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31
杨琳 李泽华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而在医学领域中,患者的隐私权多被认为是指在不影响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情况下,患者保持自身某些不为人知的秘密的权利。随着时代的进步,信息收集与利用需求逐渐扩大,国内外的法学界也开始重视患者隐私权保护的相关问题。由于患者就医过程中被获知的各项隐私资料多被记载入个人病案之中,病案管理也需在注重病案使用的同时,加强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以使病案的使用和管理工作顺利进行,避免侵犯患者隐私之类情形的发生。
1.1 病案管理和患者隐私权概述 简单来说,病案管理即对病案资料的回收、整理、装订、编号、归档和提供等工作程序[1]。而病案资料中一般包括:(1)患者的一般信息,如姓名、职业、工作地址、家庭状况、电话号码、个人生活习惯、感情生活、个人社会关系等;(2)患者身体存在的生理缺陷,既往病史包括某些特殊疾病史,如性病、传染病等;(3)各项检查报告等。这些内容很多属于患者不希望他人得知的个人隐私,在对蕴含如此丰富信息的病案资料的管理环节中,多方主体都容易接触到患者的病案,这就有可能会造成病案的损坏、丢失、内容的改变等问题,同时也存在着泄漏患者病案内容(即患者隐私)的潜在风险。换言之,患者的隐私权就很有可能受到侵犯。
1.2 病案管理中患者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现状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将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加以明文规定,有关立法对隐私权的独立地位也未予确认,但不能因此否定隐私权独立于其他人格权的法律地位。我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一般为间接保护方式,如《民法通则》这样规定:“凡是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权名誉权的行为”,将隐私权的保护归结到名誉权保护之中。
然而由于医疗行业易接触患者隐私的特殊性,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在医疗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早就有所规定。《执业医师法》第22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要履行“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2]。《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6条第二款规定,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3]。《侵权责任法》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传染病防治法》第43条规定,“医务人员未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将经诊断的淋病、梅毒、麻疹、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携带者及其家属的姓名、家庭住址及个人病史公开”[4]。这些条文中都明确规定医务人员不得侵犯在医疗服务中知悉的患者隐私。要求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案。
但是,以上众多法律法规实施的法律效果却未能很好地凸显。首先,立法只是简单地说明了部分侵犯隐私的行为表现,但却并未明确隐私权的具体内容,也未曾明确侵犯隐私权所对应的具体法律后果。其次,由于医疗环境的特殊性,患者的隐私权与医师的医疗权力行使常常无法和谐,很难对患者的隐私权进行科学、全面以及具体的定义,相应的法律法规也比较分散。再次,隐私权的保护目前主要依靠公民的自主自觉,受道德水平影响很大。因此,当下保护患者隐私的法律现状并不是十分乐观,仍需不断改进。
病案管理工作流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都可能会导致患者隐私对外泄露,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涉及到书写病案的医务人员和病案管理者,也可能涉及到病案使用者。医务人员的无意交谈、病案的丢失、未经许可的病案借阅等都会造成患者隐私权遭到侵犯,因此需要提高医务人员和病案管理者的职业素养以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
一般而言,病案管理中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1)病案使用者未经患者同意私自公开患者的隐私内容:如,家庭住址、电话号码、职业、性疾病、传染病史、不正常的婚姻关系等。(2)医学研究者或他人非法利用病案中患者的隐私内容:未经患者同意擅自让患者或其他组织翻阅患者的病案资料,或改写患者病案中的相关内容,或使用患者的照片和真实姓名进行科研交流等。(3)病案管理人员在收藏、整理病案的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导致病案的损坏、丢失等。(4)医护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因疏忽大意等原因造成患者病案的丢失或将患者病案中不愿为人所知的内容泄漏给他人等。
3.1 加快隐私权立法进度 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隐私权保护法”,使得隐私权的保护疲软无力,往往使受害人处于尴尬的境地,患者隐私权的保护也因此缺乏上位法的明确支持。只有立法统一明确,各个部门法如医事法、档案法等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5]。同时也应配合对病案管理内容进行专门立法,使病案的采集、管理、使用等都能合法化。
3.2 加强病案管理的行政监督 病案管理工作一般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及病案管理专业委员会协助监管。因此,建议卫生行政部门建立更加完善有效的病案管理制度,具体如下。
3.2.1 依法执行病案采集、保管的规定,患者出院后,医务人员应按规定及时整理好病案,由病案管理人员按时回收,使病案及时归档[6]。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收集、整理、归档病案,防止因病案丢失造成患者的隐私泄漏。同时,对病案要进行分类管理,再利用也应区别对待。
3.2.2 严格执行病案的借阅、复制规定,明确借阅、复制病案的法定程序,如要求填写申请单并出示相关证明方可办理[7];限制医务人员对病案的使用,如因科研教学所需要求医务人员一律在病案室阅读,禁止外借;强化病案管理人员对病案的保管职责,如禁止其擅自扩大病案利用接触范围;维护病案安全、真实、原始性,不允许任何人篡改病案,也不允许任何人随意“鉴别”病案[8]。
3.2.3 医务人员合理使用病案也须尊重患者。应当要求在临床医学报告及相关医学研究中,未经患者本人同意,不得使用患者的真实姓名、照片对外公开报道,也不得以文学作品的方式加以报道。
3.2.4 设立专人负责制度,明确病案管理不当的责任。如定期检查病案管理情况,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并按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具体的惩处。
3.3 加强医院病案管理力度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医疗机构的管理也上升到了法制化管理。同理,医疗机构也应当建立起完善的病案管理机制,制定各项奖惩制度,应对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患者隐私泄露的事故。同时,鉴于现在许多大型医疗机构已将纸质档病案改为电子档病案,由纸质病案逐步转向电子病案的时期并不遥远,病案信息资源共享环节中还涉及了患者隐私开放、利用权限扩大等问题。因此,在电子病案软硬件开发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患者隐私的保护,将病案信息进行分类管理,设置不同级别的使用权及开放权限,使病案信息既能在不同用户中充分发挥作用,又不会侵犯患者隐私,这也是医疗信息管理实现系统化、标准化的基础和发展趋势。
3.4 加大宣传,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 尊重患者的隐私权和保密义务已成为对医务人员的法律和职业道德要求。医务人员对患者的隐私应严格保密,不得外泄、任意传播,更不能利用工作之便索取非法利益。我们应当努力提升医务人员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使其依法行医、依法使用各种档案资料,自觉维护患者权利。病案管理人员更加需要明确病案中涉及到的患者隐私的内容,学习必要的法律知识,并应用到实际的工作中,保护患者隐私权不受非法侵犯[9]。
同时,相关主题也应通过各种渠道大力宣传有关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不仅要重点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更要督促患者学习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患者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法律意识。
在权利意识普遍得到提升的今天,加大病案管理过程中患者隐私权的保护力度已经刻不容缓,如何巩固和保护患者的隐私权不仅仅立法所考虑的事情,更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责任。唯有保护应有的权利,限制可能的侵权,才能实现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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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张丽华,黄正东.谈病案管理中患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中国病案,2003,4(5):31-32.
[9]王芙蓉,王进庆,黄岩.加强病案保密制度与保护患者隐私权的探讨[J].中国病案,2010,1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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