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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创新与电子商务发展探析

时间:2024-08-31

童飞虎

摘要:民商法的创新更有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但当前我国民商法是针对以往交易模式而形成的,对当前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并不具備完善的规范作用。因此,民商法需积极创新,既要规范民事主体个人素养,还要满足时代发展所需。

关键词:民商法;创新;电子商务

引言

民商法中具有商法与民法,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仅丰富当前市场交易环境,更为互联网发展提供有效助力,但由于其交易环境具有虚拟特征,从而导致民商法并不能够满足网络交易需求。因此,民商法需积极创新,以此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行为。

一、民商法对电子商务发展影响

(一)提供法律保护

随着我国科技技术的突破,电子商务也借由电子信息技术应运而生,电子商务可用于交易,在双方交易的过程中通过互联网进行商品信息传递和获取交易对象所需物品信息,其中包含图片、视频、文本和声音等相关内容,这种信息不仅仅可以成为商品库存信息,还可成为商品价格信息。在针对电子商务与民商法研究前,我们需分为四个阶段研究电商交易特征。首先,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需要买家确定自身所需商品型号,而后在货款充足的情况下,由电子商务中的商家进行服务。其次,这种交易活动需要买家与卖家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流,商谈交易对象、线下收货地点、运输信息、商品信息等,在相关事宜完全确定后,电子商务交易则完成。同时,卖家与卖家需对交易环节中的每个部门加以明确与了解,其中包括运输部门、保险部门、金融部门等,并在相互协调与沟通下促使交易顺利进行。最后,此交易需根据相关合同要求进行实施,保障卖家货款到账的同时还需确定卖家可收到等额的交易物品。我们可以从电子商务交易环节中发现,电子商务的发展和其中的每项环节都没有对民商法形成排斥状态,因而民商法需加以创新、修改、完善、调整,以此满足电子商务下的交易需求,制定出符合电子商务交易、电子商务发展的明确制度,为此线上交易提供法律保护。

(二)无法确认民商法电子商务主体

民商法在设计主体标准过程中,由于多数商家不能根据民商法规定进行审核,从而导致电商交易无法正常运行,我们可以认为民商法在电子商务规定方面并不完善。以往的民商法在电子商务进入经济市场时,需要电子商务于工商部门获取注册批准文件,并具备经营执照等相关文件,根据执照中的规定开展电子商务交易。但在实际电商行业中,由于网络具有虚拟特征,商与民二者只能在无形间进行沟通,从而导致电商无法成为民商。

二、民商法创新与电子商务发展策略

(一)合理划分主要责任

想要满足民商法的具体要求,便需要增强电子商务主体在民商交易过程中的个人素养,在法律法规中对商务主体个人权利和义务进行合理划分,以此推动电子商务发展。想要迅速培养电子商务人才,便需要商务主体认可民商法的法律法规,但网络电子数据中人们很难对其信誉进行考量。因此,民商主体可以技术为主要构件法律层面民商主体的方式,并明确其电子商务人员个人身份,如若不能确定身份的优劣,便需要具备相应身份条件,否则网络中的交易将丧失法律约束。同时,民商法的电子商务法律创新还可保护主体与客体间的身份,对于不具备授权的主体需给予惩罚,以此明确电子商务主体的重要责任。

(二)电子商务法的制定

本身电子商务民商法便具备不同含义,我们可以以宏观的角度进行研究,其内容中包含商事活动的主要数据,且覆盖面积较为庞大,可分为交易环节中的电子信息与以交易模式中的主要电子商务。在微观的层面中进行研究,可将数据作为交易形式中电讯发生的商务性质。当前我国多数国家为了快速发展电子商务行业,皆制定出相应的电子商务法律。例如美国便制定出《全球电子商务框架》,新加坡则颁布《电子交易法令》。虽然多数国家都已经纷纷出台构建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我国仍然不具备完善的电子商务民商法,因此我国需积极创新电子商务民商法,并在此基础上将以往的民商法进行创新,以此保障电子行业可持续发展。但从实际来看,我国当前电子商务交易规定主要由书面环境诞生,部分电子商务仍然在发展过程中遭受重重阻碍,想要有效改善此限制,便需要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因此,我骂你可将电子商务民商法的创新基础与创新工作至于创新和完善方面,由此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并保障其稳定性及实际性,以此完善其中内容,改善与创新民商法不足之处。

(三)遵守电子商务法原则

电子商务行业不仅包括技术方面、货物方面、服务方面,更具备知识产权方面和金融方面等,且这些内容中皆具备法律法规相应制度。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既需要网络的安全性得到保证,还需要建立在自由化、开放化的电信层面中,以此强化不同国家中电子商务公平竞争环境。因此,创新电子商务民商法,需将全球化经济作为核心内容。我国当前在世贸组织中占据重要地位,从而电子商务需接触到行为规定、商务纠纷、支付模式、单证规定等多方面内容加以创新和完善,保证我国电子商务于国际方式相接轨,形成国际化的民商法电子商务制度。我们可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创新。其一,规定电子商务主体行为。在实际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需要通过民商法完善电子商务法律,例如产品运送服务、产品种类、产品服务、产品质量等都需要明确其中关联,并加强约束以上内容与行为。其二,规定电子支付功能。电子支付是电子商务的重要功能,包含着各种各样的支付形式,并不仅仅是以往的信用卡、转账卡与ATM,还具备人们普及使用的支付宝功能、数字钱包功能、智能卡功能等,从而对民商法中的交易形式提出更高要求。在构建电子商务网络银行时,需要银行明确交易客户的信息认证、双方权利、交易情况等,并以此限定用户行为活动。

结语

随着多媒体技术的突破,电子商务行业应运而生,从而导致民商法也出现一些需要完善的弊端。但由于民商法在不同阶段中的内容覆盖有所差异,因而民商法需充分发挥其价值作用,顺应时代发展趋势,不断创新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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