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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及实现思考

时间:2024-08-31

张晓烨

摘要: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消费者普遍处于较为弱势的群体,合法群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屡屡发生。本文针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分析经济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现状,提出强化经济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经济法;消费者权益;保护

引言

商品买卖的过程中,由于相关法律的不够健全、执法力度的欠缺以及消费者自我维权意识的淡薄,导致消费者自身往往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近年来,随经济活动基数的不断增加,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现象屡屡发生。因此,通过强化经济法对消费者权益实现良好保护,是一项迫在眉睫的重要工作。

一、经济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现状分析

(一)法律制度仍不够完善

现阶段,中国法律系统中具有大量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然而由于内容上的抽象与分散,导致此类法律法规难以有效应用于实际法律问题上。同时,仅有一部作用较为全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问题上,但是随现代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者需求的不断提升,以及逐渐形成的消费群体长尾现象,造成该法律已无法满足现状,消费者合法权益被不法商家侵犯的现象屡屡发生。因此,消费者维权道路依然漫长,要改善侵权现象的发生频率,其关键在于相关法律的健全与完善,使消费者维权成为有法可依、有利可證的局面。

(二)执法部门力度上的欠缺

为实现科学合理并且效果明显的消费者保护,降低消费者维权难度和复杂度,首先必须做到有法可依。与此同时,相关法律的健全仅为消费者维权的基础和前提,为使法律真实、客观、有效的发挥出其应有的实际性作用,那么就必须做到执法必严。然而,现阶段我国部分法律部门难以做到此点,大量地方性政府在面临规模相对较大,并且具有一定专业经济违法活动时,不仅难以做到严厉打击,甚至存在徇私舞弊现象,例如杭州市公安局原党委副书记朱伟静及其他十六位党员干部,包庇黑社会性质团伙,助力其侵犯消费者权益。

(三)消费者缺乏经济保护意识

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的过程中,各种类型的纠纷在所难免,然而消费者面对此类不公平现象时维权意识普遍淡薄,只有在该问题涉及金额较大或者致使消费者损失严重的情况下,才更乐于拿起法律武器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然而,实际市场经济活动中,涉及金额相对较低的经济纠纷案件占整体法律事件的大多数,此类事件双方摩擦通常较小,此时部分消费者处于时间、经济以及不确定因素较多等原因,将不利用法律行为维护自身可发权益。正是由于消费者的这种心理,部分不法商家愈发肆无忌惮,假货、劣质产品数量屡治不减。例如,通过现代互联网购物平台不难发现,市面上仍流通着大量的高仿名牌鞋、包、腰带、眼镜等各类假冒伪劣产品。再如,2016年美国圣弗朗西斯科的大型假冒运动鞋案,这些假货全部来源于我国。由此可见,消费者维权方面意识的欠缺,不能真正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助长此类不良风气的重要因素,其危害直接关乎国家的长治久安以及民族的稳定团结。

二、强化经济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

(一)完善优化市场法律法规

为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有力保护、保障消费者经济活动中的各种权利不受侵害,首先应构建一个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目标,针对不断变换的消费者需求、市场环境以及科技发展背景下各种新型消费方式,对法律法规进行合理填充,优化立法最终目的和应用范围,补充针对性不足、完善度欠缺的法律条例。其次,应构建严格的强制性法律赔偿制度,使不法商家的违法活动受到严厉惩罚,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寻。同时,还应明确惩罚与赔偿的性质,对各种不同程度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现象进行详细且科学的划分,具体区分精神损害、物质损害以及复合型损害等多个层面,明确各种损害层面的不可替代性质。最后,应在赔偿方面的法律法规中提升消费者所享权利,适当提高赔偿资金,确保任何一个消费群里无论受到何种侵犯,均可通过法律的途径获取一定赔偿。

(二)提升执法部门管理力度

国家执法部门的严格执法是确保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的关键和基础,需要进一步提升执法人员的执法意识和手段,确保执法的过程中不受外界诱惑,以刚正不阿的态度进行这项工作。一方面,执法人员应具备较强的职业技能,充分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领导应加强一线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聘请行业现金人士或领域知名学者定期为其进行相关教育督导。另一方面,执法人员良好的职业技能仅为“执法必严”实现的基础,为将基础的功能最大化必须从道德的方面强化执法人员意识,使其铭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公正、公开、公平的执法原则。同时,仅有对执法人员道德教育和职业教育的保障仍然不够,相关执法部门必须整顿内部纪律,优化第三方问责、管理监督机构的职权范围,以良好的监督管理与责任承担机制强制性优化执法人员的“执法必严”工作。

(三)加强社会各层面监管

长期以来,我国消费群体在经济活动中普遍处于较为劣势的地位,对此项内容的改变是一项规模极为庞大的世纪性工程。不仅需要国家政府部门的全面扶持、多角度复制,更需要社会各个领域、阶层的监督,还需要营业者从自身、从根本上的自我监督。其一,地方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加大自身监管范围,对范围内所有企业、个体商户进行全方位监管。以超市、便利店为例,执法人员应定期亲临现场,对此类机构中食品保质期、生产批号等多方面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内容进行抽查,进而从源头治理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现象。其二,为充分发挥经济法对于消费者保护的最大作用,社会各个领域、阶层应形成一种良好的市场监督风气,对各种同类商品进行价格比对,对恶意竞争现象做到积极举报。其三,在消费者自身方面,应避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心理出现,在消费的过程中,无论受到何种侵害,均应以法律的武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其四,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济活动主体,应提升自身经济法意识,积极学习掌握经济法内容,进而立足于经济法,在确保自身合法权利的同时,最大化确保消费者权益。

综上所述,随国民素质的整体提升,消费者对自身合法权益的关注度不断增加,同时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也为消费者权益维护提供有力保障。虽然现阶段我国经济法关于消费者保护方面的内容仍不够健全,但通过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未来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将得到大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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