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31
吴易林,赵金敏
(南京大学,江苏 南京 210093)
近年来随着“演员翟天临涉嫌学术不端”“404教授”“首都医科大学教授实名检举学术不端”等事件曝光,“学术不端”一次次被公众舆论推上风口浪尖。李克强总理首次在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加强科研伦理和学风建设,惩戒学术不端,力戒浮躁之风,对营造良好的科研生态,创设各类英才竞现、创新成果泉涌的生动局面具有关键作用。[1]学术不端行为不单是学术不端者的道德问题,也是事关学术和社会健康发展的大问题。[2]尤其在“双一流”建设背景下,如何治理学术不端行为已成为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不可回避的焦点问题之一。
国内现有关于学术不端行为治理问题的研究多集中于对学术不端行为现象的认识以及制度、对策的构建[3-4],研究的行为对象主要为高校教师与研究生[5-6]。其中学术不端行为的治理和对策研究或从国内语境出发,或是国外经验介绍[7],分析视角多样,理论基础扎实,为全面认识学术不端行为提供了理论支撑和实践启示,但关于政策文本的研究却很难找到。郝凯冰等人的系列研究是国内仅有讨论学术不端行为治理政策文本的研究。该系列研究不仅从政策工具视角诠释了教育部出台的政策文本的转换特点[8],还以教育部颁布治理学术不端行为政策为对象,阐明学术不端行为治理政策边界性与透明性等效能增强的演变特征[9]。这些仅仅是对政策文本进行研究,还缺乏对政策所处社会环境的考察,尚不足以帮助理解政策与社会发展间的互构关系及其作用效果的丰富性与多样性,缺乏整体视野,历史制度主义分析视角则为弥补上述不足提供了解决思路。
历史制度主义作为新制度主义的三大流派之一,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政治学领域盛行。Steinmon Sven、Thelen Kathleen等人就其定义作了明确阐释,认为历史制度主义是从制度所处的社会环境出发,整体分析制度是如何构建、维护、适应,同时也是理解制度本身如何对政治现象产生作用的分析工具。[10]Pierson认为其重点关注以下方面:第一,关注界定社会相对广泛意义上的制度与个人的相互关系;第二,关注政策变迁中的时间或序列节点,强调发展路径和逻辑;第三,关注宏观背景下各社会要素与政策产生的整合效应。[11]换言之,历史制度主义作为一种“嵌入式”的分析工具,通过对政策制定、调整、规范的历史脉络的梳理来展现政策演进中的复杂关系,并将关键行动者归入政策制定的架构中,对政策发展总体过程进行新的诠释。这使得政策研究者能够从传统的重视宏大制度叙事和具体行为的研究转向关注中观层面的分析,研究结果也更为贴近客观的社会制度变迁实际。[12]
鉴于此,本研究基于历史制度主义理论和分析框架,对我国学术不端行为治理政策的演进与逻辑进行分析,以期为后续完善学术不端治理体系、加强构建学术治理机制提供借鉴。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于高校学术活动全过程,涉及高校学术活动的研究立项与实施、成果转化等多个环节,因而国家有关部门明确规定高校是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的主体,各高校应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审慎制定本校的政策。但这些政策既缺乏确切的查处程序[13],也存在政策体系交叉混乱、查处标准类别不一、政策词语不严谨等问题[14]。为使研究具有可借鉴意义,本研究主要以国家层面制定的学术不端行为治理政策文本为研究对象。
2001-2019年间教育部总计出台80份有关治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政策文件(图1),其中标志性文件16份(表1)。依据政策历史发展过程中的标志性文件,我们发现我国学术不端行为治理政策的演进逻辑同历史制度主义的分析框架具有内在一致性,其历史演进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表1 标志性政策文件数与名称统计表
阶段一:初设探索阶段(2001-2005)。以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新语丝”网站对我国学术不端个案首次披露为标志性事件,学术不端问题正式进入国内学术界的视野。[15]2002年2月,教育部出台《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在肯定我国学术气氛活跃、成果丰厚的基础上,毫不避讳地指出学术界需要从道德要求和制度规范对学术风气不正、学术道德失范等问题予以纠正。2004年颁布《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首次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概念界定,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行为都被划为学术不端行为,为学术不端行为的治理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实质性指引。然而,从总体上来说,此阶段教育部并未明确出台学术不端行为的治理政策,或是在相关政策或意见中有所提及、倡导,又或联合其他部门制定政策,且多是“试行”“意见”等临时性、探索性的政策文本,规范性不强。
阶段二:调整推进阶段(2006-2010)。据中国廉政研究中心统计2006-2010年共计发生18起学术不端案例[16],同比上阶段增长1.25%。需要说明的是,上一阶段仅2005年就有7起,可见此前颁布的政策收效甚微。2006年5月教育部先后颁布《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关于成立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的通知》,对学术不端行为治理进行建章立制,并为提升治理质量作了探索性调适,但政策文件依旧以“意见”“通知”为主,尚未专门化,文本设计具有明显的依附色彩。2009年3月《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下发,“学术不端行为”首次作为主题词在政策文本中出现,并明确将学术不端行为归为七类,确认高等学校或有关机构是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自此,学术不端行为治理政策探索更加务实管用,迈入调整推进阶段。
阶段三:完善规范阶段(2011-2016)。2011年时任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在人大常务委员会议报告中强调当前学术不端行为的治理查处机制仍不完善,需继续规范。随后教育部相继出台《学位论文作假处理办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等规范程度高、可操作性强的政策文件,标准与要求也更为细致。2014年教育部颁布《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将管理和组织权下放,赋予高校自主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权力,为强化学术内部治理创造了条件。然而信息技术手段、学术商品化的纵深发展加剧了学术不端治理的复杂程度,具体表现为2016年成为学术不端爆发的又一高峰,共出现了10起学术不端案例。学术不端行为治理迎来了政策变迁的全新战略契机,如何优化政策,实现新的政策均衡,成为未来面临的挑战。同年6月教育部颁布《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应对挑战,政策在结构、内容体系及惩治能力等方面得到全方位的完善与规范,学术不端行为的治理得到质的提升。
1. 深层结构因素分析
(1)政府、市场的塑造。进入千禧年,党中央提出要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十八届三中全会更是提出要从制度上发挥好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这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地位逐步确立。但市场机制配置资源自身也有无法克服的缺陷,存在“市场失灵”的问题。学术市场商品化的学术生产领域也不能幸免,具体表现为学术主体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为了追求效益、荣誉、升迁等利益,对稀缺学术资源的争夺与浪费[17],包括论文发表、项目申报与审批、课题经费等,出现学术不端行为。“学术市场”的发展造成了诸多问题,亟须政府出台专门法规来规范。因此,2001年教育部联同科技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基础研究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坚决反对弄虚作假、剽窃、浮夸等不端行为,该意见作为我国第一部提及学术不端行为的政策文件,尤其是当中对加强科研队伍精神文明建设的描述,释放出政府对学术不端行为关注的讯号。
随后2008-2010年教育部陆续出台其他的意见,推进学术不端行为的治理。即便如此,由于犯规成本低,缺乏有力的惩处措施[18],学术不端行为治理政策的建设、制定依然跟不上实际需要,且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高质量的发展要求使得市场对学术成果质量的要求也变得更加殷切,自然而然地规范“学术市场”就成了政府的理性选择。为了更好地适应这种期望和选择,2016年教育部颁布《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明确学术不端行为的概念定义,至此学术不端行为治理有了成文的规定。
(2)文化、组织的异构。西学东渐以来,带有“为学术而学术”的西方知识分子基因强势嵌入我国传统知识分子以“经世致用”为主的基因序列,“东渐”“西学”逐渐瓦解了传统“中学”“学术”观念的合法性,却并没有为自身带来自明的有效性。[19]加上“习”出礼俗的根深蒂固,即社会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20],导致我国传统知识分子陷入多重角色的混乱中,在保持“习性”和“为学术而学术”间时生龃龉。部分人为达目标不择手段,抱有侥幸心理,动辄运用道德推脱,竭力减少自己在行为后果中的责任,造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恶性循环,阻碍了对学术“求真”的价值理解。
不仅如此,伴随学术市场商品化程度日益加深,更崇尚用规则来处置学术越轨的西方科学管理组织理念传入我国,但该理念与国内重人事、轻组织的异构文化环境无法完全贴合,且早已发生抵触,甚至引发矛盾。[21]也有学者认为当下学术资本主义和绩效管理主义的盛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学术文化与组织运作方式间的关系。[22]正是由于这种早期对文化矛盾的搁置与发展时期文化与组织关系的不协调,使得我国学术不端行为的治理长期存在痼疾。诚如默顿所言:知识分子对科学精神气质的反叛不在于科学精神气质本身,而源于外在的社会环境。[23]因而在学术不端行为治理政策实施的近20年间,其内容、执行和力度也在不断调整:从早期以规制要素转向以规范要素为主,制度安排相应地从能动致变路径转向设计优化路径,制度具体环节的关注重点则从呈现“预防为主、惩罚为辅”转为“重视调查与处理,较少披露”,不同主体的利益关系明确,协同查处能力增强。[8]
2. 路径依赖分析
自学术不端行为治理政策的框架主体形成后,因政策设置的高昂成本、学习效应、协调效应以及适应性效应形成回报递增[24],导致依赖现有路径而出现滞后现象,难以形成新的发展路径。要想理解政策变迁的过程,就必须要理解路径依赖的本质,从中观层面对政策自身进行分析,以确定在各种环境中路径依赖对变迁施加限制的原因,为新的发展路径产生提供依据。[25]
(1)学术不端行为治理政策的形成具有高昂的设置成本。学术不端行为治理政策在形成之初就是教育部联同五部门联合颁布,涉及到各个部门的协同治理,部门退出成本高,退出几率小。虽然我国学术不端行为治理政策的规制年限较短,但并不代表其间避而不谈,实际上是学术不端长期与道德、诚信、学风等话题时或交织。如2002年教育部发布《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就强调建设学术道德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此后,教育部2006年发布的《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也相类似。以上提及的政策文件单从文本内容来看,除了一些道德规范要求之外,制度层面要求的学术规范并无二致。显然学术不端行为的治理有一套约定俗成的政策安排机制,使该机制下的组织和个人形成功能固着与思维定式的心理机制,变通少、创新热情低。
(2)学术不端行为治理政策的学习效应。某一新政策机制成型的过程,通常是在对原政策进一步细化、具体化的基础上完成的,这样做除了是遵循现行体制的常规外,重要的目的是加强变迁制度的合法地位,以适应新政策而产生的组织,降低变迁风险[26],从而让人们认可并接受该政策,使行动更加高效地开展。在学术不端行为治理政策中,从事该工作的相关人员、机构经过长期的工作实践,探索、归纳出集教育与预防、受理与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监督为一体的治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尽管如此,在遇到学术不端行为时,依旧无法及时给予回应与关切,轻车熟路的治理办法使其难以再去重新学习、接纳新的制度,引发变革滞后。2018年的“翟天临事件”就是通过媒体披露、舆论监督的途径得到处理解决。可见教育与预防并没有发挥预期效果,学术不端行为治理政策的规范性和完善性不够充足。
(3)学术不端行为治理政策的协作效应。一旦某政策正式确立后,政策相关者为促使政策实施利益最大化,会建立一系列与其互为补充的政策,构建一个政策共同体,形成相对稳固的利益结构。[27]学术不端行为治理政策在近20年的发展过程中与教学育人、评优评先、科研队伍建设、行政处罚等制度之间形成了协作效应,令政策变迁成本不断增加。另外,《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高等学校应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赋予高校更大的自主管理和组织权利,高校的自我利益卷入加深,自我强化程度增强。一旦打破现有的利益格局,不仅会遭到既得利益主体的反对,还需支付昂贵的代价,政策行动者更乐于选择维持既定政策不变。
(4)学术不端行为治理政策的适应性预期。政策的适应性预期是指政策行动者利用过去对以往政策产生良好效应的认可,习惯性地产生对未来政策制定的期望判断,目的是为了减少事情发生的不确定性,但却制约政策的变革。[28]一方面学术不端行为治理长期依赖教育部等国家部委出台的相关行政文件,通过辞退、解聘等行政处罚对不端者进行处理。如《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就是依照《高等教育法》《科学技术进步法》《学位条例》等法规制定。另一方面学术不端行为治理政策所涵盖的道德教育为主、惩治为辅的治理策略集中反映了我国社会治理力量中教化权力的影响。也就是当一个社会群体还没有完全做好接受一套新规范的准备,各种意见铺天盖地时,求取临时解决办法的唯一途径就是文化同意,获取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这遏制了学术不端行为的产生,降低了政策执行未知的危险。以上种种导致政策行动者对已有政策产生政策依赖和适应性预期,因而推倒重来、变革政策的可能性小。
3. 动力机制分析
历史制度主义认为政策的变迁不是无中生有的,除受到外在宏观结构的影响外,政策变迁的进程还受到内、外两种因素的影响[29],即政策的外部示范效应与其行动主体间的内部博弈。有研究指出《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就是在学术抄袭事件多次曝光和媒体的高度关注中发布的。[30]因而社会舆论也是学术不端行为治理政策发展的推动力量之一,在监测学术环境运转中发挥着催化驱动的作用。
(1)内生驱动:不同利益主体的博弈。历史制度主义认为政策的行动主体易受自身利益驱使,主动进行权力博弈,以影响制度变迁的过程。学术不端行为治理政策的历史变迁过程,体现出政府与高校和高校内部行政化与专业化之间的博弈作为内生驱动力推动学术不端行为治理政策走向完善。首先,政府与高校关于学术不端行为治理权责的归属存在博弈。学术不端行为治理是社会公共权力体系下社会自治的分支,而国家权力则是其中的最高表现形式,对社会公共场域中的所有权力具有最高统摄权,但随着社会公共治理与民主法制的推进,公民意识得到逐步增强,高校的身份由原本的政府主导的行政机构转变为享有自主权的独立法人。[31]2015年修订的《高等教育法》就规定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履行“调查、处理学术纠纷;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的职责。权威法律对此给出合法性的确认,“教授治校”“学者治学”等大学治理理念以学术委员会为媒介在制度建设的应然层面得到实现。
在实然层面,高校内部却依然存在行政化与专业性的博弈。出于对现实与战略发展的考虑,我国高校组织的发展长期处在行政化的逻辑中,尤其是学术委员会是在行政权力的驱动下纷纷建立的,并非高校自发自觉的行动,被吸纳进学术委员会的学术个体,不仅要参与学术不端行为的治理,而且还要分别进行学术生产工作,这一过程中很难说被吸收的学者在哪方面用学术标准帮助治理学术不端现象,哪一方面又介入了学术以外的标准。[32]有研究就认为行政化的组织在价值、目标、权力逻辑等方面与学术组织的专业性逻辑是不兼容的,若以行政权力取代学术专业权力,必然引发学术权力虚化,学术功能受阻。[33]2016年《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附录说明:有关规则应当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毫无疑问这则补充说明昭示着政府对除学术委员会以外的“高校教师”这一关键主体作用的认识深化提高了。
(2)外部驱动:国外相关政策的示范。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深入发展,全球化治理趋势不容逆转,加之欧美国家学术不端的问题披露早,有关研究年限长,经验积累多,形成的学术不端问题治理观念和体系逐渐被引入我国学术不端行为治理的实践,更有学者通过总结德国的学术不端行为治理体系的特点及经验对我国学术不端行为治理政策与机制的改进与完善提出有益建议。[34]不难发现,正是这些国外经验的示范效应对长期处在国家政策直接主导下的高等教育治理方式造成压力,倒逼高等教育开始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治理的本土化探索与改革。2014年《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提出建设学术委员会,就实现了重要的制度创新,是学术不端行为治理政策变迁的关键节点,学术权力尤其是高校教师在学术不端行为治理中的作用与地位因此得以确认,标志着教师尤其是教授参与高等教育治理不再是一张“空头支票”。[35]吸纳国际教育研究的前沿进展、优秀成果,了解世界教育的趋势、动向,是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举措之一。[36]学习借鉴国外相关学术不端治理先进政策和手段不仅为我国在学术不端行为治理政策的改进、创新提供理论支撑,也是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
(3)催化驱动:社会舆论表达的监督。社会是高等教育的主要服务对象,也是学术成果接受和评价的重要主体之一。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各类学术不端问题的报道时常诉诸媒体,同时随着微博、微信、论坛等新媒体的出现,社会舆论越来越多的得到充分表达,尤其是经过发酵后的言论,深刻影响着社会管理的组织方式和政府运作方式[37],在学术不端行为治理领域较明显的特征就是治理进程的加快和处理结果披露方式的变化。如《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就特别提及:“高等学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2020年1月12日,微博热搜出现“论文谈导师崇高感和师娘优美感”话题引起了网民对相关文章的广泛热议,仅一天时间,相关责任期刊就在社交平台上公开发表声明,公布了主编引咎辞职和撤销该文的决定。类似这样在新媒体平台上发表声明以及迅速被处理的案例多不胜数,无论是从相关责任机构的反应还是调查处理之及时性上看,社会舆论的学术监督极具“催化效应”,有力地推动着学术不端行为治理体系的革新。
不同国家、不同组织语境下,学术治理改革只能部分地同大学长期积淀的共同治理、民主协商的历史文化传统相融。[38]审视21世纪以来我国学术不端行为治理政策的变迁,该政策经历了初设探索、调整推进、完善规范三个阶段。其中不仅政府与市场、文化与组织作为深层结构影响着政策变迁,又因政策设置的高昂成本、学习效应、协作效应、适应性效应对初始行为的选择强化,致使政策具有较明显的路径依赖的特征,更有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博弈、国外相关政策的示范效应和社会舆论监督的催化驱动三大动力机制贯穿政策演进与发展的始末。
概言之,我国学术不端行为治理政策的发展过程既体现在特定历史文化环境内,高校与学术个体作为政策行动者具有能动性和创造性,又体现为治理理念的落地离不开外部宏观世界借力的事实,且渐进地指向以高校为主体的政策发展方向,进入以“善治”语境为核心的改革发展模式。即便如此,我国学术不端行为治理仍旧深陷技术手段治理无奈、现有政策执行真空、道德约束力孱弱的治理困境。[39]以史为鉴,我国学术不端行为治理未来需关注体制机制改革,具体来说有以下反思:
从认识论角度看,学术不端行为发生于学术团体内部,行为的界定依赖于学术内部的权力,而非外部的科层结构乃至行政权力。这也缘于学术权力的基础来自学术个体的“技术权限”,学术权力取得方式是通过民主。[40]譬如,在耶鲁大学文理学院,学院的权力中心是教授会(faculty),教授会的成员既囊括了文理学院的专职教师,又囊括了学院内部各级的助理和聘用期大于一年的讲师[41],该做法有效地维护了学院的学术诚信氛围。近些年,尽管高校学术委员会已经在众多高校组建,以大学为主体的对治理学术不端行为机构的职责划分愈来愈明确,规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等能力稳步提升,但实际上各学术委员会委员在执行政策时乐于采取仪式性的遵从,引致学术不端行为治理的规范查处时常游离于事实之外,行为调查权、审判权、行政权三者之间的权力分割缠斗不清[42],极大地制约了其参与学术不端行为治理的效能发挥。后续学术不端行为治理政策未来发展在观念与行动上,应以大学为主体,进一步强化学术委员会这一关键行动者的核心引领作用,助推治理政策的落实。
那么将权力划属给学术委员会后是否就昭示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几率能被有效抑制?有实证研究显示,学术个体的道德推脱和学术团体内部旁观者的沉默对学术不端有显著的正向影响[43]。显而易见,学术不端行为的复杂特性单靠学术内部力量的约束和仲裁难以真正解决问题。从权力角度分析,学术不端行为的治理作为高校权力运作活动之一,必定牵扯治理主客体、治理程序和治理依据等治理权力的结构设置,而权力结构调度的合理程度直接影响学术不端行为治理的成效。因此治理权力是如何发生、如何运作的问题远比权力由谁实施的问题重要,即权力的“所有”不应被归结为“占有”,而是权力安排、规划、机制的问题。[44]要解决此问题,美国为解决治理政策缺陷提出的“多中心治理”颇具借鉴意义。多中心治理视域下的学术不端行为治理聚焦于学术公共场域的对话,是基于认可国家法律、学术团体、个体和第三方监督评价机构的协商共治框架。[45]如此,权力被视为非中心化、分散的存在,多维权力向度空间内的权力主体能够根据公共利益适当地予以调整,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当权力分散时,就没有必要甚至没有可能私有化,“中心-边缘”治理结构被消解,政策“可治理性”价值取向得以凸显,走向“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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