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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公共空间使用权博弈、受益权边界与居民冲突治理

时间:2024-08-31

孟祥林

(华北电力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3)

一、引言

社区治理水平标志着城市进步程度,在城市化进程快速推进过程中,城市的利益主体正在趋向多元化,每个利益主体都在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利益主体对社区公共空间诉求不一致时就会出现冲突。近年来跨经济学、社会学和管理学等学科,有关社区冲突问题的研究成为热点,业主维权、物业纠纷以及社区公共空间受益权问题备受关注。社会学理论认为,当个人理性超过了制度理性时,利益相关的社会群体成员需要共同遵守的制度规则以及存在于内心深处的价值约定就会受到破坏,社区治理水平的提升受到负面影响。卢梭(Jacques Rousseau)认为,社会共同内的群体成员需要有共同遵守的一致性规则,人一旦进入到这种状态,正义就会取代本能,每个人得之于共同体的有道德的生命就会取代得之于自然的天性。[1]从理论上讲,社区冲突是指社区内的个人或者团体基于利益而产生的抗争。很多专家学者都从不同角度对社区冲突问题进行了研究。科尔曼(James S.Coleman)最早提出社区冲突的概念,认为社区冲突是社区居民人与人之间、人与组织之间着眼于利益而引发的冲突[2],认为社区冲突一般包括基于经济纠纷、政治争端和价值观差异等引发的冲突。美国学者葛木森(William Gamson)认为,积怨是造成社区冲突的重要因素,认为冲突可以分为非常规冲突和常规冲突两种,前者是对抗性冲突,处理问题时会不择手段;后者是非对抗性冲突,居民会通过相对稳妥的方式进行意愿表达,但是在一定情况下后者可以转化为前者,认为有冲突的社区可以促进社区成长[3],影响社区冲突的因素包括敌对关系、权利分配、尖锐情绪以及社区环境等四个方面。桑德斯(Irwin T.Sanders)认为社区冲突的最根本原因在于“无权”,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办法则是进行权利再分配。在社区管理过程中权利的拥有者通过对社区居民施加权利影响达到对社区进行管理的目的,但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行政赋予的权利影响力不一定能够达到预期成效,因此进行权利再分配从而在社区管理过程中实现权利制衡是实现社区善治的重要通道。研究认为,社区居民在生活过程中,如果对社区公共空间不恰当地履行使用权,在谋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过程中就会对其他居民的生活形成负面影响,社区公共空间与居民私人空间之间会因不协调而产生冲突。[4]社区冲突也是社区成员复杂化的结果,在城市快速发展过程中,传统经济条件下的“单位大院”转变为商品房社区,社区内的业主成员也逐渐变得复杂,因公共空间使用以及邻里关系处理不当等多种原因引发的冲突逐渐增多,这是基于稀缺资源分配不平等而引发的冲突,稀缺资源包括了物质资源、权利资源等多种资源形态,利益既包括了现实利益也包括了潜在利益,因此在处理社区冲突过程中需要在社区居民关系层面进行全方位考虑。有学者认为,社区冲突是多层面的,包括利益冲突、权利冲突和文化冲突等[5],在所有这些冲突中利益冲突占比最多,社区冲突大多是由物质利益引发。[6]社区治理需要创新管理体制[7],处理社区冲突就成为社区管理者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由于组织机构不健全、机制体制不通畅、治理手段较单一等多种原因[8],导致社区管理者处理冲突的办法大多停留在表面,社区多元治理主体的权利博弈导致的社区权利秩序变动,也使得社区冲突复杂化。[9]近年来,以设施安全要求为主要诉求的邻避冲突不断发生。[10]专家认为,社区矛盾的类型虽然在不断增加,但物质利益冲突仍然占据主要地位[11],利益表达渠道缺失是社区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因。[12]解决社区冲突有效治理途径是实行参与式治理[13],社会工作的参与式治理是服务型治理[14]的重要表达方式。但由于先天不足、能力不足和支撑不足造成了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冲突治理的困境。[15]社区公共基础设施由于缺乏有效管理,居民权利与安居之间经常出现冲突。[16]化解社区冲突的传统解决机制大多是依靠行政力量,但这种处理方式不能摆脱传统治理思维下的制度惯性和路径依赖,国家和社会力量逐步介入,开始培育了社区治理过程中的多元化行动主体。[17]通过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三方联动”解决社区冲突的方式开始初见成效。[18]业主委员会是社区自治的制度创新[19],这是从业主群体中产生的对业主进行自我约束的力量,在从“单位制”向“街区制”转型过程中,社区冲突的治理模式也需要从“行政偏好”转向“市场偏好”。[20]因为社区冲突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非理性退出”和“非制度呼吁”会导致社区治理失灵,因此在社区冲突治理过程中需要更多地社会工作介入[21],这需要通过制度创新处理好社区冲突三要素即对立关系、权利分配和社区居民的激烈情绪间的关系。[22]162处理社区冲突需要从居委会、业委会和物业公司构成的鼎足发展结构中认识问题,业委会与居委会间的不和谐也会造成社区冲突。美国学者桑德斯(Irwin T.Sanders)认为,多元利益主体介入社区冲突治理过程中涉及管理主体自身的利益,这会导致因物质利益引发的冲突具有交叉性和重叠性。[23]有学者认为,在社区生活过程中存在着“弱国家”与“显社会”间的关系[24],这就要求在社区治理过程中更多介入社会力量,以期提升社区治理的有效性。冲突的原因以及类型是多元化的,解决冲突的对策也不能期望一蹴而就,从理论与实践双方面对冲突进行全方位审视就显得非常必要。本文在对该问题进行剖析过程中,首先以埃奇沃斯盒状图为基础对社区居民在冲突过程中各自谋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进行了讨论,而后基于具体个案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对策。

二、社区公共空间使用权的效用最大化博弈与帕累托改进

社区冲突大多因公共空间使用权分配机制不科学造成,因此探索业主使用公共空间的权利分配机制就成为社区善治的重要层面,公园、绿地、广场、道路、公共停车位等都是社区公共空间,在社区管理部门管理不到位的情况下,社区业主都会基于这些公共空间的使用权利问题而产生冲突。在使用公共空间的过程中,业主大多数会从收益最大化角度考虑问题,个体使用空间的有秩序与群体使用空间的无秩序之间就会出现矛盾,在缺乏自律的前提下,就会出现“公地的悲剧”。公共空间使用权在理论上的均等化与形式上的不均等,导致业主付费与业主受益间存在严重不对称。在既定时期内,社区的公共空间供给相对无弹性,但业主的需求欲望会不断提高,在业主群体规模扩大和对公共资源使用欲求不断膨胀的情况下,人均公共空间的占有量就会下降,这会进一步提升业主间的恶性博弈,基于争夺公共空间的冲突就会增加。合理分配公共空间使用权,理顺业主间的关系就成为减少业主冲突的重要举措。

(一)社区公共空间既定前提下两个业主间的博弈

图1以经济学理论中的埃奇沃斯盒状图展示了社区业主间的行为博弈过程,这是在社区公共空间既定情况下两个业主间的博弈过程。图中的横纵坐标分别代表两种公共空间,业主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消费社区公共空间,但由于所有空间在消费过程中都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在公共资源或公共空间的存量既定前提下,当X业主对相应的空间消费较多时,Y业主消费的空间量就会相应减少。图中的LX1、LX2、LX3、LX4、LX5是业主X的无差异曲线,向坐标系的左下方凸出,每条无差异曲线上的点的效用水平都是相同的,即当业主X在同一条无差异曲线上消费两种公共空间时,虽然两种公共空间的消费数量存在差异,但消费组合形成的效用是一样的,离开X越远的无差异曲线表示效用水平越高,效用水平越高的无差异曲线上消费两种公共空间的数量相对更多;LY1、LY2、LY3、LY4、LY5是业主Y的无差异曲线,凸向原点Y,离开Y越远的无差异曲线的效用水平越高。空间是既定的,业主并不因为多消费社区公共空间而多付费,因此图1中的X和Y在需要的情况下都会尽量多占用社区公共空间,每个人都希望沿着X—A—B—C—D—E—Y线(XY线)向着远离自身的效用线移动,这样可以达到更高的效用水平。但是在一方倾向于向较高效用线移动过程中,另外一方就只能分享到相对较少的公共空间,如果另外一方也以同样的方式向距离自身更高的效用线移动,二者就会出现冲突。图中的P区距离X较近而距离Y较远,这里是X的效用水平较低而Y的效用水平较高,R区与之相反。X与Y在博弈过程中最后任何一方都不能完全按照自身的意愿行为自己,另一方的行为方式都会成为自身行为方式的约束。二者最终会平衡在Q区内,该区域内二者分享的空间数量相差不大,从空间的不同组合状态中得到的效用状态也相差不大。在一定时期内,社区的公共空间相对固定,业主为了提升自身的效用水平,就可能扩大对公共空间的消费量,当其他业主都持有类似想法并且超出了公共空间的容纳限度时,冲突就会产生。

图1 社区业主行为博弈示意图

(二)帕累托改进与业主公共空间受益提升

图1中的M点位于LY3与LMY的交点上,在X与Y博弈的过程中,M点存在两种选择:其一是沿着M→C方向前进,这时Y的效用不变(保持在LY3上)而X的效用可以得到提升,从LMX提升到LX3。如果M沿着M→H方向前进,这时X的效用保持在LMX水平,而Y的效用水平则从LY3上升到LMY。图1中的XY线是X与Y两个业主在博弈过程中各自效用线的切点连成的契约线,契约线上的点均表示博弈双方在分享预期公共空间前提下达成目标效用的契合点,契约线之外的点只有向契约线靠近并且最终达到契约线,才表示博弈双方在社区公共空间利用过程中实现了均衡。因此M点向XY线移动的过程就是博弈双方实现均衡的过程,M点向契约线移动过程中,在保持一方效用水平不变前提下,另一方的效用水平得到了提升,这是典型的帕累托改进过程。前文论及,社区空间在一定时期内既定,类似公共停车位这样的公共空间都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在拥有车的业主越来越多的情况下,每个业主都希望拥有理想的停车位,在一户拥有多辆车或者某些业主停车影响其他业主停车情况下,业主之间就会出现冲突。在图1中,业主为了尽量扩大自身的效用水平,X会尽量将自己的效用线向R区移动,与此同时Y会尽量将自己的效用线向P区移动。根据前文,实际上任何一方效用的扩大都是需要以另一方效用的扩大为前提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单纯按照自身的愿望发展,任何业主的愿望都会成为其他业主愿望的约束。在趋利性动机驱使下,业主会因片面增加自身收益而挤压其他业主在消费同一公共空间上获得的收益。为了解决此类问题,就需要在业主间形成共同遵守的一致性规则,可以是制度性规则,也可以是基于道德约束的非制度性规则,在业主心中形成不需要他人提醒的自觉,通过外在他律和内在自律不断规范业主的行为方式,每个业主都会在其他业主的预期内调整自身行为,从而在相互理解中谋求合作,通过帕累托改进增加社会资本,推进社区治理水平提升。根据前文,业主之间的博弈是基于有限空间产生冲突的,社区内的公共空间供给是相对无弹性的,于是在相对无弹性的供给与相对旺盛的需求之间就会出现较大供给缺口,公共空间供给的严重不足是造成社区业主冲突的根本原因。根据经济学原理,在空间的边际效应一定的情况下,占有的空间数量越多越能够提供更大效用。业主为了谋求更大的效用就要占有更多有限空间。在这种情况下,社区管理部门就需要通过调整业主的效用曲线,通过帕累托改进提升图中业主的效用水平。

三、社区公共空间的使用权边界与社区居民冲突的典型事例

(一)社区公共空间使用的权利边界

马克斯·韦伯(Max Weber)认为,权力是把一个人的意志强加在其他人行为之上的能力,认为处在社会活动链条上的个人虽然个人意志会受到他人的限制,但仍有机会实现自己的意愿。[25]323权利是一种行为资格和活动自由,需要得到行政或者司法救济,或者凭借社会舆论以及社会组织拥有的社会权力取得社会自力救济[26],借以合理分割权利边界进而减少冲突。经济学理论认为,权利和权力的博弈互动存在一个最佳边界[27]56,权利边界就是权利行为主体行使权利并从中受益的最远点,在此过程中受到利益关联主体的监督从而尽量压缩权利行为主体实施权利的欲望。既然这个“最远点”就是权利边界,社区管理者就需要对其进行合理界定并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将业主行为限制在这个最远点以内。前文论及,社区公共空间在使用过程中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如果不对使用权进行限制,在付费与受益间存在严重不对等情况下就会出现公地的悲剧,居民日常生活中出现冲突就在所难免。商品房社区打破了传统经济背景下单位制社区的思维惯性,形成了“居委会+业主+市场+政府”的多元治理主体构架,在理论上为业主管理社区创造了自我服务的“俱乐部组织”空间[28],但当业主代表不具强大的内在自律而混淆私权与公权界限时,社区居民共同遵守的规则就会被形式化。社区组织存在的意义在于在居民间形成公平正义的文化氛围,业主间基于公共空间使用权的斗争以及业主经营权利异化都会引发社区冲突。[29]研究认为,当个益受损时业主的“成本—收益”预期越好维权行为越积极。[30]美国学者斯蒂芬·B.戈尔德堡(Stephen B.Goldberg)认为,权利冲突双方中的一方放弃权力的同时需要获取代价,侵权领域的计算规则是让受害方获得相应的代价以达到损益平衡。[31]86-88罗伯特·库莱·安格尔(Robert Cooley Angell)认为,人口流动、人口杂居与低水平的社会道德之间存在关联[32]15,社区居民成员具有相对稳定性,因此在居民间形成共同遵守的一致性规则并据此减少社会冲突的可能性相对较高。费雷(Walter Firey)认为,居民的价值观念和社会认同对社区空间布局以及居民间的关系存在较大影响,从而影响着居民的聚集状况与互动方式。[33]87因此,居民的社区公共空间使用权边界的确定过程,与基于社区管理制度形成的居民交往方式间存在关联。因此,物业公司、居委会和业委会需要通过充分沟通,形成业主共同遵守的一致性规则,确保业主在行使公共空间使用权过程中不会侵占其他业主的权利,不会对其他业主造成伤害或者生活困扰,业主在消费公共空间时能够充分受益而不形成负面影响的度,就是社区公共空间事权的权利边界。根据图1,超出这个边界后,业主消费公共空间的选择就会偏离Q区,X业主的效用线就会因过度靠近趋向埃奇沃斯盒状图的右上方而侵害Y业主的利益,或者Y业主的效用线会因过度靠近埃奇沃斯盒状图的左下方而侵害X业主的利益。科学管理制度能够让业主在Q区附近进行行为选择,严格的内在自律使得每个业主都会形成与其他业主保持合作的预期,基于非制度层面的行为自觉,使每个业主在消费公共空间方面做出的选择,都会以其他业主获得更好的生存环境为前提。业主以道德为前提让自律成为习惯,每个业主都会成为良好社区环境的贡献者和受益者。因此,“权利边界”作为业主谋求自身收益最大化过程中的消费社区公共空间的最远距离,“科学制度+行为自律”是确定权利边界的依据。业主通过付费或者合作默契获得社区公共空间的使用权,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以及第三方组织的服务水平决定了业主的付费与收益是否对等,也决定了业主履行受益权的程度,业主会倾向于将预期中的受益权与事实上的受益权相比较,当付费与收益存在严重不对等时,业主对公共空间进行选择的空间就会受到挤压,公共空间使用的权利边界因紧缩而造成的冲突就会出现。

(二)社区公共空间使用权利边界的产权理论基础

产权理论认为,没有产权的社会是一个资源配置低效的社会,保证资源配置高效的产权制度应该具有明确性、专有性和可操作性特征,认为外部不经济是某项活动的社会成本高于社会成本的情形,该项活动会对其所处环境的利益相关者造成负面影响,但活动本身勿须做出任何补偿,明晰的产权能够很好地解决外部不经济问题。科斯(Coase,R.H.)认为,只有得大于失的行为才是人们所追求的,人们在以效用最大化目标为前提进行决策时,某些决策对行为的改善会造成其他决策的恶化[34]51-52,利益相关者之间会因竞争有限资源而出现冲突。在缺乏严格的制度规范时,利益相关者间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如果协议成本较小,权利的界定方式不会影响通过市场交易达到资源最佳配置的目标。科斯认为,如果产权边界清晰则交易成本为零,外部不经济问题就不复存在,这中间隐含的意思是:只要产权边界不清晰,交易成本就不为零,于是市场机制就因出现外部性而失灵。因此,产权边界的清晰程度就成为降低交易成本的关键,进而也就成为外部性是否存在的原因。科斯产权理论的核心是“经济交往的前提是制度安排”,制度实际上是人们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人们获得权利的基础是制度理性,但当个人理性超越制度理性时,个人谋求效用最大化的行为就会因外部不经济而侵害他人利益。老旧社区居民楼前的公共停车位属于公共产权,私家车数量较少时,停车位的使用不存在竞争。随着私家车数量增加,停车位的竞争程度变得激烈。为了拥有稳定的停车位,业主就会通过安装车位锁等方式长期占用停车位,在其不停车时其他业主也不能在相应车位上停车,停车位就会变得更加紧张。当更多业主做出相应决策时,停车位就不能得到合理有效使用,业主间就会因争夺停车位而出现更多纠纷,处理好停车位的共有产权与专有使用权间的关系,就成为解决纠纷的关键。根据科斯产权理论,产权不明晰会因交易费用增加而导致外部不经济问题。传统思维方式下,业主凭借道德自律尽量约束个人行为以避免对其他业主造成不便,但在争夺停车位激烈程度增加情况下,道德自律需要置换为制度约束,让业主在公共空间资源使用方面实现付费与受益对等,合理划分业主使用地上停车位的使用权边界就显得非常重要。

(三)业主基于公共空间使用权产生冲突的典型事例

在城市社会中,随着单位制社区逐渐淡出以及住房制度的改革,社区居民的利益结构与权力结构呈现碎片化特征[35],科尔曼(James.S.Coleman)最早对社区冲突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社区冲突是基于一定价值观念的社会结构的反映。[36]32-35社区公共空间的权利边界与受益权分割不合理问题的冲突也开始变得复杂化。这就要求在封闭社区内生活的居民具有更强的共同体意识[37],这需要在社区公共空间的占有权、受益权方面形成合理的差序消费格局,在构建起社区协调机制基础上通过“低重心”协调,探索解决社区冲突的新模式。[38]

1.基于公共资源使用权的社区居民冲突存在样态

业主对社区公共空间均应具有受益权,但因多种因素干扰,业主间总会存在因谋求公共空间受益权而引发的纠缠,在权利边界问题上会存在扩大、交叉、越界、压缩等不同的样态:其一是权利扩大。该情形下的业主单方面扩展公共空间受益权,将公共资源使用权等同为私有财产使用权,一方在不合理使用公共资源时使其他业主对既定公共空间的受益权被挤压,分为有意扩大和无意扩大两种类型,前者是业主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有意侵害其他业主对公共资源的使用权,在其他业主提出异议时仍不进行纠正,后者是业主在无意识地侵害了其他业主对公共资源的使用权,在其他业主提出异议时及时进行纠正。其二是权利交叉。该情形是因社区对业主的公共资源使用权界定不合理所致,不同业主对同一资源的使用权在使用时间分配和物理空间分割方面存在重叠,业主在履行使用权时均无过错的情形,该问题需要对制度进行校正才能得到解决。其三是权利越界。该情形下的业主使用公共空间时超出了公共空间发挥作用的边界,从而对其他业主造成伤害的情形,每种公共资源的使用价值形式均有明确性,业主的不合理使用方式会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在住宅楼前的公共空间内私搭乱建就属于这种情形。其四是权利压缩。该情形发生在明晰使用权边界情况下,业主履行付费义务后所获相应权益被不同程度挤压,被切割的权利由没有承担付费义务的业主获得,付费义务与受益权间不对等,被压缩权益的业主产生不公平感。如上四种状况下结合社区居民有意而为和无意而为两种可能可以区分为八种存在样态,分别是有意扩大、有意交叉、有意越界、有意压缩、无意扩大,无意交叉、无意越界和无意压缩。在如上八种样态中,扩大和压缩业主权利在多数情况下是有意而为,权利交叉和权利越界大多数情况下是因管理制度不到位而出现的无意识行为,无论何种情况,都需要合理确定公共资源的使用权边界,从根本上解决业主间的冲突,为业主营造祥和的生存环境。

2.社区居民因停车位引发冲突的典型事例

多样化的诱因导致社区居民冲突存在多种复杂样态,但有意扩大、有意压缩、无意交叉、无意越界等是社区冲突的常见形式。有限空间基础上的公共空间使用权博弈导致居民受益权的实际界线与理想状态下的预期界线不符,每种样态的冲突最终都由空间使用权博弈转为利益博弈,业主在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影响了其他业主的利益,业主内心期盼的公正与事实上的不公正之间存在较大差距,权利边界在与业主的忍受阈限存在严重不一致时,隐性冲突就会显性化。老旧生活区的居民楼楼前的地上公共停车场属于没有划定专有使用权的居民的共有生存空间,业主不对其具有专属产权,因而不应该具有长期占有和使用的权力。《物权法》第74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种“共有”在大多数情况下通过自觉达成合作默契,但部分业主在个人利益最大化思维前提下,毫不顾及其他业主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当自身使用公共资源的权利边界与其他业主的预期边界不一致时就会产生冲突。A社区的张方就是因公共停车位问题与邻居李九产生了纠纷。张方生活的社区在20世纪末建成,虽然房子的建筑格局很好并且住宅楼前的设施也较为完善,但地上停车位并未划分产权归属,社区居民长期以来都是按照“先到先得”方式停车。部分业主购买多辆私家车,因而占有的公共停车位数量较多,有些业主为了方便停车长期占有位置较好的停车位,再加上部分业主停车不规范,致使住宅楼前的院子中停车位紧张,有限的停车空间使用无序导致使用低效,业主对这种状况都有怨气,但问题一直不能得到有效解决。A社区的张方总是将车停在固定的地方,今天张方下班回家停车时发现,自己长期占有的停车位已经被邻居占用,当时院内由于车辆过多而没有了停车位。张方于是冲着楼上大声嚷嚷。让停在其车位上的车主赶紧将车移开。邻居李九听到张方嚷嚷后下楼与张方理论,认为这是公共停车位,很长时间以来就看着张方霸占停车位不顺眼,一定要为小区居民讨个公道,要用自己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认为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则,任何业主都可在这个停车位停车,任何业主都不能视其为专有。张方对李九的说法并不认同,认为这个停车位是自己的固定停车位,该停车位在自家窗户下感觉停车方便且安全,其他人不能在这里停车。李九认为张方蛮横无理,将不合理的习惯作为道理,情急之下与张方撕扯了起来。张方与李九的争吵引来了很多邻居围观,更多邻居对李九表示支持,认为社区内像张方这样的业主应该受到制裁,不应该将其长期停车的地方视为私有;也有业主表示,所有业主都应该享有这些地上公共停车位的权益,为了解决部分业主长期独占停车位的问题,应该对这些公共停车位划定产权,并且通过合理的分配机制规范停车行为,停车位属于同住宅楼的所有业主,应该通过合理的受益机制让那些不具私家车的业主,也能够从这些公共资源中获得收益。张方与李九的争吵,引来了社区业主关于地上公共停车位的使用权、受益权以及公共资源使用权边界的论争。

(四)社区地上公共停车位使用权博弈分析

1.个人理性超越制度理性前提下的资源过度竞争

社区居民生活场域内缺乏信息高效沟通的对话平台,信息不对称、规则缺位以及业主谋求妥协的意愿不在场等都会导致逆向选择,非纸面的在内心深处需要共同遵守的规则就会出现裂口,并在权利博弈过程中爆发冲突。布迪厄(Pierre Bourdieu)认为,社会空间由人的行动场域构成,其结构状态与行动者的权力较量状态相联系。[39]135-136因此,搞清楚社区空间结构视域下业主间的利益关系,就能理清不同样态下社区冲突的根本原因。案例中描述的关于停车位的纠纷,实际上是因社区公共空间稀缺性引发的使用权冲突,业主希望占有更多公共空间的诉求与公共空间稀缺造成的需求约束间的矛盾,会引发业主间产生冲突,冲突往往都会以暴力的方式终止,问题并没有得以解决。因空间的稀缺性问题以及业主对空间的使用欲求并没有缩小,只要个人理性不能服从制度理性,在条件成熟时同样的冲突仍会爆发。根据前文,业主对社区地上停车位具有共有使用权,在缺乏科学合理的制度规范时,业主履行使用停车位使用权完全取决个人意愿。在商品房社区取代单位大院的社会背景下,与单位大院的业主同属一个工作单位不同,社区居民的生活场、工作场存在较大差别,占有和使用社区公共空间时因缺乏制度约束而具有不同的思维前提,当个人理性完全服从效用最大化原则时,“公地的悲剧”就会产生。社区地上停车位属于稀缺资源,在私家车持有量逐渐增加情况下,地上公共停车位就更具竞争性。根据图1,X业主的效用线在尽力向R区移动的同时,Y业主的效用线也在尽量向P区移动,业主X的效用线向R区移动过程中业主Y的效用水平在降低,为了阻止自身的效用水平降低,业主Y就需要尽量将效用线向P区移动。如果张方是图1中的业主X,通过长期占有优质停车位时,其占有和使用地上公共停车位的效用线已经进入R区域,包括李九在内的所有邻居的效用线都降到最低。在地上公共停车位的纠纷中,冲突的关键点在于张方长期占有公共空间并将其转为私有空间,个人的公共资源使用权边界有意进行扩大,自身在行使公共资源使用权过程中影响了其他业主正常履行使用权,社区对公共空间使用权缺乏合理分割是造成纠纷的根本原因。因此,对社区地上停车位使用权进行合理分割,通过设计停车位的科学管理制度,对业主的停车行为进行规范。每个业主在使用地上停车位时都能够进行自我约束,其他业主的预期成为自身的行为约束,从而通过调整有限资源的使用方式实现帕累托改进,在社区业主间构建价值理念共同体,达到有序、科学和合理使用有限资源的目标。

2.社区业主争夺地上停车位的完全信息博弈

公共停车位的有限性致使业主之间博弈,表1表示了X和Y两个业主间的博弈过程。表中的A和B分别代表侵占和不侵占两种决策,业主在两种决策下就会出现四种组合即P(侵占,侵占)、Q(侵占,不侵占)、R(不侵占,侵占)和S(不侵占,不侵占),各种决策组合下两个业主得到的收益分别是(X1A,Y1A)、(X2A,Y2B)、(X3B,Y3A)和(X4B,Y4B)。如果业主X选择“侵占”,业主B有侵占和不侵占两种选择;若Y1A>Y2B,则Y会做出“侵占”的选择;如果业主X选择“不侵占”,业主Y在“侵占”和“不侵占”两种选择中Y3A>Y4B,仍然会做出“侵占”的决策,侵占是业主Y的占有战略。同理,如果Y选择“侵占”(“不侵占”),业主X在进行“侵占”或“不侵占”决策的过程中X1A>X3B(X2A>X4B),即无论Y做出何种决策,“侵占”都是X的占有战略。在缺乏严格而科学的制度约束下,每个业主按照收益最大化原则进行决策的结果是P组合。在博弈过程中,每个业主的行为都展示在其他业主面前,业主间的博弈属于完全信息博弈。每个业主都倾向于做出“侵占”决策,在这种思维前提下,每个业主都会担心在其他业主做出“侵占”决策时损害自身利益,从而尽快做出有利于自身的决策,“侵占”公共停车场的博弈逐渐演变成恶性的非合作博弈。“侵占”停车位的业主因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利益,可能会从其他业主那里得到报复性回应,停车位博弈进而会影响业主的日常生活。所有业主都会成为这种非合作博弈的受害者。表1中的Q和R组合情况下,一方业主在侵占停车位时其他业主做出不侵占停车位的选择,后者的利益会受到损失,业主间的关系也不会僵化,业主间是熟人或者在单位大院情况下,Q和R组合会出现,这种情况下做出“不侵占”决策的业主因较高的道德自律水平而能进行自我约束,从而使问题潜伏起来。在业主间不熟悉时,Q和R组合就很难出现。S组合是理想状态,两个业主都能够做出“不侵占”的决策,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方式公平合理地使用停车位,并且能够在长期中保持合作的默契,每个业主都能从公共停车位中受益,同时也不会对其他业主造成负面影响。但在停车位异常紧张或者有业主在停车位上安装车位锁图谋独占停车位时,业主间的这种合作博弈就会破裂,S状态从而跃迁到P状态。因此,只有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对业主行为进行约束,才能够使社区公共资源在使用问题上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厘清社区公共资源的使用权边界就显得非常重要。

表1 两个业主间的完全信息博弈

四、社区业主地上停车位使用权冲突的解决思路

根据前文,解决社区冲突的根本在于沟通,而良性沟通的前提在于信息对称,为了达成该目标,一方面需要社区管理者丰富工作技巧进而提高工作质量,另一方面就是要认真分析冲突各方,扩大冲突各方的信息开放程度,尽量减少盲点区和隐私区,在冲突各方之间增加信息对称程度,发觉冲突各方在利益诉求方面的价格参考点,将解决冲突的基点放在各方的预期范围内。

(一)通过有效沟通实现信息对称

自我信息的暴露程度能够反映人际交往的密切程度。根据周哈利窗理论[40],只有“公共区”状态最有利于人际关系和谐,在最大程度上实现信息供需平衡,才能消除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误解。提升信息对称程度有利于缩小周哈利窗中除“公共区”以外的其他三扇窗。为了增加“公共区”,就需要社区管理者在管理社区过程中进行决策前深入调查,在解决冲突前进行深入走访。前文论及,社区业主享有社区公共空间的使用权,在使用过程中以谋求个人效用最大化为前提,在一个业主实现一种诉求时会关闭另外一个业主的诉求,业主微观行为的有秩序最终会与宏观行为的无秩序之间出现矛盾,最终会以各种各样的社区冲突表现出来。扩大周哈利窗的公共区就意味着业主的诉求应得以充分表达,社区管理者需要合理确定各种诉求间的边界,让诉求边界之间不重合,从而避免各种冲突出现。

(二)寻找冲突各方的价格参考点

价格参考点是业主间冲突得以解决的基点,也是社区管理者提升管理效率的基础。既然消费者在做出行为选择时存在同化对比、适应调试等多方面的心理过程,社区管理者在解决冲突过程中就需要从相应方面入手研究业主心理,确保解决对策能够对症下药,在提升解决对策有效性的同时,也能够尽量降低化解冲突的成本。这就要求社区管理者积累经验,在探索新的解决对策的过程中既要参照惯例,又不能拘泥于路径依赖。社区冲突往往都涉及停车位纠纷这样的生活琐事,社区管理者要成为解决这些冲突的有心人就需要不断积累案例,同时要广泛汲取其他社区的管理经验。在尽量扩大周哈利窗的开放区的同时,通过探寻合适的价格参考点,使冲突的各业主之间通过一定程度的让步实现帕累托改进。参考点在此基础上也会成为业主行为自己的基点,保证微观行为的秩序与宏观行为的秩序之间无缝对接。

(三)通过类型划分实现解决对策量体裁衣

社区冲突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要求社区管理者推出的解决对策不能单一化,只有做到量体裁衣才能够提升解决对策的针对性。为了提升解决冲突的效率,可以对冲突进行类型划分提升对策的针对性,从而为社区管理者降低工作成本。经常发生的社区冲突可以区分为公共空间使用权冲突、公共空间使用造成负外部效用、公共空间管理不利以及公共空间使用过程中造成意外伤害等多种情形。对于不同类型,可以分别在使用权利分割、使用权利限制、使用权利保障、使用权利支撑等方面做文章,保障业主的社区公共空间使用权有序实现,在“社区—业主”“成本—收益”“权利—义务”之间形成良性互动,一方成为另外一方良性运行的约束条件,业主使用社区公共空间要在合理、合规、合法、合情的范围内进行。

五、社区居民地上停车位使用权冲突的解决对策

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在“双轨制协商民主”理论中认为,协商沿着两个轨道展开:其一是具有宪法建制形式的,其二是不具有正式形式的[41]389,前者是基于法治化程序形成的强制性约束,后者是在非正式公共场合基于参与性的民主协商形成的公共舆论。解决社区居民公共空间的使用权与受益权方面的冲突,需要构建起非正式的公共舆论与制度化的民主意志的相互作用机制。根据前文,为了妥善解决业主基于有限公共空间产生的矛盾,除了要厘清业主之间的经济关系从而在责任与受益间进行对称化处理外,还需要厘清社区管理者使用公共空间的权利界线,社区管理者需要在社区空间的使用规范方面做文章,同时还要在业主之间合理划分公共空间的使用权限,社区管理者也需要从自身方面找原因,通过完善社区公共基础设施,减少各种意外事件发生。

(一)合理分割社区公共空间使用权

1.遏止停车位免费使用的惯习和合理分割使用权

案例中业主间发生冲突,不仅因为社区公共空间存在稀缺性,还在于社区管理层没有对业主享受社区公共空间的权利进行合理分割,因此对业主权利进行合理分割就成为解决冲突的关键。传统管理方式下,社区的地上停车位都是公共空间,业主都是按照先到先得的方式获取停车权。在业主拥有私家车数量不够多的情况下,地面停车空间不存在竞争性,停车位的供给量远远大于业主停车对车位的需求量。但随着业主持有车的数量增加,停车位的供给量已经低于需求量,业主认为将车停在楼下不但安全而且使用方便,但就近停车的便捷度高的停车位具有高度稀缺性,楼下停车位的需求趋于低弹性和无弹性,地上公共停车位的竞争性进一步提升。停车位免费使用和公共资源使用权无上界的惯习,导致停车位使用无序,只有遏止该惯习并合理分割停车位使用权才有助于解决停车纠纷。《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地上公共停车位属于公共资源,业主都认为有停车位的使用权,在停车问题上就会发生冲突。长期以来楼下停车位都是在混用,有些业主长期占用停车位时就会挤压其他业主的受益空间,对公共停车位进行权利分割就显得很重要。

2.合理分割停车位使用权实现付费与受益对等

经济能够创造有效的制度并从中获益的原因在于推进制度演进的谈判力量在发挥作用[42]21-22,通过道德自律形成业主内的行为约束,以便通过合作默契在业主间有序使用公共停车位的办法,不能保证在长期内有效。业主成员在不断变更,新加入者只有承袭既有业主合作默契的文化,才能够继续通过行为自律实现合作默契,但因业主来自不同生活场、文化场,从而思维方式存在较大差别,任何一个新加入者都有可能成为打破既有平衡的裂点,从而自律基础上的合作默契始终会承受风险,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对业主行为进行规范显得更为可靠。分割停车位使用权的具体办法如下:首先在楼下所有适合停车的地方划定停车位,并对停车位进行编号;其次对已经编号的停车位进行停车授权,所有业主都有获得授权的资格,但在停车位稀缺情况下,业主获得停车位的机会存在差异,对车位授权时需要分情况进行考虑。(1)停车位与业主数量相同。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业主可以分得一个停车位,每个业主只能在获得授权的停车位上停车,这种情况因停车位数量与私家车数量相等,业主间的关系处理起来比较简单,业主间不会因停车而产生冲突。(2)停车位数量超过业主数量。这种情况下仍然可能会因为一个业主持有多部车而造成停车位紧张,为保证每个业主拥有一个停车位,当业主有多部车时,也只能在有授权的车位上错时停车,画出授权记号保证业主停车。停车位超出业主数量的部分实行收费,收费得到的收益在全体业主间平分,依此表示业主对公共空间的公平受益权。(3)停车位数量小于业主数量。有意愿获得停车位授权的业主通过抓阄方式获得车位授权,社区管理者为每位获得授权的业主发放停车卡。在这种情况下,无车业主和有车但未得到停车授权的业主,就不能从楼前公共停车位使用权中受益,该问题可以通过付费得到解决,规定每个获得停车授权的业主都要对停车位付费,付费作为总收益在所有业主间平分,计算公式如下:β=(N·F)/M,公式中其中M为业主数量,N为车位数量,F为每个车位应该分摊的费用,β为所有业主从公共停车位上应该获得的权利。按照这种计算方法,N个业主随机获得了停车授权但是需要付费,另外的M-N个业主虽然没有获得停车授权,但也能够从获得停车授权的业主付费中获得收益。N个获得停车授权的业主既要付费也获得收益,其实际付费为F-β,当N=M时,F-β=0,业主的实际付费为0。F需要根据市场行情确定,M数量较大而N的数量较小时,每个为获得停车授权的业主能够分得的β就会变得更少,未获得停车授权的业主能够得到的β就会降低,业主获得地上停车授权的愿望就会更高,业主间的竞争激烈程度也会变得更高。这种情况在一些老旧社区可能会出现,停车位授权一旦确定下来,就不会再发生案例中存在的纠纷。(4)获得授权业主的停车权转让。已经获得停车权的业主,在停车位利用效率不高或者希望将停车权让渡给生活在同院生活的业主时,新获得停车权的业主转为公式中N的成员,让渡停车权的业主成为M-N中的成员,各自从公共停车位中的受益仍然按照如上公式计算。按照如上方式,通过付费与收益对等原则对停车位使用权进行分割,以制度方式确定下来所有业主需要共同遵守的规则,每个业主只能在权限范围内行使车位使用权,每个业主都会成为其他业主的监督者,保障业主行使权利不越界、不交叉、不压缩、不扩大。业主间不会产生冲突。

(二)完善社区公共空间使用规范

社区除了停车位外还有很多其他形式的公共资源,不能全部都按照如上方式进行权利分割,完善使用规范就变得非常重要。社区所有居民对公共基础设施均具有使用权,但在使用过程中使用方不能给其他居民造成外部不经济问题。社区广场也是公共资源,如果使用不当同样会在业主间出现冲突。小广场上吹拉弹唱的居民虽然得到了身心陶冶,但其发出的声音对于小广场周围的居民而言不具选择性。这些声音超出附近居民的忍受限度时就会由广场使用权冲突衍生为业主休息权冲突,爆发的冲突经常会表现得很激烈。处理广场使用权问题,不能复制停车位的权利分割方法,合理社区公共空间使用规范成为理性选择。业主需要自觉遵守行为规范,在使用此类公共设施并让自身获益时不能给其他业主产生负面效应,也就是业主的权利边界。这需要不断完善社区管理部门的工作,在加强社区居民思想道德规范的基础上,在社区居民行为规范方面需要完善诸多细则,其目标在于:在对居民行为进行规范的基础上,避免造成外部不经济问题。为此需要充分考虑如下问题:其一为时间分割。社区居民对社区的公共空间均有使用权,但在使用过程中需要进行时间分割,即规定在哪些时间段内能够使用,哪些时间段内不能使用,避免公共空间使用与居民的日常生活相冲突。其二为内容限制。业主在社区公共空间内的活动内容需要以不影响社区居民正常生活为原则,因此在活动内容方面需要进行限制,具有严重噪音、释放异味或者对附近居民能够产生潜在安全威胁的活动不能展开。其三为人员限制。社区公共空间为社区居民而设置,非社区居民不能在公共空间内进行公共活动,保障使用权严格属于社区居民,前文论及的停车位纠纷中,也要保证外来私家车不能占用业主的授权车位,否则仍然会引起停车冲突。

(三)厘清业主付费与受益的关系

社区地上公共停车位因业主具有免费使用权而经常会因使用不当而出现纠纷,部分业主会以闲置车长期占有停车位,或者通过安装车位锁保障自身能长期占有车位使用权。业主对楼前院子中的地上公共停车位应该具有共同受益权,无车业主也应该具有公共停车位的受益权。张方与李九间的纠纷实际上是社区中所有“张方”与“李九”间的纠纷,其中也包括了无车业主在为有车业主做嫁衣裳的问题。社区存在很多公共空间,但这些公共空间并非全部属于社区所有居民共有,居民对社区公共停车位的需求是存在差异的,这种差异进一步增加了付费与受益不对等。经济学认为,只有当供给与需求对等时才能形成有效供给。产品被区分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前者在消费过程中存在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后者存在竞争性和排他性,后者与前者相比较,由于产品的受益者清晰,产品投资者的积极性相对更高。但是很多消费品并不能严格区分为公共物品或私人物品,社区的公共停车位属于准公共物品,即消费者需要对其付费才能够得到相应服务,此类产品的产权归属属于整座楼的居民,理性的制度设计才能够形成。社区管理者在考虑社区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时,需要以“收益—付费”对等原则为前提考虑问题,据此厘清权责利之间的关系,构建起业主和谐关系的长效机制。在权责利之间出现不对称时,或者是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是消费者承担了不合理的付出,这都会影响社区公共空间的存在状态。社区管理者在对社区公共空间实施管理过程中,管理者扮演的是服务员的角色,费用最终由业主承担,坚持“收益—付费”对等原则是调动业主缴费积极性的关键。社区公共空间按照受益群体的广泛程度可以区分为共同受益空间和部分受益空间两种类型,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对等原则,在公共空间的维护方面需要对社区业主进行人群划分,社区管理者需要将工作做细,在管理实践中也需要将管理措施细分,从而提升管理措施的有效性。

六、研究结论

社区治理过程中经常会因为社区管理者与社区居民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而引发冲突。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倾向于非合作博弈,自身效用水平提升的同时会导致其他居民效用水平降低,社区治理水平就会严重存在内卷化问题。[43]因此,提升居民与管理者之间的信息对称程度,减少周哈里窗的信息隐私区和盲点区就显得非常重要。居民的居住地具有相对稳定性,虽然社区居民个体会因居住地变动而存在异质化问题以及基于此而造成的社区价值观念碎片化问题,但所有居民都并不缺乏社区生存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的愿望,这需要通过对社区公共空间的使用权和受益权进行合理分割,尽量实现收益与付出对等,让业主形成科学制度规范约束下的高度自觉,从而形成共同享用公共空间的合作默契。只有居民通过收敛自身行为并能够在其他居民预期的行为阈限内行为时,才能够通过帕累托改进形成社区价值理念共同体,在这种情况下,每个居民的实践活动都能够成为其他居民的生存状况向更好的状态发生变化的前提条件。社区生存环境的改善,除了依托居民行为内敛,还要仰仗管理者管理能力的提升,社区管理者需要充分了解冲突各方的价格参考点,才能够尽量提升社区治理效果。社区治理的本质是有效处理“约束”与“自由”的关系,每个居民据此都能够进行合理的自我约束,每个居民在此基础上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自由”进而改善生存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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