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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样本光敏固化树脂修复缺损性氟斑牙的临床效果观察

时间:2024-08-31

李贤成

氟斑牙是慢性氟中毒地区常见的牙科疾病。牙齿表面釉质因矿化异常出现多孔,易吸附铁、锰等有色物质出现色素沉着,呈现棕黄色、黑褐色等斑块异常,严重者釉质形成窝状缺损,一方面影响患者牙齿美观,另一方面严重影响牙齿功能。目前对缺损性氟斑牙的修复以光敏固化树脂为主,笔者对我科近些年缺损性氟斑牙患者行光敏固化修复的效果进行了随访,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资料来自我院牙科2005~2007年行光敏固化修复的缺损性氟斑牙患者214例,共368颗缺损牙齿。患者年龄19~57岁,平均(37.9±7.5)岁。其中,19~30岁患者57例,患牙81颗;31~40岁68例,108颗;41~50岁59例,137颗;51~57岁30例,42颗。“V”型缺损122颗,磨损性浅凹状缺损246例。

1.2 修补方法

修复过程包括清洁修复牙面、酸蚀处理、复形固化3个步骤。修复前去除牙齿腐质,用橡皮磨杯均匀磨去唇面牙釉质,将患牙打磨平整,并尽可能使表面粗糙,有利于粘接;而后用棉球蘸取30%~42%的磷酸溶液置缺损处,期间要防止灼伤牙龈组织,持续2min后酸蚀面呈白垩色,取出酸蚀剂,立即用水枪充分清洗,压缩空气吹干;而后在牙齿表面均匀涂粘接剂,用光敏固化灯照射20s,将光敏树脂置入缺损部位填满并恢复牙体解剖形态,用固化灯照射30s,如有高点可磨除多余部分,打磨抛光,使修复体表面光滑润泽。对于“V”形缺损深达牙本质者,在釉牙本质界处用倒锥车针做倒凹,釉质酸蚀5min后冲洗、吹干,而后再行固化剖光处理。

表1 不同时间段缺损性氟斑牙患者修复体脱落情况[颗(%)]

1.3 观察值

随访观察并记录患者半年、1年、2年修复体的脱落率与完好率。

1.4 统计学方法

所有数据经SPSS17.0进行统计学处理。不同形状缺损修复体脱落率的比较采用x2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4例患者行光敏固化修复的中远期效果见表1。半年、1年、2年修复体完好率分别为96.2%、91.8%、88.9%。从不同的缺损情况看,浅凹状缺损修复体脱落率分别占总数的0.3%、0.8%、1.1%;V形缺损脱落率占总数的比例分别3.5%、7.3%、10.1%。V形缺损牙齿修复体脱落率远远高于浅凹状缺损修复体脱落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

3 讨论

人体摄入过多的氟可造成釉质发育不良,而形成氟斑牙,重型氟斑牙由于表面釉质严重破坏,极容易出现不可逆缺损而伤及牙本质,严重影响牙齿的咀嚼功能。光敏固化树脂是由大量经过特殊处理的无机填料与少量粘性树脂混合而成的一种高分子修复材料[1]。修复时缺损处的牙釉质经酸蚀处理后可轻度脱矿,形成局部蜂窝状表面,液体树脂单体渗入蜂窝状孔隙内形成树脂突,与牙釉质紧密嵌合锁结, 形成机械投描式的物理粘结机构,增加了修复体与缺损牙体的接触面积,获得较大的咬合力和固位力。光敏固化树脂尤其适合于前牙缺损的修复,由于前牙不直接承受咬合力,其固位修复效果较好[2]。本研究对368颗氟斑牙行光敏固化树脂修复,2年总体完好率达88.9%,证明光敏固化树脂具备较好的临床疗效,与文献报道一致[3]。

本组资料也发现光敏固化树脂修复牙齿V形缺损的脱落率较高。V形缺损的固化树脂修复体的脱落数占总脱落数的比重均维持在90%以上,V形缺损修复体2年的完好率仅为69.7%,远远低于浅凹状缺损98.4%的完好比例。究其原因,一方面修复体的牢固与否与釉质粘接面积成正比,粘结面积越大,修复体的固位力越大。V形缺损发生部位可利用釉质面积相对较少,缺乏固位形的制备;加之伴随时间的延长,修复体在粘结面的收缩应力逐步释放而导致固位力逐步降低,从而发生修复体的脱落。另一方面与修复技术有关。修复前预防性处理、修复中酸蚀时间、酸蚀面冲洗、隔水吹干、光照时间等均会减弱修复体的粘接强度,影响到修复体与牙齿的附着力。酸蚀前应彻底清洁牙面,去除牙垢;V形缺损缺消毒时勿使用含酸类消毒剂,酸蚀时除应注意确保酸蚀时间和酸蚀剂浓度;隔湿不好是造成修复材料脱落的重要原因,吹干后要确保粘接面完全隔绝水分与油性物质。另外,修复体的牢固程度与患者个体的口腔卫生习惯有关,口腔炎症或牙周病患者在修复过程中很难隔湿,直接影响粘接效果。

总之,光敏固化树脂修复缺损性氟斑牙具有较好的中远期临床疗效,在确保修复技术操作基础上,对于V形缺损也具备一定的中远期效果。

[1]路秀平.光敏固化玻璃离子粘固剂修复楔状缺损60例分析[J].中国误诊学杂志,2007,7(7):1594.

[2]梁怡,贺志强.缺损型氟斑牙光敏固化树脂修复的临床观察[J].中国地方病防治杂志,2005,20(6):371-372.

[3]王晓芳,高义,斐路.牙齿楔状缺损光敏固化复合树脂修复62例[J].黑龙江医学,2002,26(9):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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