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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私利和公益之间的矛盾

时间:2024-08-31

摘 要:休谟的正义规则论通过同情联结自私和公益。一是因利己,人们才有建立正义规则的想法,自私是建立正义的最初动机;二是同情让人产生正义感和道德上的区分,使公共利益成为正义的基础。休谟用同情调和私利与公益之间的矛盾,如果这个观点正确,那么必须要有所有人都适用的一个同情,并用一个标准来赞美或谴责那些行为,否则,便无法作出道德判断。

关键词:正义;私利;公共利益;同情

人因自私和有限的慷慨,以及自然物品不足以满足每个人的需求,从而在人为措施下产生了正义。为了巩固正义规则,休谟从道德上把私利和公益联结起来:他认为,人们都有“同情”,同情让人们产生正义感,是道德区分的基础。由此,人们赞许争议的行为,谴责非正义的行为,以此来实现对公共利益的关心。

一、正义与两种利益

休谟区分了两种道德:自然之德和人为之德。自然之德是因人的本性(humanity)自然而然的发生,遵循情感普通的、自然的途径,如仁慈、同情等;“人为”是行为自身应付人类的环境和需要采取的人为设计,根据我们的意图和筹划作出。人为之德是对这样一种状况的补救:“我们的自然的、未受教化的道德观念,不但不能给我们的感情的偏私提供一种补救,反而投合于那种偏私,而给予它以一种附加的力量和影响。”人为之德如公正义、忠顺等。

在《人性论》中,休谟谈到“正义只是起源于人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对亲属、朋友、恩人或离自己近的人比陌生人或距离远的人要更加关心和亲切),以及自然为满足人类需要所准备的稀少的供应。”而在《道德原则研究》中则进一步强调效用或有用性(utility)和正义规则的功利动机,以此来突出从公共利益出发维护个人利益才是正义的目的。休谟正义规则论的核心问题是财产权,其实质是利益问题。与洛克一样,从财产的占有出发,不同的是,休谟把物品被占有这个问题归因于“它与人发生了关系”,代表了个体的欲望和需要的满足;洛克假设自然资源较为丰富的情况下可以满足人的需求,个体是通过劳动,把自然对象划归为私人占有的财产,获取利益。而霍布斯是建立在资源绝对匮乏的情况下,为停止人与人之间的争斗,理性促使人们建立社会。在休谟看来,当自然资源极度充足或极度匮乏时,人们也不会考虑到正义;人们对公益没有普遍的仁慈,如果有,那么,正义规则根本是梦想不到的;人类有自私心和占有欲,外物比起人类的需要和欲望来说显得稀少。然而,当自然资源相对匮乏时,为防止争抢和暴力,人们才想要建立正义规则。由此可见,“休谟的担心不是一些潜在的道德事实,而是动机,对所有人的自私和有限慷慨的补救不是来自天生的倾向,而是来自理智和契约的人为设计。

为了进一步巩固正义规则,休谟提出“共同利益的感觉”。“正义就借着一种协议或合同而确立起来,也就是借那个被假设为全体所共有的利益感觉而确立起来;在这种感觉的支配之下,人们在作出每一个单独的正义行为时,都期待他人也会照样行事。”这种“共同利益的感觉”在经验的实践和探索中获得。换句话说,没有公共利益,正义就失去了价值;没有同情产生正义感,促使人们对公益的尊重,正义也无法在人们心中得到普遍的认同。然而,“没有类似于霍布斯的主权国家的建立,私利和理解力足以让每个人接受正义规则吗?休谟对正义计划是如何有益的问题进行了连贯的解释,但他能否说明正义的总体方案总是有益的,尽管特殊的正义行为往往是有害的……。实际上,没有广泛的道德情感支持,法律制裁是完全无效的,所以休谟认为只靠自我利益就足以维持正义的实践,以及把道德特征看作是同情和仁慈的工作是不完全正确的……。如果正义计划要发展下去,那么也许会有相当数量的行为的受益者是吝啬鬼、煽情者或偏执者等。基于一个有益的总体方案,可能会出现更多这样的行为,而每个这样的行为可能确实会造成更多的伤害而不是好处。”

二、正义与同情

“道德的区别在很大程度上发生于各种性质或性格有促进社会利益的倾向,而且正是因为我们关心这种利益,才会去赞许或谴责那些性质或性格。正是那个同情原则才使我们脱出了自我的圈子,使我们对他人的性格感到一种快乐或不快,正如那些性格倾向于我们的利益和损害一样。”自然约束力(利益)的逐渐失效,需要道德约束力(是非感)进一步维持正义规则。这就是休谟所说的:把德的观念附于正义,把恶的观念附于非义。在这个意义上,通过同情产生正义感,促使人们对公益的尊重,并在道德上得到认可,达到共同关注公益的目的;一部分的非义行为引起道德上的谴责,“遵守正义原则就是善,以道德上的认可与不认可为基础,而道德认可与不认可的态度,扎根于我们接受了一普遍的观点之后形成的对他人的同情心……。此外,我们不仅憎恶那些违反正义原则的人,而且同情那些对我们自己的不义行为同样表示憎恶的人。所以,休谟得出这样的结论:正义体系中,我们用于自身的那些道德区分起源于对公众利益的同情。”

休谟借助同情来说明人们对公共利益的尊重。“这是我们所熟悉最完满的道德性;这就是许许多多中同情的威力的展现。我们的道德情感本身主要就是这种性质的感受;我们重视在他人那里的声望;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我们发现必须将我们动摇不定的判断力维系在人类普遍一致的赞许上。”“我们通过同情来感受别人的不安,凡是使人们感到不安的行为都是恶的,产生满意的行为则是善的,这就是道德上的善恶受到正义和非义影响的原因。”因此,公共利益实现正义规则的价值,运用同情让人产生正义感和道德上的区分,使得公共利益成为正义的基础,从而让正义在人们心中有了普遍的认同。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休谟的正义理论能够成立,那么,同情心的能力就必须扩大,由行为者的小圈子所认可的那些快乐和痛苦,扩大到对能够促进社会上所有人的长远利益行为的认可。”毕竟,我们存在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不是每个人都能通过同情对公共利益百分百尊重。“同情对于与自己类似的生物,能产生一些不同程度的普遍的仁慈。但它不会适用于所有人的真实的美德、仁慈,甚至无伤害的美德。这些不是以任何直接方式在生物学上确定的结论。”如果同情理论能真正的适应于这样的正义规则,那么,應该有一个共同的同情适用于全体成员,否则我们便会对那个正义漠不关心,也无法做作出道德区分。实际上,每个人的同情可能因成长坏境、教育、制度、文化、道德修养等不同,产生不同的情感,因此,休谟的同情也只是一种简单的心理机制,实质上也不能作为私利和公益之间矛盾的“调和者”。

三、私利和公益之间分裂

休谟的正义规则论把如何实现私人利益最大化的问题巧妙地转化成:全体人员应注重效用,维护公共利益。慈继伟先生在《正义的两面》中谈到:“休谟的失误在于,他没有修正《人性论》中原有的观点,结果是,他的两个不同论点之间的矛盾显得更为突出:一方面,他认为,人们之所以建立正义制度,完全是因为他们有利己主义的打算,但另一方面,他又认为,人们之所以对正义表示欣赏和赞同,完全是因为他们对公共利益怀有一定的同情。”在这个意义上,一是休謨从自私角度出发,因个人的自私心和有限的慷慨,人们产生了建立正义制度的美好愿望;二是正义成为了一种美德,人们把自私作为正义的最初动机,转而变成了从公共利益的角度支持正义。其实,休谟自己早已发现私利和公益之间的矛盾,“我们已经发现一些事例,在其中私人的利益与公共的利益是相分离,甚至相对立的;然而我们观察到道德情感继续着,尽管有这种利益上的分裂。”然而,休谟对于这个的解释是我们的道德情感在不断的增长,发现一种对德性的更热烈的好感,因此,我们必须放弃这种自爱原则,承认公共利益与我们息息相关。

首先,道德上的认可扎根于对他人的同情心,在正义制度中,我们重视对公益的同情。这里存在着另一个矛盾:一方面,既然人们最初因为私利,社会产生纷争,这时已经存在同情这样的自然本性;另一方面,正义规则的遵守依赖于道德,道德依存于同情,这时候的同情也依然是自然本性所发出。既然同情是自然本性,如何确定建立正义之前的同情没有道德性的作用呢?或者又是在最初人们的同情是十分薄弱的,后来变为十分强大才能支撑起整个正义制度?休谟没有在这里作详细的区分,只是从道德上完善正义规则。“在休谟看来,通过反思正义体系的优越性,我们就能改变自己那狭隘的同情心,就是说,我们能够认可那些符合社会准则的行为,即使这些行为会给最直接受其影响的人带来痛苦,这种心理转变在我们心中究竟是如何发生的?休谟也是语焉未详。”休谟试图在同情中找到道德判断的依据,但是,实际上,对同一事物的同情不适用于所有人。

其次,私利和公益之间的矛盾,可以考虑从两个角度去看待。一是从历时性(diachronic)的角度来看待休谟的两个论点,正义制度起源于人的互利动机,以及正义逐渐演变为包含他向关注的品德。二是“从共时性(synchronic)角度出发,不考虑正义动机的发展过程,而只注意这一过程的终点,着重分析正义概念的道德意义。从这一角度看,人们赞同并珍视正义确实有道德上的原因。只有当人们对公共利益具有一定程度的同情心时,正义才会成为具有道德吸引力的概念。”实质上,休谟的公益是为了维护财产权。洛克的财产权主要是作为一种权利被捍卫,而休谟把它当成情感和抽象利益的演变,最终成为一种大家在道德上都认可的规则。

四、结语

休谟认为没有自私的本性,就没有建立正义的原始动机;没有公共利益,正义就失去了价值;没有同情产生正义感,促使人们对公益尊重,正义也无法在人们心中得到普遍认同。实际上,对同一事物的同情不适用于所有人。首先,每个人应对同一事物存在偏差;其次,情感和情感之间存在冲突;再者,没有统一的道德标准就无法对行为和品格进行一致评估;最后,理性的作用也至关重要,理性为价值判断提供合理依据,只依靠情感机制无法作出准确的道德判断。

参考文献

[1]慈继伟.正义的两面[M].北京:三联书店.2001.

[2](英)休谟著,关文运译.人性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

[3](美)罗尔斯著,张国清译.道德哲学史讲义[M],上海:三联书店.2002.

作者简介:

朱佳怡(1993.01-),女,汉族,浙江省嘉兴市人,西南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主要研究方向:西方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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