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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词类划分角度看句法结构中主语宾语的区分

时间:2024-08-31

摘 要:词类划分标准有三,汉语作为综合性语言通常认为是根据语法功能,那么词义在词类划分中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同时词类中的实词充当句法结构中的成分,在句法结构的认定中词义此时是否起作用,本文以句子当中的某些句法成分为对象,来探讨如何界定句子当中的主语和宾语,标准是什么,以及语义此时所起的作用。

关键词:主语;宾语;语义

词类的划分标准

对于词类的划分,一般来说名词表示事物的名称,动词表示动作或行为,形容词表示事物的性质或状态。然而词类的并不是根据意义划分的,词类划分的目的是把语法性质相同或相近的词归在一起。例如我们常举的“金、银、铜、铁”,“金、银”被认为是区别词,而“铜、铁”是名词。所以划分词类的依据只能是词的语法功能。这不仅仅适用于汉语,并且适用于一切语言,包括看似是依据形态标准而划分的印欧语言。比如英语通常在名词的后面加上“s、es”来表示复数,但是这类通过在词尾加上“s、es”后缀来表示复数的词它们在句子里的语法功能是相同的。因此正如我们的教材《现代汉语通论》所说,形态标准和语义标准都起辅助作用,之所以能够帮助划分此类,是因为反映了一定的语法功能。

那么语法功能体现在哪些方面,简而言之是词语词之间的结合能力,形容词放在名词前面通常是定语而放在动词前面通常是状语,那么严谨一点来说,词的语法功能是指它所能占据的语法位置的总和。但是同时又存在了一个问题,名词可以占据主语、谓语、宾语、定语、状语的位置,名词可以充当如此多的句法成分;然而我们的语法教材上对名词列举的语法特点是1.能够做主语,宾语。2.能够受定语修饰。3能够受数量词修饰。那么这三个鉴别名词的语法特点是名词所特有的么?如:“他三次迟到是不可原谅的。”这里的动词“迟到”作主语,受定语“他”同时受数量短语“三次”修饰,那么按语法特点来说“迟到”也应该划分到名词里,而归为动词的原则在于,语法性质表示的是该此类的全部语法特点,既然是全部共性就会涉及和其它词类的某些共性在内。划分词类的标准就在于所建立起来的词类在语法功能上有足够多的共同点,同时与别的词类之间又有足够多的不同点,具有一定的相对性。

句法成分中主语和谓语的划分标准

既然划分词类要根据词的语法功能或是具有区别特征的词的分布,那么确定句子句法成分的分类标准,是根据搭配还是根据意义。五十年代关于句子当中主宾语的文章大体分为两派,一派主张根据词序来区分,一派主张根据意义来区分。

词序派认为以动词为标准,动词前面的一切名词都是主语,动词后面的一切名词都是宾语。例如我们的教材《现代汉语通论》中在分析语义角色时举的例子“台上坐着主席团”,如果按照词序派的分析,那么句子当中的主语是“台上”,宾语是“主席团”。句子有结构和语义两个不同的层面,词序派是站在结构层面上进行论证。意义派则站在语义层面上,主张根据施受关系来区分主宾语。“主席团”是动词“坐”的施事,那么应该作为句子的主语。

意义派的局限

意义派认准施受关系来决定主宾语,但是句子当中名词跟相关动词之间的意义往往不是施受关系这么简单,同时还有与事、工具、处所、时间等等。那么为了使得理论成立,把这种非施受关系的名词统统称作“关系语”。这样名词和动词的关系统分成三类。这样导致主语、宾语、关系语存在和施事、受事、与事时间处所工具等简单的一一对应的关系,实质则是取消句法成分的概念,完全根据语义来分析句子。但是这种方法又并没有彻底地贯彻,因为在关系语的问题上,相关学者又认为,当关系语在动词前时是关系语,而当关系语在动词后时却是宾语。如:“每位同学给一支笔。”因为“每位同学”在动词“给”的前面,所以此时是关系语,而在“给每位同学一支笔”时,“每位同学”在动词“给”的后面,此时意义派又认为是间接宾语了,明明是根据语义角色来划分,但是意义派并没有始终坚持自己的观点,在处理关系语的问题上更倾向于词序派的理论。

词序派的局限

虽然意义派无法方方面面自圆其说,但对于词序派這种一刀切的方式,还是称之为绝对化的形式主义。动词前的所有成分被当作主语,这显然是不对的,尤其是动词前面有和人相关的名词的时候,我们一般在此时会把时间处所等名词成分归类到状语里,但是当句子中没有和人相关的名词时,动词前的名词成分到底该不该算是主语呢?

如:“这里上课”“今天上课”的“这里、今天”,此时在句子中是充当主语还是状语时,我们可以和普遍的主谓结构与偏正结构对应来看,如果和主谓结构对应得上则此时充当主语,如果和偏正结构对应得上则此时充当状语。标准的主谓结构如:我们上课;我们不上课;我们上不上课?;我们是不是上课?那么所举事例有与之对应的:今天(这里)上课;今天(这里)不上课;今天(这里)上不上课?;今天(这里)是不是上课?而标准的偏正结构如:马上上课;马上不上课;马上上不上课?;马上是不是上课?由此可见偏正结构根据主谓结构的变式所对应的句子都是不成立的,而动词前的名词成分此时确实在句子当中充当主语。所以词序派的角度并不是无道理可循,只是如同意义派在解释关系语时一样,动词前的成分是否充当主语也是分情况的,都不是绝对的。

区分主语和宾语的标准

区分的标准最重要的一点不是位置,而是搭配。主语是对于谓语而言的,宾语是对于述语而言的,主语和宾语并没有直接的对应关系,如同我们学过的层次分析法,对于主谓宾的结构也先从主语和谓语之间划分,一能说明主语和谓语直接产生关系,二也能说明谓语和宾语的关系更为紧密。所以,如果句子中存在主语,那么说明句子一定包含谓语成分,而谓语成分并不一定要包含宾语。如果一个句子有宾语,那么在它的前面一定有述语,并不一定要有主语。所以无论是以成分与动词的位置关系来评断的词序派还是根据语义的施受关系来评断的意义派都不能明确地区分主语和宾语。

也就是说如何断定句子当中的主语和宾语,要观察句子当中的主谓结构和述宾结构,然而对于两种结构并没有严格的定义进行划分,我们解决问题的办法通常是根据语感,只不过我们往往意识不到。如:(1).买饭、(2).来人、(3).饭买了、(4).人走了。意义派会认为(1)(3)是一类,名词“饭”是受事所以是宾语;(2)(4)是一类,名词“人”是施事所以是主语。但是我们的言语习惯通常会觉得(1)(2)是一类都是述宾结构,(3)(4)是一类都是主谓结构。抛开语感,(1)(2)结构无论是前加否定词“不,没”,还是在动词名词中间加数量短语,结构都是平行的,可以确定是同类型的结构。同时,(3)(4)之间也存在这种平行性。然而(1)(2)与(3)(4)间缺乏这种平行性。

由此可见不能根据语义层面上的施受关系来区分主语和宾语,同时也不能单纯由结构层面上单纯的位置来决定。如同形态标准和意义标准对于词类划分所起的作用一样,语义和位置来决定句法成分也只能起到帮助参考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现代汉语语法研究》朱德熙 商务印书馆 1980年

[2]《语法答问》朱德熙 商务印书馆 1985年

[3]《现代汉语语法讲话》丁声树 吕淑湘 商务印书馆 1961年

[4]《现代汉语通论》邵敬敏 上海教育出版社 2001年

作者简介:

刘锦年(1992.1—)男,汉族,籍贯:吉林乾安,广西大学文学院 18级在读研究生 专业:汉语言文字学 研究方向:古代汉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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