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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探究

时间:2024-04-24

董畅

摘要:目前我国电商平台商品成交量日益增多,但电商企业采用网上销售方式,比实体销售面临更多退货、退款情况。本文围绕如何根据具体的退货、退款情况采取正确合理的销售退回会计处理展开论述,旨在探究电商销售退回中的若干会计处理抵减问题。

关键词:电子商务;销售退回;抵减;会计处理

一、电子商务销售退回概述

(一)电子商务销售退回程序。商品可分为实物和虚拟两大类。虚拟商品交易具有瞬时性、不可逆性,往往不支持退货,故本文探究实物商品的退货、退款处理。首先由客户提出退货并提交相关申请,经电商平台管理部门审批后交由销售方,企业核实同意后通知客户将货物以快递等方式退回,并由企业将货款通过支付宝(第三方支付平台)退回客户账户。

通过分析退货程序可发现电商退货存在两大问题。一是退货时间确认,区别于实体店,电商从退回货款至收到商品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何时确认销售退回。二是抵减金额调整,企业在销售环节为鼓励购买常采用营销手段,或者因过失承担赔偿责任,如何调整销售退回抵减金额。

(二)销售退回确认时间。根据现行会计准则,企业发生销售退回,应于发生的会计当期抵减销售收入。购买方经批准后将商品退回,待企业收到后,该商品的使用权、控制权实质上已返回至销售方,满足销售退回的确认条件,根据实质性原则,电商应立即抵减主营业务收入,同时按照收入配比原则相应抵减主营业务成本。

(三)销售退回抵减金额。企业根据以往的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回可能性并确认与退货相关的预计负债,通常应以商品发出时确认收入。在销货当期月末,销售方应该按照估算退货比例的金额确认销售退回,同时抵减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并按其差额抵减原先计提的预计负债。待退回实际发生时,再将实际退回金额与预估退回作金额比较,据此调整实际退回应予抵减的金额。

二、电子商务销售退回会计处理

(一)“7天无理由退货”会计处理 根据天猫商城“7天无理由退货”政策的有关规定,自收货起七日内,买方均可向商家提出退货申请,且无需附加任何退货理由。相较其他退货、退款情况, “7天无理由退货”发生次数更为频繁,并集中反映了电商企业发出的货物因质量问题无法达到消费者预期的概率。因此,电商企业理应能够合理评估“7天无理由退货”发生的可能性。销售方据此估算得到退货率,在发出商品、确认销售收入的会计当期月末按照退货比例抵减销货确认的金额。同时,电子商务企业由于采用网上销售方式因而比传统实体销售面临更多的销售退回情况,因此讨论具体退货、退款情况下合适的会计处理方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第一,存在商业折扣的销售退回会计处理。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销售而提供的适当价格折扣。例如,天猫某电商规定凡购买10件以上商品给予客户10%的折扣。此外企业为尽快出售一些残次、陈旧商品,也可采取降价销售的措施。商业折扣并不包含于最终成交价格,故这部分折扣不予确认销售收入。根据一惯性原则,销售退回实际抵减的主营业务收入也应为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

[例1]2016年3月15日,天猫电商甲销售商品一件,原价400元,成本150元,运费10元。为鼓励客户购买商品,现提供五折促销优惠。客户乙于当日付款,并支付运费4元,企业随即发货。2016年3月20日,客户收到商品。3天后,乙向甲提出退货。经协商由买方垫付8元邮费。3月28日,电商收到商品并支付客户运费。增值税率:商品17%,运费11%。

价税分离:

运费:8/(1+11%)=7.21, 7.21*0.11=0.79

商品:200/(1+17%)=170.94,170.94* 17% =29.06

2016年3月23日,同意退货,甲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7.2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0.79

贷:其他应付款8

2016年3月28日,收到退货,甲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收入170.9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29.06

贷:其他货币资金200

借:库存商品150

贷:主营业务成本150

第二,存在组合套餐的销售退回会计处理 组合套餐是指将几种功能上相互关联的商品结合在一起设置成套餐来销售的营销策略。组合套餐的价格通常低于该组合中所有商品的合计价格,旨在让买家一次性购买更多商品。销售方在确认组合套餐的销售收入时常常采用按各件商品原售价比例分摊的方法。根据一贯性原则,在发生销售退回的当期应按照分摊后的收入金额予以抵减。

[例2] 2016年5月1日,客户乙购买天猫电商甲推出的A、B商品促销套餐,总价500元。A商品原价350元,成本200元,B商品原价250元,成本150元。乙在到货3天后申请退货。经协商,由乙承担运费。5月10日,电商收到退货。暂不考虑税费。

A商品分摊收入:500*350/(350+250) =291.67

B商品分摊收入:500*250/(350+250) =208.33

2016年5月10日,收到退货,甲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收入—A商品291.67

—B商品208.33

贷:其他货币资金500

借:库存商品—A商品200

—B商品150

贷:主营业务成本—A商品200

—B商品150

(二)“72小时未发货”的会计处理 “72小时未发货”是天猫用于维护电商平台客户权益的另一项政策。该项政策规定电商若在七十二小时内未发货,即被认定为延迟发货。在此情况下,客户可申请退货,并有权向销售方索赔一定金额,且该金额不超过商品价款的百分之五。由于此时客户实际尚未收货,该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购货方,无法满足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故销售方应抵减客户通过支付宝预付的商品价款并根据赔偿金额确认营业外支出。

[例3]2016年7月21日,天猫电商甲销售商品一件,售价1000元。商品包邮,运费80元已由企业支付。客户乙于当日付款。3天后,客户以未在指定期限内发货起诉卖方,经有关方面认定,确认为卖方延迟发货。客户遂于当天向卖方提出退款申请,并索赔原价5%的金额。商品增值税率为17%,运费增值税率11%。

价税分离:

运费:80/(1+11%)=72.72,72.72*11% =7.28

2016年7月21日,收到货款,甲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其他货币资金1000

贷:预收账款1000

借:销售费用72.7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7.28

贷:库存现金80

2016年7月24日,退款及赔偿,甲企业会计处理为:

赔偿:1000*5%=50

借:预收账款1000

营业外支出50

贷:其他货币资金1050

三、结语

电子商务极大地改变了传统实体销售的商业模式,依托电商平台开展销售经营业务的电商企业在逐步扩大规模的同时,也面临着更加频繁的退货、退款情况。合理的销售退回会计处理不仅能够提升电商经营管理水平,也有利于促进我国电子商务领域朝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注释:

①《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参考文献:

[1]楊志强.电子商务会计收入确认探讨[J].财会通讯(综合·上),2014(10).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东吴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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