协调国内政治生态文化需求的一面,但总体上仍然是为了实现最大限度地扩张美式FTA这一目标。
美国FTA“超WTO”范式的提出,可以说是NAFTA范式的延伸与扩展,这一做法本来是在多边无果后的次优选择,本属无奈之举,却出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即将多边无果的难题,化解为双边谈判进行,舍难就易,逐一推进;另一方面,还可以把一时无法在多边领域进行整体扩展的疑难议题,转而在双边谈判中全面提出,迫使对方接受。
从理论上讲,美国FTA范式对整个多边贸易体制是一种积极推动,当然是以围绕美国利益为转移的推动。由于美国始终以其强有力的物质实力和价值理念在塑造国际秩序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18],因此,美式FTA的后遗症不可忽视,经济实力低下的发展中国家将不得不面对今后更为艰难的困境。一旦美式FTA在未来多哈发展回合中得以实现(这不是没有可能,从GATT到WTO的演进中,原本许多不可能的制度配置,最终都按照美国的意图得以确立或基本上实现了美国的意图),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这种接受将是不得不面对且无法选择的。发展中国家在融入全球化的进程中,应当量力而行地作出承诺,并加强自身能力建设,而非简单地全盘接受美式FTA,或寄希望于协定的宽限期。这样,发展中国家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签订的FTA为其经济发展服务,另一方面也才能在FTA的谈判过程中最大限度地捍卫自身利益。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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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Study of US睲odeled FTA
CHEN Yong瞞ei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1120, China)
Abstract:FTA is the second瞓est choice for the USA where multilateral negotiation yields no fruit. At present, the USA tends to treat FTA as a strategic instrument, trying to make a bilateral agreement at regional level at first where multilateral negotiation fails, and then gradually step up to the multilateral arena. US瞙arnessed NAFTA and FTA bearing “WTO瞤lus” color are the product of development of US瞞odeled FTA; they also indicate in the future multilateral negotiations will be greatly influenced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 have to face much dilemma while negotiating at multilevel as well as at bilateral level with USA, to which we should be highly alerted so as at maximum level to safeguard our national economic safety and benefits.
Key Words:US; FTA; NAFTA model; “WTO睵lus” mod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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