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31
徐 海,刘明辉,石 健
(中国电子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041)
海洋安全属于现代国家安全的范畴,是国家根本利益的保障。具体是指一个国家的领海、岛屿主权,以及在专属经济区内对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权利不被侵犯,并能够安全地开展海上运输、科学研究、捕捞作业等活动的客观状态。我国当前海洋安全的重点是海洋岛屿主权和专属经济区的安全,海洋安全既是维护海洋权益、开发海洋资源、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环境、建设海洋强国的先决条件和基本保障,也是构建国土安全纵深的内在要求和必然选择。在维护海洋安全方面,军民力量的融合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
近几年发生的马航MH370客机失联事件和南海“981平台”中越对峙事件,都属于军民力量共同维护海洋安全的典型案例,在这两起事件的处置过程中,暴露出军民联合行动还存在不少的问题。首先,部分民用船只装备落后,性能有限,在客机搜救中,海警船只能依靠一些望远镜等目视设备观察海面目标,缺乏必要的技术支撑手段。在“981平台”中越对峙过程中,民用船只也只能采取水炮等方式应对越方的来犯船只,手段单一且低效;其次,情报共享渠道不畅,各方的情报信息不能进行实时的共享,军用情报不能及时传递至民用力量;最后,指挥协调过程比较复杂,由于军方和民用力量各自具有相对独立的指挥控制系统,即使在上层实现了统一决策,但系统间缺乏互通手段和机制,导致指挥协调的过程复杂,协同效率相对较低。因此,如何实现军民力量的真正融合,共同维护海洋安全,成为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海洋管理及执法力量分散在军、警、民等多个涉海部门,管理职责的分散不仅导致了执法主体不明确、监管不力等状况,而且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海洋信息系统的统筹规划与建设,已建成的系统多是分散建设、各自使用,系统的互联互通能力差,更没有形成体系。
2013年国务院重新组建国家海洋局,推进海上统一执法。方案提出,将原国家海洋局及其中国海监、公安部边防海警、农业部中国渔政、海关总署海上缉私警察的队伍和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海洋局,组成及隶属关系如图1所示。其主要职责是,拟订海洋发展规划,实施海上维权执法,监督管理海域使用、海洋环境保护等。国家海洋局以中国海警局名义开展海上维权执法,接受公安部业务指导。
图1 国家海洋局重组后的力量组成及隶属关系
事实上,在国家海洋局重组之前,海监、海事、渔政等部门都拥有各自的业务管理和执法系统,随着机构的重组,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对这些系统进行整合,但仍将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各类系统在互联互通和信息整合方面会面临一定的障碍,这将会导致各方力量在开展联合行动时,出现信息共享渠道缺失、指挥命令滞后和力量协同困难等问题。
出现上述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在于,我国目前还缺乏一个真正意义上,从军警民融合出发,对海洋安全信息体系的整体构想和规划,虽然国家海洋局曾通过“数字海洋”项目开展了一些顶层设计方面的工作,但主要还是聚焦在海洋基础数据的收集和共享,距离构建海洋安全信息体系的目标还有不小的差距。随着国家海洋局的重组,以及海上维权执法力量的整合,目前已经具备了从顶层规划海洋安全信息体系的最佳契机[1-3]。
军民融合发展不是权宜之计,它是一种战略思想,是一种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指导理念。十八大已经明确军民融合式发展是一项国家战略,在应对海洋安全问题上,尤其要贯彻军民融合思想,要做到军民结合、寓军于民、军民协同联动,通过顶层规划、法律保障、基础建设、装备建设、动员体系建设等各个方面全面推进,最终打造一个多方参与、军民融合的海上维权体系。
为了使军民力量在海洋安全维护时发挥最大的效能,必须从体制和技术两方面实现融合。在体制层面,必须建立军事力量和民用执法机构之间的信息互通和指挥协调机制,加强双方之间的沟通协调;在技术层面,可将一些军用先进技术应用到民用海洋维权执法领域中,提升民用执法力量的整体能力,同时,在国家海洋局整合各方执法力量的过程中,尽量通过统一的顶层设计保证各类系统之间能够互联互通,为实现联合维权打下坚实基础。
为了打造军民融合的海上维权体系,在信息层面上,需要构建支持信息共享、协同联动的海洋安全信息体系,在系统层面实现情报、指控信息的互联互通,解决目前信息沟通渠道不畅导致的协同效率低下问题。军民融合的海洋安全信息体系建设是一个不断迭代的前进过程,需要长期的发展建设。当前,迫切需要提出军民融合的海洋安全信息体系的顶层框架,并在该框架指导下进行系统建设,方能更好地适应海上维权领域不断提出的新要求[4-5]。
军民融合的海洋安全信息体系,主要指为保障海上维权任务的顺利实施,在海洋空间内将情报获取、指挥控制、通信、信息服务、综合保障、安全防护等信息系统或装备构成的一体化、高效协同运作的信息体系。该体系应以新时期我国海洋安全形势为牵引,以军、警、民融合为指导,能够支持各方力量在统一的指挥协调下共同执行海上维权任务。
考虑到未来海上维权时信息泛在共享、跨域指挥协同等具体需求,为支持各类典型的业务应用集成,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在信息传输网络层和典型业务应用层之间扩展信息服务支撑层,采用面向服务的技术体制,通过全局核心服务功能,结合现有各类典型业务应用,整合感知探测手段获取的各类信息,构建军民融合的海洋安全信息体系(如图2所示),为军警民各类用户提供信息共享与和协同联动能力。
感知探测手段层是获取海洋基础数据和海上目标信息的各类手段,它利用卫星、雷达、声纳、浮标等信息采集设备,对海洋环境和目标对象进行实时感知,获取各类感知数据。
信息传输网络层是海洋安全信息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我国海域范围广,岛礁分散,通信基础设施条件差,无线通信是主要手段,主要包括卫星通信、短波/超短波通信、商用移动通信(某些岛礁建有移动通信基站)等方式。
信息服务支撑层能够为海洋安全信息体系提供资源共享支撑机制,能为信息的提供者提供信息注册与发布的手段支持,为管理者提供用户、信息、服务等资源的管理控制能力,为信息的使用者提供信息获取手段。
典型业务应用层根据海洋领域各类用户的具体需求,利用下层提供的全局核心服务,对及时掌握的各类感知信息进行综合加工与分析,为军队、海洋业务主管部门、各类企业机构等提供更加智能化的服务。
同时,构建军民融合的海洋安全信息体系还需要与之配套的标准规范和决策支持。
上文提到的军民融合的海洋安全信息体系是一个顶层的体系参考模型或指导框架,在具体实施层面还需按照“以民掩军,寓军于民”的方式推进相关技术与产品在军事领域和民用领域的融合共用。
我国海域面积广阔,又与多国存在海洋争端,为了避免将争议或冲突扩大化,一直以来都是依靠海监、海政、海警等非军事化维权力量解决海洋争端、维护海洋安全。对于一些有争议的军事敏感区,军事力量并不方便介入,但民用船只则具备较大的政策灵活性和法律方面的弹性。因此,对现有的民用船只或海上平台进行适当的加改装,增加部分军事用途,可成为军民融合的重要体现,在国际上,这种方式也较为常见。譬如,美国的“无暇号”水声监听船,对外打着科学研究的旗号,实则遂行水下环境观测、水声监听等具有较强军事应用背景的任务。
在以民掩军方面,可以考虑在民用的钻井平台、海警执法船、大型渔船或远洋货轮上加载部分军用设施,根据平台的机动特点,进行适当改装,使其在完成自身任务的前提下,拓展军事用途。譬如,在海警船、远洋货轮上可以加载雷达、侦察设备,在平台下方可以布放声纳传感器,这些设备不仅可以保障平台本身的安全,还可以拓展防御纵深,使民用平台同时成为一个情报侦察获取平台。一方面满足了平台自身的安全防护需求,另一方面也实现了部分军事用途。
在寓军于民方面,可将军用领域的一些技术和服务向民用领域转化,实现为民所用。例如,现有的海警执法船通常都不配备武器,很多执法船仅装载有水炮,在进行海上维权时明显感觉手段缺失。这时,就可以考虑将军用领域的激光武器、微波武器、声学武器等非致命性武器的相关技术或产品应用到海上维权领域,采用如激光致盲、微波拒止和强声拒止等维权方式,在不造成致命伤害的前提下合法维护海上权益。
打造军民融合的海上维权体系,除了推进军事领域和民用领域技术与产品的融合共用,还需建立军民融合的信息共享与协同联动机制,特别是需要实现各类情报信息的实时共享和行动方案的协同联动。
(1)建立军民融合的情报共享机制
为了构建军民融合的海上情报共享机制,首先应该将军民情报共享的通道建立起来,长久以来,由于军方情报系统的保密要求等限制,并不向民用机构发布情报。而民用情报信息由于没有合适的传输渠道,也很难接入军方的情报信息网。为了解决以上矛盾,可以考虑建立军地协同情报处理中心。
将军用情报中对民用执法机构(如海警局等)有重要帮助的情报,做一定的脱密处理后发送到军地协同情报处理中心,进行情报的统一管理和分发,情报处理中心根据各类民用执法力量的具体需求再将情报信息进一步分发。当民用执法力量在某海域获得相关情报后,可将信息实时同步到军地情报协同处理中心,进行一定的格式适配后分发到军用情报系统,达到情报的融合共享。通过军用领域和民用领域情报信息的融合共享,可以实现情报资源有效互补,并进一步完善相关情报内容,为双方联合开展海上维权行动奠定基础。
(2)建立军民融合的协同联动机制
在海上维权力量协调方面,如何实现军警民力量的协同和配合,发挥最大效能,是构建军民融合海上维权体系需要思考的重要问题。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海上维权曾呈现机构复杂、职责不清、沟通不畅等特点,事实上削弱了维权执法力量的能力发挥。在民用领域,随着国家海警局的成立,结束了长久以来多部门分散执法的历史,形成了海上维权的统一力量,也具备了与军方力量协同开展海上维权行动的条件。
为了实现军民协同联动,可以考虑构建军民协同指挥联动系统,该系统定位为协调军事力量和民用执法力量之间的指挥关系,优化军民力量共用的指挥流程。为实现对等指挥和协调,军民协同指挥联动系统可按照当前军事力量和民用执法力量的层级架构划分方式,分为不同的级别,负责与不同级别的军事和民用指挥机构进行对等协调。
当海上维权任务需要军民力量协同联动时,可根据任务的类型明确指挥主体,通过军民协同指挥联动系统协调军民力量,共同保护海洋安全。当执行海上搜救、走私贩毒等民用领域任务时,可由海警局或交通部海事局等民用执法力量作为指挥主体,军方力量可配合相关机构的指挥,按需提供必要的支援;当执行涉及国家安全、领海纷争等关乎战略利益的任务时,可由军方接管协同指挥联动系统,指挥协调军事力量与民用执法力量共同合作,联合开展行动。
本文针对新形势下我国的海上维权需求,提出了构建军民融合的海洋安全信息体系的总体设想,并针对具体的实施方法提出了相关建议。通过以民掩军,寓军于民的手段对民用平台进行准军事化改造,提升情报获取能力;将军用技术和产品转化到民用领域,为海上维权执法提供现代化的有效处置手段。通过构建军地协同情报处理中心和军民协同指挥联动系统将军事领域和民用领域的情报系统、指挥系统进行融合,实现情报信息的高效共享和维权力量的协同联动。打造军民融合的海上维权体系对于我国在新形势下牢牢把握海洋斗争的主动权,有效应对错综复杂的海洋新局势具有重要意义。
:
[1] 张博, 梁延峰. 非火力打击武器发展研究[J]. 中国电子科学研究院学报, 2015, 10(1): 6-16.
[2] 王鸣鸣. 海洋开发与海洋安全[J]. 世界经济与政治, 1997(12):59-62.
[3] 汪宸宇, 徐池, 黄晓飞. 海上维权军地协同信息系统设计研究[J]. 舰船电子对抗, 2014, 37(5): 62-66.
[4] 陈延敏. 促进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发展 建设海洋强国[J]. 国防科技工业, 2015(6).
[5] 陈进国. 关于海洋开发与海洋安全现实的思考[J].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 2009(19):7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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