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3
张宏羽
放学后,一群同学在学校操场玩抛接游戏,轮流将一人抛向高处、其余人将其接住。轮到其中一位同学被抛向高空时,其他同学未接住该同学,致该同学摔在地上受伤。经司法鉴定,该同学的损伤属于十级伤残。这是一起民事纠纷案。本案是否可以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如果不能适用,该案中的参与者与学校是否应该负责、负多大责任?这些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近期,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酌情认定,参与抛接游戏而受伤的同学自行承担10%的责任;学校承担10%的责任;其余7名参与的同学连带承担80%的责任。
法谚有云:“自甘冒险者自食其果。”虽然这一古老的法律谚语流传至今,但“自甘冒险”规则在《民法典》颁布前,并非实务中的规范依据。记者了解到,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自甘冒险”行为致害案件,大多适用公平责任规则或过失相抵规则。
直到《民法典》正式对“自甘冒险”成立要件、适用范围和法律效果进行规定,此类案件才有了统一的规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然而,开头所述的案件并没有适用《民法典》中的“自甘冒险”原则。这是为何呢?
在当事人参与抛接游戏的行为系自愿行为的前提下,首先应该判断该案中的这种抛接游戏是否属于文体活动。重庆开锦律师事务所的郑渊律师在接受一家媒体采访时表示,“自甘冒险”规则适用范围为竞技类体育活动,该案的当事人在学校放学后进行抛接游戏,不属于文体活动,因此不适用该原则。
其次应该判断其余7名同学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否承担责任。郑渊律师表示,“自甘冒险”规则有例外情形,即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即使本案适用“自甘冒险”规则,但采取抛接他人身体的活动方式本身就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其余7人未能接住受害人,应属于“重大过失”。从这点来看,不能适用“自甘冒险”规则进行免责。
为了防止受害人自担风险范围的扩大,“自甘冒险”规则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具备一定风险的文化、体育类活动。而且这种文化、体育类活动需要具备两项特征:一是一定的对抗性特征,比如篮球赛、足球赛等常见的体育竞技类活动,排除了其他一些社会活动的适用,比如医疗美容活动、“好意同乘”行为等;二是一定的风险性特征,即特定文体活动所固有的异常风险。
该案既然不能适用“自甘冒险”规则,那么应该如何去认定参与者与学校的责任呢?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对于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作为教育机构,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等职责,尽管学校对学生进行过相关的安全教育,但事发当天,从原告与众被告在学校操场开始嬉戏至后来发生伤害的整个过程中,学校相关人员并未发现学生所做的游戏具有危险性并进行制止,以致发生本次事故,这与其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等职责有关,学校在教育管理中出现了疏漏,对本次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其余7名同学作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法定代理人应为其未成年子女对原告的损害进行赔偿。
抛接游戏致害并不适用“自甘冒险”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认为,原告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物具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对一些容易遭受人身损害的行为也有了充分的认识,其在与其余同学共同参与危险游戏时,应该意识到自己或他人被抛向高空后可能会产生损害后果。基于此,法院作出了文章开头所述的判决。
既然抛接游戏致害案件不能适用“自甘冒险”规则,那么玩“掰手腕”呢?记者注意到,在一起民事纠纷案中,曾某和李某同在一家理发店工作,一天下午,李某在店门口邀请曾某进行“掰手腕”比赛。最开始,曾某表示拒绝,但在李某的坚持下,曾某和李某进行了“掰手腕”活动。曾某认为,李某是该理发店的店长,他一再邀约自己进行“掰手腕”,出于礼节,自己只得应约。结果李某将曾某手腕掰断,应當对其伤残承担责任,于是曾某诉至法院,请求李某支付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7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其一,“掰手腕”是一种比拼臂力和腕力的运动,双方在角力中展现自身素质及身体爆发力,符合竞技性体育的一般特征,应认定为文体活动中的一种体育竞技活动;其二,自愿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本案中,李某并不存在违背他人意愿的意思表示,并不存在强迫行为,也未向曾某施加压力;加之“掰手腕”属于竞技性活动,常人均具有挑战自我、赢得美誉的心理获得感,虽曾某在开始时拒绝了李某的邀约,但李某再次邀约时,其选择迎战,应当属于自愿参加该体育竞技活动;其三,“掰手腕”角力中的僵持状态系双方力量相当,在竞技中的正常行为,李某在僵持状态下的突然发力系“掰手腕”中的常见行为,符合竞技性体育的一般特征,不能据此认定李某突然发力具有过错或者重大过失。在曾某受伤后,李某积极将其送医治疗,无论是垫付费用抑或是托朋友借款救治,也尽到了竞技活动参与者的一般义务,不存在过错,且曾某并未举示足够的证据证明李某在“掰手腕”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因此,对曾某的受伤,应认定李某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综上,两人之间的“掰手腕”行为属于“自甘冒险”的体育行为,李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假如限制行为能力人在进行“掰手腕”时受伤,能否适用“自甘冒险”规则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也有类似判例。在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中,邵某某与张某某原系同班同学,课间时段,邵某某受张某某邀请进行“掰手腕”活动时,不幸致左肱骨粉碎性骨折。后邵某某将张某某、学校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张某某和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该案适用“自甘冒险”规则,驳回了邵某某的诉讼请求。邵某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其与张某某发生本案事故时均不满1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对于“掰手腕”这项活动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认识不足,虽然《民法典》规定风险自担条款,但是该条款并不能适用于本案,便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掰手腕”活动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邵某某在参加“掰手腕”活动受伤时,差1年4个月满18周岁,虽未成年,但已系限制行为能力人,而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智力及心智水平可以预见危险的存在,并可作出理性的分析和有效的选择。邵某某自愿参加掰手腕活动受到伤害,属于“自甘冒险”的行为。故维持原判。
在《民法典》施行后,“自甘冒险”原则成为了统一的规范依据。假如参与者在文体活动中受伤可适用“自甘冒险”原则,那么,能否同时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等,要求其他参加者给予一定的补偿呢?
据了解,公平责任又称衡平责任,具体表现为:行为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
有业界人士认为,应警惕“自甘冒险+”现象,“自甘冒险”规则不宜与公平责任规则等同时适用。记者注意到,学者曹权之在《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文研究》一文中指出,一方面,《民法典》严格限制了“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另一方面,“公平责任”的适用虽然可以弥补受害人遭受的部分损失,但却给其他参加者带来过重的负担,其是否符合人们一般的公平正义观念以及法政策的要求,存有疑问。
一位律师告诉记者,“谁弱谁有理”不能作为裹挟法律审判的武器,明辨是非、清晰权责、不牵涉无辜应是基本的原则。司法实践中,不少案例显示,法院在对受害者“自甘冒险”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的同时,也保护了正当体育锻炼行为的合理边界,并非“和稀泥”,彰显了司法对社会行为的引领、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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