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摘要: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2013年12月28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公司法的修改对企业工商管理工作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本文在结合实际案例的基础上分析了当前企业工商管理实务中存在的亟待规范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公司法;工商管理;五证合一;认缴登记制;信用信息公示制度
我国公司法自1994年7月1日施行以来共经历了1999年、2004年、2005年和2013年四次修改。新公司法的实施,进一步推进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鼓舞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情;完善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的建设。与此同时,也给企业规范、优化工商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企业名称重形式不重实质
案例1:2017年5月22日,经宝鸡工商局渭滨分局核准,该市成立了一家企业名称叫做“宝鸡有一群怀揣着梦想的少年相信在牛大叔的带领下会创造生命的奇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法制网北京2017年6月8日讯)。该公司全名一共有39个字,堪称“史上最长”!
构成企业名称的四项基本要素是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该案例中,字号过于繁杂,不但不便于识记,反而会给人花里胡哨的感觉,类似企业不胜枚举。也有一些企业,明明属于小微类型,却千方百计将企业名称冠以“控股”、“集团”、“(控股)”、“(集团)”、“国际”等字样,与其经营规模大相径庭。
(二)企业设立全权委托中介办理
特别是众多的中小企业,在设立期间由于人员不足或不了解也不愿去了解企业设立程序,往往会委托中介代办并且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全权委托:法人、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人员身份证件的保管;企业章程的制定;申领营业执照;刻章;银行开户;税务备案;购买报税电子钥匙、税控盘及发票……甚至法人、股东的签字都是代签或仿写。这样以来,不仅代理中介承担了很大的责任,而且不便于委托方掌握办理进度和监督服务质量。
(三)注册资本与企业实力严重不符
案例2:2016年4月14日,经ZZ市工商局核准,李某成立了甲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6001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而李某根本没有结合自身实际需要和资金能力,也没有慎思《认缴大额注册资本风险提示书》反复强调的风险。
有不少企业为了彰显其资产实力、扩大宣传力度、招揽业务,往往会把注册资本申报的畸高;也有一些企业为了掩人耳目、逃避纳税义务,把注册资本申报的微乎其微,或者干脆注册成个体工商户。这两种情况都违反了诚实守信的经营原则。
(四)与营业执照上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
案例3:2012年9月17日,经ZZ市工商局GC分局核准,侯某、付某共同成立了乙公司。后来该公司办公场所搬到JS区,却没有办理其住所变更等相关手续。2016年6月,乙公司被GC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现实中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其注册地不一致的现象比较常见:有的是住所搬迁后没有履行变更手续;也有的是为了注册企业而找的临时地址;甚至有虚构地址现象(因为个别工商所在企业设立时住所证明只需提供租房协议,暂不要求提供房本或者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因此虚假租房协议和虚假地址就得以蒙混过关)。
(五)夸大经营范围,未按照相关标准生产经营
案例4:2012年11月27日,经杨凌示范区工商局核准,刘秀芬成立了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503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为:电线电缆的生产、销售;电缆材料、电缆附件、电工机械、五金机电的制造、加工、销售及售后安装服务。2015年12月18日,公司法人由刘秀芬变更为王志伟。后经调查核实,2014年8月至2016年底,西安市地铁3号线工程采购使用奥凯公司生产的不合格线缆,用于照明、空调等电路,埋下安全隐患,造成恶劣影响。这是一起严重的企业制售伪劣产品违法案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调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 国办发[2017]56号”指示,要严肃追究奥凯公司及涉案人员责任。
显而易见,夸大经营范围,违规操作承揽业务,生产经营环节偷工减料制假售假,最终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六)企业登记事项频繁变更
案例5:2007年8月23日,雷某、丙公司、胡某、路某共同成立了丁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2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闫某,主营医疗器械的销售;2014年4月,公司法人变更为胡寅(与胡某存在关联方关系);2014年6月,公司注册资本由120万元变更为1120万元,股东变更为胡寅、闫某;2015年6月,公司股东变更为胡寅、闫某、田某、芦某、杨某;2016年1月,公司股东变更为胡寅、袁某、耿某、孙某、刘某、郭某,公司名称变更为戊公司,主营业务变更为工艺品、预包装食品的销售;2017年5月,公司法人变更为杨卯(与上述公司及人员不存在关联方关系),公司名称变更为己公司,公司类型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主营业务变更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
企业登记事项主要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在短短的十年时间,丁公司频繁变更登记事项,但終究还是以股权转让给杨卯的方式被市场淘汰。
(七)未按工商要求公示年报
案例6:承案例4资料,2017年7月6日,奥凯公司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而被杨凌示范区工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连续三年未按照要求公示年报,将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八)企业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案例7:1998年8月,庚会计师事务所经HN省工商局核准设立,2005年10月,该事务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至今仍未注销。
从注销流程上来看,现在想要注销一家最简单的公司,也需要到工商局做清算组备案;进行税务注销(包括注销国税,获取“清税证明”及“注销税务登记通知”;注销地税,获取“清税证明”及“注销税务登记通知”);注销公告登报45日;注销工商登记、银行账户、公章……这一系列流程走下来,至少需要半年甚至一年的时间。从注销费用上来看,中介代办注销事宜通常需要几千元的花费,如果涉及到补交税款,也将是一笔不少的支出,这对于一家想要停业的企業来说,无疑是一项困难的任务。所以一些企业选择了逃避注销,以致最终被吊销营业执照。
(一)认真严肃对待企业核名
设立企业的第一步就是核名,营业执照记载事项的第一项就是名称,足以见得企业名称的重要性。创办者必须认真严肃对待企业核名:一是严格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核名,遵守客观真实原则。二是中华文化源远流长,祖国语言博大精深,只要事先认真思量,经典字号定是美不胜收。
(二)企业设立委托事项应遵循制衡性原则
制衡性原则要求企业完成某项工作必须经过互不隶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岗位和环节,同时还要履行内部控制监督职责的机构或人员具有良好的独立性。企业在设立委托事项中,一是要多方面咨询工商财税专业人士。新公司法下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实行“五证合一”管理,而中介机构又普遍存在水平参差不齐,一人承揽多家业务,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仅听一面之词,往往一叶蔽目、不见泰山。二是企业应做好与被委托方的对接工作,加强双方的沟通和协调。企业的证照、印章、税务设备资料应由企业方接纳保管,需要使用时,企业方应亲临现场协助办理,严禁被委托方大包大揽。
(三)注册资本应如实申报
尽管新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企业登记时,不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对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股东仍应按期足额缴纳企业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新公司法第198条、199条、200条对虚报注册资本的,虚假出资的,抽逃出资的将处以相应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企业设立阶段应如实申报注册资本。
(四)企业住所应与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保持一致
一是企业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个,企业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二是企业应严禁使用虚假、虚构住所骗取工商登记,否则将面临工商登记机关更为严厉的处罚。
(五)在经营范围内凭许可证安全规范生产、诚信合法经营
一是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生产经营管理能力确定其经营范围。二是尽管当前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时经营范围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后置审批,但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仍应当依法经过批准,不得擅自超出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三是不得弄虚作假,制售伪劣产品,否则,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六)企业登记事项应做好长远规划
一是企业筹划登记事项应该立足现实、高瞻远瞩,非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更。二是企业应以培养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为中心,努力提高研发能力、生产管理能力、营销能力、财务能力、组织管理能力,突出主营业务,不做表面文章。
(七)依法公示年度报告
一是企业应予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登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二是企业年报信息由企业提供,企业对其年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八)应妥善处理注销事宜
一是不要盲目设立企业,这样很容易导致经营失败。二是企业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企业应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做好年度财务报告工作,按时参加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年检,预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风险。三是企业应保管好会计档案:主要包括会计凭证(特别是相关发票、银行回单、完税凭证)、银行对账单、财务报表、月(季)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报、审计报告。四是企业不经营了,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五是企业在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也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因为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工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不等同于企业主体资格的消亡。
综上所述,在政府推进“放、管、服”改革背景下,新公司法的显著特点是降低了创业准入门槛,减少了政府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干预,强调了事中事后网络化、多维度监管。企业应抓住工商改革机遇,不得暗箱操作、弄虚作假,不得滥用国家政策,应树立正当竞争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产品服务质量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环境保护管理、财务管理、税务管理、信息披露管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经营目标。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
[4]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高级会计实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7.
[5]金科学.会计入门基本要领之我见[J].会计师,2016(17).
(作者单位:郑州兴和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