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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时间:2024-08-31

王锐锋 邢万斌 郭春亮 李鹏程

摘 要: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升社会公共服务水平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一方面有利于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法律效力;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本文主要就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

关键词: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一、针对对象比较“特殊”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本身是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的,可与此同时,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又都是各级领导决定的。从这个角度看,监督检查工作的对象具有特殊性,比普通的督查工作难度要大。于是,谁来监督?如何监督?往往一带而过、语焉不详。“精神落实在会议上、规矩写在文件上、监督就停留在口头上”,这样的局面严重影响和制约了监督检查工作的权威。由于体制上的原因,我国干部人事管理中“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能官不能民”的问题,目前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比如乡镇领导换届和区直部门领导班子调整,大部分都调整到区直部门担任领导职务,造成区直部门超职数配备副职领导,而部分领导调整为非领导职务,也仍然占用着单位的编制。这些原因造成了超职数配备领导和超编等现象。此种由于体制机制的原因,使得监督对象不易定责,治理起来比较棘手。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市级编办不仅要做好市本级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还要对市县工作的指导监督;对于违规违纪典型案件,要下查一级,一查到底,确保跟踪到位、整改到位,实现层级和部门的全覆盖,这样的监督就是一种碰硬的监督,没有权威高效的制度保障无法施展手脚。

二、监督检查执行不力

确实,《条例》、《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等制度的相继出台,使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实现了有据可依,师出有名。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受多种因素影响,监督检查以及处理违规违纪问题时往往失之于软,失之于松。有些部门和单位领导不能站在全局的角度看问题,片面强调本部门、本单位的重要性和存在的各种困难,要求增加机构、增加编制、提升机构规格。有些部门缺少专业人员,现有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当前岗位,人员分流又存在难度,为了开展工作,只好超编进人。类似种种,监督检查的时候考虑到他们开展工作的难度,违规处理时就网开一面,甚至不了了之,导致难以有效监督整治违规行为。而对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的碍于情面,对发现的问题不愿较真碰硬;有的因问题根源在领导,怕影响不好,于是予以内部消化处理,致使问题长期无法解决,这就导致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权威难以树立起来。

三、部门之间缺乏协调配合

监督检查工作本身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尤其需要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和新闻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形成部门合力、社会压力。但是,就目前而言,缺少配套的体制机制,没有与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和组织、财政、人社、审计等部门协作配合,实现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整改反馈等工作机制,无法开展联合督查。大大影响了监督检查的效率和威力。

不仅平级部门之间缺乏协作,上级部门还存在干预的可能。虽然在机构编制各项条规中有明确规定,上级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干预下级部门机构编制事项,但在实际工作中仍有上级部门不能以身作则,以是否设置机构、配备人员编制为标准,在各项考核、争取项目资金、评选达标、配备设备等方面设关立卡,要求增设机构、增加编制。“条条干预”,不仅破坏了机构编制管理的正常秩序,还影响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

四、监督检查工作涉及问题复杂

机构编制工作关乎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部门职能分配。当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与之发生冲突时,仅凭领导干部的党性原则和职业道德约束是远远不够。《通知》、《条例》、《暂行规定》和《解释》等法规性文件的出台,确实为机构编制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能提供了法定依据,但总体来看,刚性约束力尚需加强。根据《条例》和《暂行规定》的规定,机构编制部门和监察机关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理,主要限于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以及对相关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等行政手段,这些措施作用的发挥,还需要编委会的同意、纪检监察机关的支持、相关被监督检查部门的配合、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的理解,否则依然难以有效推进。

五、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力量薄弱

按照中央要求,县级以上编制部门要单独设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科室,明确相关职能,并指派专(兼)职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工作。实际上,“任务重人员少”是现阶段编制部门的一个显著特征。编制部门不仅肩负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机构改革、而且还包括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机构编制日常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职责任务十分繁重,特别是县级编制部门,编制配备少,人员力量弱,专职人员几乎没有,多数身兼数职,精力投入有限,无力顾及监督检查工作。由此,一方面,监督检查無法系统全面实施;另一方面,监督检查的程序也不够规范。再一方面,监督检查手段比较单一,大多还停留在听取汇报、检查台帐系统这一层面,内在的、深层的问题得不到及时发现和纠正。凡此种种,亟需加强队伍建设,全方位规范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

参考文献

[1]强化监督 立足实际 扎实开展机构编制审计工作[J].郑建民,王霏,陈阳.行政科学论坛.2019(03)

[2]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创新——基于温州的实践[J].温州市委编办课题组.中国机构改革与管理.2019(06)

[3]试论我国机构编制立法的完善[D].江献腾.兰州大学.2019

参与作者:胡志琼   吕丽梅(中共张家口市委党校)

基金项目:本文为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019年度行政体制改革及机构编制管理研究课题,项目名称:《完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机制研究》,项目编号:SL2019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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