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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模式下的网约车法律规制问题探究

时间:2024-08-31

王乙同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青海 西宁810007)

当前共享经济面临一定的发展困境,加强法律规制建设,有利于保障各方的利益。作为现阶段较为热门的经济模式,共享经济对于推动我国经济发展有着一定的积极作用。共享经济其本质是将拥有所有权的产品,以获取报酬为目的,将其使用权暂时转交给不同的人员。这种经济模式主要建立在互联网经济飞速发展的前提下,依托社会互信,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

一、共享经济模式

共享经济能够将社会的过剩产能借助互联网基础框架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在日常生活中,存在较多的闲置资源,如何将这些闲置资源转化为相应的产品与服务,成为了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随着互联网经济建设逐步加快,社会互信已经得到初步建立,借助共享经济模式下的平台,能够将这些闲置资源有效使用,满足社会需求,为经济发展作出贡献。当前共享经济模式的提出,主要借助于租赁模式,让需要服务的客户能够有效利用这些闲置资源,满足人们多样化需求。网约车作为其中一种备受青睐共享经济模式,丰富了人们出行的需求,一经推广,便得到了用户群体的积极响应,其中以“滴滴出行”较为典型。

二、基于共享经济模式网约车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以移动互联网技术、大数据作为依托,网约车服务可实现实时匹配,在移动终端中将用户用车信息予以发布,通过平台整合,予以派单,使附近可用车辆接收,完成最佳出行方案的组合,帮助乘客能够尽快完成出行计划。网约车具有良好用车优势,但是整个过程涉及多个主体,除司机、乘客外,还需要平台的参与,因此,其在法律规制上,对比传统客运服务应更加丰富。

要想实现网约车在市场中的地位稳固,应切实落实法律规制的规范,做好监督工作。以管理规则作为基础,明确监督目的。首先,以资源配置作为出发点,应认识到市场调节的重要性,基于市场对网约车进行调节的同时,做好资源上的配置,强化法律法规管控,避免出现网约车市场垄断、不公平竞争等问题,优化对市场调节的弥补。其次,秉承着共享经济理念,对网约车的管理应跳出传统运营界限的束缚,打破全职、兼职局限,探索出一条全新的法律规制道路,优化网约车对私家车的吸纳,实现集约用车的总体发展目标,强调其特色性,要求其与当前信息化发展要求相符合。最后,出于对新型产业模式发展保护的需要,同样需要强化对网约车的法律规制,确保其能够与传统出租车行业保持合理的市场竞争,维护市场公正、和谐,全面推动传统交通行业与新兴产业的共同发展。

三、共享经济模式下网约车存在的问题

共享经济内部存在较多矛盾,容易引发社会问题,随着共享经济的发展,在网约车行业出现了一些严重的问题,严重制约了该行业的发展。

作为一种新兴的产业模式,存在很多不足之处,相关部门对于网约车的管理工作存在空白。由于网约车市场复杂,且涉及不同的领域,给管理工作造成一定困难,而现行法律的不足,也影响整体工作质量提升。目前网约车市场的参考法律文件,主要以交通运输部与工信部等部门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缺乏规范性文件,给现有市场管理工作带来较大的困难。并且这些文件在执行时,并不存在较多强制性内容,很多共享经济模式下的企业落实不到位,网约车市场涉及全国各个地区,管理工作十分复杂,很多规章制度仅仅适用于专车与快车,对于顺风车市场的管理并不严格。在网约车市场发展中,滴滴出行收购了与之竞争的Uber,在中国市场占有率高达95%。在出行领域,已经不存在其他的企业能够与滴滴出行抗衡,网约车市场存在一定的垄断风险。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如果某个企业的市场占有率高达50%,则说明该企业在市场中具有支配地位。网约车市场中,滴滴出行以其较高的占有率,能够对网约车市场造成较大的影响。

针对现阶段社会中出现的网约车乱象,滴滴出行对于司机的注册较为宽松,很多顺风车司机仅仅上传驾照与本人证件,存在很多不规范现象,造成顺风车市场存在较大隐患,并且出现了很多社会问题,对于乘客的自身安全造成了较大的隐患。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机制,法律文件缺乏,影响到政府部门对网约车平台的管理力度。由于网约车平台主要提供一个中间人的服务,并非是网约车的承运人,很多监管工作难以落实到位,不利于用户维权。

四、完善共享经济模式下网约车法律法规的建议

基于共享模式,“网约车”以新生儿形象诞生,针对现代人出行,实现了生产技术的创新,社会关注度较为广泛,有效促进了民生方面的改善。就目前而言,相比较传统出租车,网约车服务体现出了较为明显的优势,同时,其也是传统交通行业的一次重大挑战,要求相关人员应切实强化对网约车行业的法律规制。

(一)加强立法工作

目前,网约车服务在我国已经合法化,建立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下,其得以行走在阳光中。针对网约车服务,我国现行法律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尚待弥补。因此,强化网约车服务管制成为我国交通行业工作的重中之重。完善立法,促进从上至下法律规制的形成,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推动经济健康发展。基于大局视角,法律规制的完善应从权限、立法主体、内容等多方面着手,针对网约车乱象,强化针对性措施,确保各项管理能够有据可依。同时,应将创新在管理模式上贯穿始终,与传统出租车服务相区别,确保权力张弛有度。以提升网约车服务灵活性、多样性作为出发点,应避免程序的繁琐、僵化,调整市场准入门槛,注意把控权力的使用。针对网约车问题频发领域,做好管理引导,确保安全法则的有效性。

加强立法工作是提升现阶段网约车市场规范性的重要措施。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于网约车市场的法律理论研究,结合现行文件,确定网约车运营的合法性。共享经济模式是属于经济法律部门管理的工作之一,在日常管理工作中,相关职能部门需要落实相关工作,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的研究。相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法律时,需要参考其他国家针对网约车市场的管理条例,结合我国国情,构建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提供维权的平台,保障消费者利益。立法部门需要重视对于网约车市场的管理力度,制定有效草案,向公民征集意见稿,为推出相对完善的共享经济模式下的法律文件作出努力,维护应有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①

(二)依法加强行业监督

关于市场垄断行为,很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反垄断法》,避免在某个市场领域中,存在一个占据较大市场份额的企业,对于整体市场秩序造成较大的影响。以相关调查作为基础,应避免某一家独大的情况,要求相关管理部门应强化管控措施处理。基于某一视角下,相关部门应细化垄断行为认定,针对企业合并行为,判断其是否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以免企业利用法律漏洞谋取利益。同时,管理部门应对新公司的市场进入予以放宽,增加市场竞争。例如,管理部门需要加强对网约车市场进行审查,研判是否存在垄断现象。当前网约车市场中,主要分为两种运营模式,第一种是B2C模式,该模式需要企业具有较多的社会资源,其主要代表为曹操专车。第二种是C2C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企业主要作为中间人,为不同用户群体提供便捷服务,在该种模式下,其主要代表有滴滴与易到等。相关部门应该鼓励更多的企业参与网约车市场,维护市场应有的活力,促进网约车市场有序发展。②

(三)严格运营资质管理

在网约车市场管理中,需要从法律的角度来约束运营平台,加强运营司机的资质管理,提高市场的准入门槛,避免一些黑车借助平台牟利,给企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③网约车管理人员需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合作,对注册司机信息与公安部门之间进行有限的共享,借助大数据技术,对于网约车注册司机进行筛查。与此同时现阶段管理部门加强对运营单位的资质审查。

网约车企业日常管理中,加强对司机的培训,提升专车司机的素质,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四)加强平台管理

管理部门需要加强对于网约车平台的管理力度,借助现有法律,对网约车运营平台提出相应的要求,如果乘客在出行阶段出现意外,不仅司机需要承担应有的责任,出行平台也需要承担相关责任。管理部门加强对平台的管理工作,能够提升现有网约车市场应有的秩序。④

网约车作为一种新事物,伴随共享模式应运而生,其法律制定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其网约车中体现出的“新”与法律规制体现出的“后”之间存在一定的不相匹配性。因此,针对网约车监督而言,应突出主管部门的作用。2018年6月,我国相关部门联合出台了相关网约车事中、事后监督政策,基于网约车行业的事中、事后,明确各部门责任,有效推动了联合监督的形成。针对一些违规违法行为,包括不具有营业许可、消息泄露、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各部门具有约谈对应平台的权利,借助联合约谈,要求平台对自身不当行为予以改正。针对没有进行改正的网约车平台,有关部门可要求运营者进行APP下架处理,当情节严重时,可直接对其互联网服务予以停止。通过这种联合监督方式,强化线下监督措施的落实,实现各部门专项监督的整合。

现阶段,随着社会对于网约车市场的关注逐步提升,作为网约车平台已经对现有框架进行调整,对存在的漏洞进行有效修补,对于消费者关注的重要问题,已经及时对软件进行优化,能够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有效证据,避免用户的隐私受到侵犯。

五、结语

总而言之,加强网约车市场的管理工作,需要出台一系列相关法律文件,对网约车市场进行有效管理。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于现阶段占据较大市场份额的企业监管,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网约车平台需要落实相关文件精神,严格控制运营资质,加强对平台的管理,制定有效的问责机制,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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