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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线受贿的“铁老虎”

时间:2024-04-23

青剑

袁海濤利用铁路工程敛财 (图/视觉中国)

1993年,袁海涛进入成都铁路局工作,从基建科技术人员成长为高级工程师,他用了12年时间。

2006年5月,袁海涛从成都铁路局成都建筑段副段长岗位上升职,出任该局铁路工程总承包公司总经理。不久,成都铁路局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决定利用成华区某马桥的自有地块,开发“某铁花园”项目。作为工程发包方的总经理,袁海涛成为炙手可热的实权人物。

袁海涛长期从事技术工作,向来谨慎,在不少人眼里,他是“树叶落下也怕打破头”的人。“某铁花园”项目运作初期,有好几个建筑商许以重金回报,意欲从项目中分得一杯羹,都被他断然拒绝。

然而,袁海涛的防线很快被包工头陈勇突破。陈勇来自成都彭州市,听闻袁海涛“油盐不进”,他做足了功课,四处打探消息,得知袁海涛在成都读的大学,遂设法找到袁海涛的同学。2006年8月初,袁海涛的同学组织了一场饭局,陈勇请客,他以校友的身份在酒桌上结识了袁海涛。

此后数月,陈勇不时到总公司拜访袁海涛,顺便带些茶叶和烟酒意思意思,闭口不提承揽工程的事。两人不知不觉成了朋友。2006年11月的一天,陈勇拉开袁海涛办公桌的抽屉,将一个文件袋放了进去。袁海涛问里面装着什么?陈勇说是全套人民币,属于纪念性质,不值多少钱。然后他谎称要去办事,迅速离开。随后,袁海涛打开文件袋,里面有5万元现金。

袁海涛致电陈勇,表示要退还上述文件袋,陈勇说这点小钱不必记挂在心,并和盘托出自己想承揽“某铁花园”工程。袁海涛表示二期项目很快就要招标,只要资质过硬,可以考虑。2007年期间,在袁海涛的帮助下,陈勇如愿拿到了“某铁花园”部分项目。截至2009年,因“某铁花园”工程,袁海涛先后三次共收取陈勇送来的现金25万元。

权力和利益的交换,成了两人之间的交往规则。汶川大地震后,成都铁路局地区旧城改造中心为绵阳灾后职工建设安居房,经袁海涛指定,陈勇承揽了其中一幢安居房的建设,为此,他送给袁海涛20万元。

2015年12月,袁海涛兼任铁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不久,铁诚公司开发重庆渝铁某东区工程,陈勇从庞大的项目中分得“一杯羹”。作为回报,2017年春节期间,陈勇借上门拜年的时机,送给袁海涛现金50万元。

至此,袁海涛先后9次共计收受陈勇现金305万元。

2008年5月12日,汶川发生特大地震,导致成都铁路局管辖范围内多条铁路线损坏,受灾地区铁路严重落石塌方50处、桥梁受损281座、隧道受损151条、线路受损累计1281公里。成都铁路局迅速决策,把解决干线基础设施损毁、安全措施不足等问题,作为灾后重建的重中之重。为此,成都铁路局需要大量道砟(用来铺公路或铁路路基的粗砂砾或碎石)对辖区内的铁路进行维修。

同年5月26日,陈勇到袁海涛的办公室催工程回款,听见袁海涛正在打电话询问道砟供应事宜,当即从中嗅到了商机。于是,他把催工程款的事暂时搁置一边,声称正在筹备开办道砟厂。“袁总,你要大力支持哦!”袁海涛提出疑问:“给成都铁路局供应道砟的厂家,需要相应的资质,这么短的时间,你能把符合要求的厂搞起来吗?”陈勇夸下海口:“只要几个月时间,就能投产。不过,需要袁总开开绿灯。”袁海涛爽快地表态,只要道砟质量检验合规,那么大的业务量,分点出来给陈勇做,是举手之劳的事。

陈勇果然神速,短短十天,就将场地、设备和石料供应商全部搞定,工商登记注册为彭州市某矿业公司(以下简称某矿业公司)。袁海涛夸赞陈勇办事效率高,立即向总承包公司分管道砟的副总打了招呼,让某矿业公司很快通过了勘察论证、品质鉴定,拿到申请批文,并纳入铁道部道砟采购目录,陈勇遂成为成都铁路局的道砟供应商。

2009年2月,成都铁路局任命袁海涛担任土地房产管理处副处长、住房建设指挥部指挥长。这对陈勇来说,并不是好消息。袁海涛不再担任总承包公司的“一把手”,陈勇开的道砟厂是否能拿到足够的业务量,很难保证。思来想去,他决定采取利益捆绑的方式,让袁海涛在道砟厂“投资”,以保证今后的道砟供应地位。

经陈勇多次游说,袁海涛同意投资,但提出要做得“天衣无缝”。既不能拿股份,也不能直接投入资金获利。同年三四月份,袁海涛将200万元转入其母亲名下,让老人拿着存单在陈勇事先拟定好的投资合同上按手印,时年已近七旬的袁母不明就里,问:“儿啊,你是不是做什么见不得光的事呀?”袁海涛哄骗不识字的母亲说,陈勇的公司向其借款10万元,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借款合同上不太方便。

2019年8月26日,四川省监察委员会指定遂宁市监察委员会对袁海涛涉嫌严重违法问题进行调查。9月6日,袁海涛被采取留置措施。被留置审查后,袁海涛还交代了收受朱进等三人现金共计13万元的事实。在此期间,袁海涛的亲属退出赃款466万余元。

一审开庭期间,遂宁市蓬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以来,被告人袁海涛利用其职务之便,在工程项目承包、发包,工程款拨付和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陈勇等5人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485.89万元。

2020年12月29日,蓬溪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袁海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485.89万元予以追缴。

袁海涛向二审法院上诉称,只收到陈勇所送现金240万元。收受陈勇的其余65万元不是事实。收受朱进等三人共计13万元,是为该三人陪领导打麻将费用,属于红包礼金性质。不知道其母的“投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受贿金额。袁海涛的辩护律师提出,袁母与陈勇及其公司产生146.89万元的收益,系民间借贷,利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不应认定为袁海涛的受贿金额。

针对袁海涛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二审法院进行了综合评判。经查,袁海涛多次供述组织已经掌握的其收受陈勇贿赂240万元及其母亲在陈勇的某矿业公司以“投资”的方式收受146.89万元的事实后,主动供述组织未掌握的收受陈勇贿赂的65万元,以及朱进等三人贿赂的13万元,与陈勇等人的陈述相符。陈勇及朱进等四人均陈述,行贿目的与袁海涛职权便利相关联,应当依法认定为受贿,故对袁海涛辩解系红包礼金及辩护人意见不予采信。

袁母在陈勇及其公司投资获取的146.89万元的性质认定。经查,陈勇的某矿业公司并没有对外集资的需要,却允许袁海涛母亲一人向公司进行投资获利。袁海涛也供述因公职人员身份不便以其名义投资分红,陈勇为了感谢其对某矿业公司的关照,二人约定陈勇向袁海涛指定的特定关系人给予“好处”,即以袁母的名义向某矿业公司投资收取固定回报。袁海涛母亲的出资,实质是以合法的方式掩盖非法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袁母系袁海涛授意的特定关系人,投资收益与袁海涛的职权存在关联,符合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海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上诉人袁海涛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袁海涛主动退出赃款466万余元,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021年4月25日,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落槌,驳回袁海涛上诉,维持原判。袁海涛让老母亲代其“投资”,达到曲线受贿的目的。他的动机主要是在东窗事发后逃避责任,企图减轻或免受处罚。然而,机关算尽太聪明,袁海涛的贪腐行为逃不过“猎人”雪亮的眼睛,更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

(文中除袁海涛外,其余人名均为化名。本文未经许可严禁转载)

编辑:夏春晖  38675320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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