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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时间:2024-04-24

李丽丽

摘要:近些年来我国对于高等教育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相应的高校教师的收入也在相应的提升,高校教师的个人所得税便成为了各个地区税务局的重点监管对象。高校实施的是绩效工资制度,对高校绩效工资的总量及构成进行确定,帮助高校教师的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提供一定的可能性。在相关政策和法律许可范围中,在绩效工资总量的控制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的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案,实现教师提升收入并减少对应的税负支出,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关键词:绩效工资;高校工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教师个人所得税的筹划,主要表示的是报税人在法律及政策的许可范围中,按照税法的立法宗旨和作用,借助科学的设计方式来制定学校的各个经费制度,为教职工提供多样化的工资和薪金的报酬支付形式,降低教师个人所得税档次,实现教师税后工资的最大化。

我国在意识到人才对国家发展的重要性后,在近几年对高校的重视和支持度在不断的提升,我国高校教师的工资待遇在近几年得到了极大的提升,高校教师的个人的所得税缴纳数额及方式也逐渐变为各地区税务局监督重点。税务总局在2009年的5月通知了,要各个地区的税务机关实现对教师工资、兼职、收入和来访学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加强,从2006年的7月开始,我国开支习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的改革,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转为岗位绩效,构建职位职责、业绩和能力等更加凸显的薪酬系统。在高校的人事制度及绩效工资的改革深入中,高校职工收入结构和总量也在变化着。各高校结合国家和地方绩效工资改革,对绩效工资改革制度实行了进一步的推广,实行多劳多得,有劳优酬绩效工资制,量化及固定化教师收入[1]。如何遵守政策和法律的基础上,在绩效工资总量的基础上控制科学合理的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案,协助教师对收入进行提升,并且减少税负,继而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对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

一、个税法中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中规定的内容,纳税人得到工资、薪金、稿酬和劳务报酬要缴纳一定的个人所得税。对高校教师而言,在校期间主要是工资及薪金等少量的劳务报酬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具体是指在任职或是受雇获得的奖金、年终加薪和津贴以及分红等相关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教师个人独立提供的不稳定雇佣劳务获得的报酬。

目前的中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法来自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实施修改个人所得税的决定,各地自2011年9月1日开始将个税起征点提升至3500元,工资,薪金使用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按照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应纳税所得额代表的是员工月工资收入总额除去个人所缴纳的五险一金,同时减去个税起征金额也就是3500元被去掉以后的金额。超额累进税率制采用的收入相近两人由于处于不同税率档次出现较大的收入差距[2]。劳动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低于4000元,减去800元;大于4000元,减去20%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使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为必要和可行的。

二、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筹划中的不足

(一)个人所得税筹划的认识缺陷

关于个人所得税,通常人们会理解为单纯的少交税。目前的多数教职工都会不满意当前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主要是认为其税额比较高,造成了有关部门利用少报收入的方法降低缴税,不采取正确的纳税筹划而采取偷税漏税的方式来降低税额。甚至会出现纳税筹划是财务或人事部门的责任这一认识。关于纳税筹划的主体是单位中能够决定收入分配总量的,可以对分配政策、发放时间、分配标准等进行决定的。财务部门需要结合单位的人事部门共同来执行税收的筹划,使得纳税人理解和支持分配时间、额度等。

(二)工资福利发放的税负缺陷

学校教学工作是比较特殊的工作类型,工资福利发放是在教学酬金之外的其他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每月发放,每学期发放一次奖金,高等学校教学酬金和工作量存在不确定性,因此不能够按月发放,未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的其他收入是有着较大的随意性的,并且对酬金进行方放的部门并不是统一的,造成了月发放的金额出现了不均衡,导致纳税筹划难度的增加,不能对年终奖实现充分的利用,依靠商数来确定税率税收优惠[3]。当前高校实施的财政统收统支国库集中制,其最大的特点是单位所使用的每一笔支出都要经过财政授权和审批,授权额度需要保持均衡,导致了税负筹划的困难。

三、绩效工资制度的高校个人所得税筹划策略

(一)制定绩效工资制度的教师收入

有效结合绩效工资的改革文件,高校教职工收入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财政部分统一发放的工资,主要有: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第二部分是奖励绩效工资,主要分为基本津贴和绩效奖。第三部分是其他津贴和补贴,主要包含了实践教学的酬劳津贴、辅导员津贴、教学成果奖、监考费、科研劳务费和值班补贴等。

只有厘清了收入的构成及收入的发放方式后才可以对每个教职工的年收入进行测量和计算,对不同的税负方案实行侧段,为纳税筹划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事先筹划

事前筹划是要在纳税义务出现前,对工资等个人所得支付展开事前规划及控制。在每年的年初学校对教师的津贴、补贴、工资和奖金等进行发放;此外还有有关教职工的各项经费报销、支付教师福利等。以上这些都是要经过事前的规划的,实现对发放制度的制定,确保其规范化[4]。学校的人事部门需要对相关的税收政策十分了解,有效的对教职工的工资发放金额及方式作出统筹,对常规工资、课酬等相关因素内,对每个教职工下个年度的工资数量作出精确的预测和规划,为纳税筹划提前做好准备。

(三)各职能部门共同筹划

一般纳税筹划主体是针对分配和制定收入总量标准部门。高校的人事部主要是对薪酬福利政策进行制定,因此纳税筹划的主体是人事部。高校属于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形式的单位,每月的资金使用要通过财政授权,高校这一单位的性质比较特殊,教学工作量主要是由教学部门所提供,监考费用的提供者主要是考务部门,因此高校教职工的工资福利以及人事和财务部门等都有着密切的联系,对此各个部门要共同筹划。

四、绩效工资制度基础上的高校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案

(一)职工薪酬福利化

高校基于国家有关政策的许可范围中,可以适当对职工福利项目支持和金额进行提升。结合税法相关内容,员工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工薪资金总金额对比要低14%,并且能够实现税前扣除。对此,教职工除绩效工资外的补贴或奖金要尽量选择货币支出以外的方式,最好要采用教职工的报销支付方式,降低税基。高校主要会使用报销交通、通讯、用餐、网络和杂志报纸费,且为教师提供培训费,采取上述方式来降低税前工资,充分减少计税依据。在具体筹划过程中,学校要建立实报实销制,制定教师报销形式和额度,根据合法报销凭证做出对应的处理。教师科研、精品课堂建设和奖励同样可以通过报销方式来指出,避免以制表发放形式支出[5]。

(二)合理筹划月工资、年终奖等金额

在个人所得税法中,工资薪金的收入和年终奖一次收入及扣缴政策不同。国税9号文件内,指出纳税人得到了全年一次性的奖金要被当成是一个月的工资和薪金所得来计税,依据以下计税的方式,采用扣缴义务人的发放形式实行代扣代缴,可以先将雇员在一个月河道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以后,依据商数对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进行确定。将一次性扣除员工的奖金和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以及费用扣除额的差额余项,依靠上述方式对全面的一次性奖金适用的税率等进行制定。

若月工资收入要比年终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高,使用适当的月工资收入额,提升年终奖奖金一次性奖金的比重。若月工资的收入若是低于年终奖一次性奖金适合使用的税率,则要提升月工资收入的发放奖金。财务部及人事部之间要展开密切的配合,精确计算出教师的年收入,确定工资薪金所得的工资区间及个人所得税的对应率,见下表1,最佳年工资发放数同年终奖金发放数被确定之后,将教职工全年总税负减少到最低。

设教师税前扣除社保、公积金合计1000元。

设教师年收入总额是12万元,存在以下两种发放形式:

1)月收入7000元,年终奖金36000元,年应纳税额:月工资应纳税=[(7000-1000-3500)*10%-105]*12=1740元

年终奖的应纳税=36000*10%*-105= 3495元

全年的应纳税5235元

2)月收入5800年,年终奖50400元,教师全年需要纳税:月工资应纳税=[(5800-1000-3500)*3%]*12=468元

年终奖金应纳税=50400*10%*-105= 4935元

全年总的纳税额=5403元

可见,方案1比方案2节税168元。

五、小结

随着我国高校教师收入的不断提升,教师也需要对维护自己利益这一意识进行提高,教师的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及合理避税显得更加必要。因此高校的管理者,需要站在教师角度维护其利益,提高个人收入,克服个人所得税筹划难点,掌握税法及国家政策,设计灵活的筹划方案,使用个人所得税多项优惠政策,提升教职工收入。

参考文献:

[1]汤常一.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研究——以高校教师工资薪金所得为核心[J].中国市场,2014,50:98-101.

[2]肖新花.基于绩效工资改革背景的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筹划研究[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10:83-84.

[3]刘娇娆,刘晓娆.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初探[J].新会计,2014,08:68-69+19.

[4]翁秀珠.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分析[J].中外企业家,2014,28:90-92.

[5]顾素霞.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J].财会月刊,2010,32:31-33.

(作者单位:宁夏大学计划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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