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31
邹容
摘要: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与深入,收入再分配的公平性问题受到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以市场经济调节为主,借助经济法手段进行收入再分配调节,是国际上许多国家的做法,更是我国经济收入分配公平性问题的必然选择。对此,本文着重分析经济法的再分配功能,论述经济法对收入再分配調节原则,提出经济法对收入再分配调节作用。
关键词:经济法;收入再分配;调节作用
引言
在经济法驱动之下,我国经济法调节能够在市场调节基础之上进行在调节模式。换言之,经济法以资源公平性分配原则,能够将经济收入再次进行分配。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今天,社会利益分配关系需要得到保障性的处理,而在此背景下,我国经济法起到作用的协调功能。因此,在社会经济发展历程中,需要对经济法的收入再分配功能进行认知,进而才能够发挥经济法的收入再分配的调节作用。
一、经济法的再分配功能
法律的根本性作用是对社会关系进行调节,而经济法是在社会经济发展历程中生成的法律,主要是调节社会经济资源合理分配,以及经济合理管理的法律。从此角度知晓,经济法本身对经济资源分配关系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社会关系即是利益关系,涉及到一些利益分配形式:一是民主个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二是公民与国家部门之间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三是个体机构与权利机构之间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在上述经济利益关系分配中,知晓协调个体与社会、国家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主要涉及到经济法与民商法。而民商法为市场经济调节提供保障,起到规范性作用。可见,在市场经济利益分配中,经济法占据主导地位。因此,经济法具有再分配能力,能够对初次经济利益分配的局限性进行调节,进而促进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的调节模式。
二、经济法对收入再分配调节原则
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法对收入再分配起到的调节性作用,并不是简单地将民法经济调节结果进行接管或者是否定,而是通过经济法对个体、社会组织、机构的经济收入进行合理干预,具体体现如下:
一是在经济法对收入再分配调节中,尊重市场主体利益原则,不应随意侵占经济主体的经济利益,实现经济利益公平化分配原则;二是在经济法调节收入再分配中,应遵守适当干预原则。在经济法进行收入再分配调节中,只有个体在市场发展过程中损坏了社会利益,或者是为个体带来一定的损坏,才能够运用经济法进行收入再分配。否则经济法不得随意干预市场经济发展;三是在经济法对收入再分配调节中,遵从依法行事原则。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个体经济发展对社会、个体、机构形成一定的损坏,经济法应发挥其法律效益,彰显法律权威性,在执法中做到依法行事准则,给予一定的干预,使经济收入进行再次分配,进而满足双方利益诉求。经济法依法办事,是维护市场经济发展秩序的需要,进而使市场经济有序开展。
三、经济法对收入再分配调节作用
(一)市场规则法对收入再分配的调节作用
经济法中的市场规则法对收入再分配具有调节能力,市场规制法涵盖《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单行法,这些法律条款对收入再分配起到调节功效,通过市场规则法的干预,能够让市场经济恢复正常的竞争秩序。因此,在经济法调节收入再分配中,重点完善《反垄断法》作用,进而实现市场行业之间收入公平性。
首先,完善行政性垄断的规制。我国在市场发展历程中,生成一批行政性的企业,分布在电力、铁路、金融、航运、煤炭等领域中,行业通过垄断地位形式,增强自身经济竞争能力,使这些行业在市场发展中获取高额垄断利润,导致市场经济收入分配不均匀,影响到民生。基于此,经济法中的《反垄断法》应发挥效益,以市场发展需要为契机,完善相关的法律条款,缩减行业和资金的的经济收入,进而营造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其次,完善经济法中的《反垄断法》机制。一方面,设立专门反垄断执行机构,当前我国具有三个反垄断机构,应明确三个反垄断机构的职能与权利,整合三个反垄断局职能,构建国家反垄断局,扩大反垄断局执行规模,彰显经济法在执法中权威性;一方面,扩大反垄断诉讼主体。在《反垄断法》中明文规定了对反垄断机构不服从法律诉讼权利,但没有将权利落实到个体身上。根据最高司法接受,在反垄断行为中,只有损害企业行为,才能够起到反垄断诉讼效益,并没有将反垄断诉讼主体落实到消费者身上。因此,在拓展《反垄断法》执法面,使每一个公民都收益,上至国家,下至企业、机构、组织、小到个体,使经济法普及到人们思想意识中,进而更好的规范市场经济贸易往来。
(二)宏观调控法对收入再分配的调节作用
市场经济发展历程下,经济法中宏观调控法对收入再分配调节具有促进意义。我国在经济贸易往来中,运用经济法进行干预,对收入再分配进行调整与调节,营造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模式。宏观调控法制度包含金融法、财政法、税法、预算法等,在收入再分配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应重视宏观调控法的的完善与优化,首先,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我国通过财政收入与支出制度对公民、企业等经济收入进行调节,实现公民、企业经济收入的平和性发展模式,进而突显经济法执法效度。由于我国财政支出法的划分与事权紧密相连,但我国各级政府在执法中事权与职责尚不明确。基于此,应明确政府在财政执法中的事权与职责,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条款,突显法律服务群体原则,使经济法更好的为社会发展服务、更好的为人们需要服务。其次,税收调节在收入再分配中的作用,税收是我国人们收入的重要来源,同时在收入再分配中具有一定的调节作用。因此,应该有效的运用税收法律相关制度,立足于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促进税收法律的实施。
结语
综上所述,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今天,社会利益分配关系需要得到保障性的处理,而我国经济法在此其中起到作用的协调功能。因此,应明晰经济法收入再分配调节功能,知晓收入再分配调节原则,进而才能够有效的运用经济法进行收入再分配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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