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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表情包的商业使用侵权研究

时间:2024-08-31

王冰丽

(青岛大学,山东 青岛266071)

一、微信表情包的发展状况

(一)表情包的演变

世界上第一个表情包在1982年9月19日诞生于美国,是一种表情符号,通过键盘上的不同符号组合排列的竖向符号,是一种极为简单地表达情绪的方式。①之后于1998年传入日本后变为横向符号,种类也愈加丰富。再后来QQ(2003版)首次出现了黄色圆脸的表情,用于代替个人的心情,至今小黄脸的表情仍在作用。除了小黄脸表情外,动漫卡通人物、贴图表情等也随后加入表情包的大军营。②自2001年微信软件被研发投入市场使用后,表情包被更加广泛地应用。近年来,随着微信的迅速推广,使用对象激增,微信成为我国用户量最大的APP之一。③表情包在使用过程中的优势也愈加显现。

(二)表情包的营利性表现

1.表情包在微信平台的营利状况

首先,从使用者的喜好程度对表情包的营利性分析来看。目前表情包的使用大多以免费的方式呈现,但付费表情包也逐渐呈递增趋势,表情包的付费使用价格并不高,但微信内99%以上的表情包都存在打赏设置,赞赏表情包的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1元-200元内随意打赏制作者,赞赏表情的用户多达上万人。因此,不难得知,制作者可以通过表情包的制作获取利益。

其次,从表情包使用的人群范围扩大,对表情包的使用需求分析营利性。微信作为方便快捷的交流软件,使用的人群也由年轻人发展到中老年人行列。不同人群对表情包的喜爱也不同,迎合不同人群的表情包也应运而生,笔者相信,在未来的发展中表情包的营利性会愈加明显,免费表情包不会退出,但需求的导向性会促使表情包制作者选择性的制作,并且制作的劳动成果被付费使用也能够逐渐被用户接受。

2.表情包的商业使用价值

近年来,表情包的广告价值日益凸显,商家利用表情包展示自己的产品,从而提高产品的熟悉度。但在使用过程中未注重肖像权的保护,从而易引发纠纷。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对人格权保护予以重视,表情包的网络使用对网络肖像的立法、司法保护提出了新要求。

一些商家根据表情包生产出相应的表情包商品,例如Gecter制作的“小蓝和他的朋友”系列表情包被做成玩偶、文具、生活用品等,微信在表情包的介绍页面上对该系列产品购买店铺予以推荐,淘宝页面也可以搜寻到相关店铺,这种形式增加了商业使用表情包的概率。可见表情包系列产品的潜在顾客数量巨大,该系列产品的盈利颇丰。

二、表情包的商业使用分析

(一)商业使用表情包的原因

1.使用表情包互动可以满足商品广告宣传的效果。我们日常聊天中的表情包都具有自身的表达特点,人们对表情包的趋向性选择,使商家发现利用表情包宣传产品的新手段。④当表情包作者制作出一些与节日相关的表情包时,商家选取使用率较高的表情包为自己的线下产品“代言”。他们将不同类型的表情包运用到不同年龄段的人群中,制造不同种类的商品,从而扩大产品宣传,拉近与消费者的距离,以此获得更大的销售量。

2.表情包周边产品产业化的利益吸引。基于消费者对表情包中人物的喜爱,对商品和服务制作中使用动漫人物、表情元素形象,吸引消费人群的趋向性选择。据笔者实地考察,商场的儿童商品区联名动漫人物的商品几乎占商品的85%以上,儿童套餐的招牌上使用动漫人物表情包的情况也司空见惯,这些经营手段促使消费者倾向性的选择,为商家带来可观的利益。当利益之所在时,人之所趋,获取利益的侵权现象也时有发生。

(二)商业使用表情包的范围

首先,表情包作为产品被使用。日常生活中也经常看到一些带有表情的图案被复制到产品上,并且一些商家会制作出与表情图案相同的玩偶,并且销量颇高。其次,表情包可作为销售其他产品的推广手段。商家利用某些表情包的趣味性和熟悉度吸引顾客,将表情包使用于自己产品的宣传广告、商店招牌上推销产品。

三、商业使用表情包侵犯权利的类型

(一)商业使用表情包侵犯著作权

著作权是指作者或者其他人(包括法人)依法对某一作品享受的权利。首先,商业使用的表情包的构成元素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表情元素主要涉及著作权保护的图画、雕刻及雕板等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及图片,电影及其他视听作品等,因此满足侵害著作权的构成要件之一。其次,商业使用表情包可能会侵犯保护作品的复制权,这些权利分别从属于著作权的权利内容,从而可以认定商业使用表情包将侵犯到著作权。例如,对于动漫作品中人物形象的表情和使用原创制作者在制作表情包时多数情况下会侵犯到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复制一份或者多份。⑤复制仅是承载作品的载体发生了变化,对原作品的著作权侵犯仍然存在。被用于商业使用的表情包的内容没有发生实质改变,只是呈现作品的载体发生变化,用以载体变化的多样性加剧了侵犯著作权的后果。商家将表情包复制到不同载体谋利时,没有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在商业营利中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反之,如果在商业使用时得到了著作权人许可,无论著作权人是否收取费用以上商业行为都不构成侵权。有些著作权人不向商家收取费用,并认为这样可以让更多人知晓自己的作品,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构成默示的许可,即不构成侵权。

(二)商业使用侵犯公民的肖像权

肖像权指以一定物质形态表现出的自然人物形象。肖像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以自己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⑥除真人肖像的保护外,杨立新教授在《人格权法》一书中提到了漫画肖像以艺术夸张的方式再现的人物形象也应予以保护。表情包制作者,使用涉及影视作品中一般公众易于将表演与表演者本人真实的相貌特征联系的影视形象时,表演形象亦为肖像的一部分,影视作品相关的著作权与肖像权并不冲突。⑦肖像权侵权与影视作品的界线,法律规定还不够明确,其中塑造形象的著作权需要法官根据诸多因素进行权衡裁量,但是在肖像权理论体系仍未臻于完善的当下,表情包的制作侵犯肖像权仍然有其合理性,不应全面否定。表情包可产生巨大的财产利益,其涉及的财产利益基于人格利益产生,这种利益具有授权使用的属性,被授权人获得授权后,可利用授权使用。这是对肖像权的严格保护,也是回应民法典中人格权独立成编,注重发展人权事业的体现。

(三)商业使用侵犯公民的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保护自己名誉不被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加以丑化的权利。商业使用会侵犯一些公众人物的肖像权、名誉权等。此类表情包占据了表情包市场的半壁江山,几乎每部影视作品或综艺上映后,接踵而来的就是剧情人物的表情包。新出炉的表情包被商家以牟利为目的使用于广告宣传,一些表情包制作者在演员的画面上配上不雅的文字,在商业使用时又直接引用这类表情包,并没有考虑到是否会对演员的品德、才能、声望造成一定的损害。表情包的制作者首次侵犯该类主体的名誉权,商家再次使用时更是扩大了对该主体的名誉侵犯。原创制作者在制作表情包时利用他人的绯闻、隐私捏造歪曲事实已然造成对名誉权的损害,商业使用时将这种隐私再一次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中,将他人的隐私放大化,对受害者造成更严重的名誉权侵害。当然在采访中笔者也可以听到有些明星演员等不在意将自己的肖像用于制作表情包,反而觉得很有意思,但是不代表他们对制作表情包的许可就等同于可以将设计自己的表情包用于商业使用。表情包的制作和使用不加以严格的管控,随着公民对人格权保护的意识逐渐提高,商家在进行营利性活动中对人格利益的侵犯便会导致因表情包引起的索赔事件层出不穷。

四、结语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显得更为迫切,本文通过对表情包的发展历史、价值以及商业使用的原因和侵权行为进行分析,阐释了表情包的不当商业使用对著作权人、肖像权人及名誉权人造成的损害。进一步表明了在商业利益驱动之下,即便肖像权人对表情包的制作予以许可,但并不代表表情包的使用可以被无限扩张。商业使用表情包获取著作权人许可的同时也要兼顾享有肖像权和名誉权主体的权利,切莫独占收益的果实,无视他人的权利。

注释

①俞雷.从“脸谱”到“自制”看微信表情图像的发展[J].传媒观察,2016(4):10-11。

②王月.浅析“表情包”兴起的特点及其影响[J].传播与版权,2016(9):124-125+132。

③《2020 年中国微信市场分析报告——行业运营现状与未来前景研究》,2020-04-1016:12,中国报告网,http://www.chinabaogao.com/。

④李清.信息时代表情包产业化发展现状与对策分析[J].现代信息科技,2019(2):126-128。

⑤马璐.探讨微信表情包的商业价值[J].新闻研究导刊,2017(18):74-75。

⑥王利民.侵权行为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⑦赵婕杉.论“表情包”中的网络肖像权保护[J].辽宁师范大学,20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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