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陈诗贵
摘要: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改革,私募基金的发展极为迅速,并呈现出新的特点。目前,尽管私募基金发展创新迅猛,但与其相关的税收制度建设还相对滞后,税务部门尚未出台涵盖其所有类型的税收政策,比如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基金税负不同、契约型基金主体纳税问题等。本文拟通过比较分析私募基金不同组织形式下的税收制度,以对当前私募基金涉税问题进行简要梳理。
关键词:私募基金;组织形式;税收制度
近年来,私募基金行业蓬勃发展,截止目前,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有17085家,已备案正在运行的私募基金39704只,认缴规模8.03万亿元、实缴规模6.43万亿元,从业人员28.2万人。私募基金的发展丰富了资本市场层次,对于“新常态”经济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而私募基金税收制度尚存在许多模糊地带,税收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希望本文通过对私募基金不同组织形式下的税收制度进行的比较分析,能够起到抛砖引玉之作用。
一、我国私募基金按组织形式的分类
根据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目前我国私募基金按组织形式可划分为公司型私募基金、合伙型私募基金、契约型私募基金。
(一)公司型私募基金
公司型私募基金是股份投资公司的一种形式,公司由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投资者通过购买公司的基金份额成为股东,基金设有最高权力机关股东大会、执行机关董事会和监督机关监事会,公司股东享有《公司法》所规定的参与管理权、决策权、收益分配权及剩余资产的分配权等。主要特点包括具有资合性,股权转让及人员变动不会给基金带来直接的影响,稳定性高;法律制度完善、组织架构完备。
(二)合伙型基金
合伙型基金是根据合伙协议而设立的基金,国际上多采用有限合伙制,其属于非法人。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为主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出资额一般占到全部出资的八成以上,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对外代表基金开展经营活动,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契约型基金
契约型基金,又称单位信托基金,它是指将管理人、托管人以及投资人三方主体,通过契约型基金这一纽带连结起来,多个当事人之间通过签订基金契约,依此发行受益凭证而设立的一种基金。因此,契约型基金不具备独立的法律资格。契约型基金主要特点包括无需注册专门组织实体,运营成本低廉;信托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基金的投资管理和运行不受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干预。
二、不同组织形式基金税收制度比较
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不同,其税收制度亦存在很大差异。综合来看,自2016年5月1日起全国全面推行“营改增”后,私募基金的税收制度主要涉及增值税和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两大税种。
(一)增值税
目前,关于私募基金增值税税制方面主要依据为《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从增值税纳税主体来讲,公司型私募基金的和合伙型私募基金二者在增值税税制上是不存在差异的,即基金公司、管理人、投资者可能会发生增值税的应税行为而成为增值税纳税人。而契约型基金由于其特殊的组织结构,基金本身没有实体化,而是采取契约合同形式,因此不具有征税主体资格,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在契约型基金中,只有管理人和投资者可能是增值税纳税人。
1.基金公司
根据36号文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若基金的主要业务为投资有价证券、债券等金融商品,则应差额征收增值税;若基金主要业务为股权投资,针对投资非上市企业未公开发行的股票,其股权不属于有价证券,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而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则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税目征收增值税。在契约型私募基金中,合同暂不作为纳税主体。
2.管理人
对基金管理人来说,主要收入是管理费。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一般分为固定收益和分红收益两个部分。固定部分,大概为募集总额的的1-2%,应按“现代服务业”征收增值税。但对于分红收益却存在争议,这个收益大概为基金增值部分的20%,目前存在两种看法,一是认为是投资收益,不征税;一是认为不属于投资收益,因不是基金自身资金产生的收益,而是服务报酬,应征增值税。
3.投资者
投资者取得收益,按照36号文的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针对不同交易结构设计的基金投资者应区别分析。在结构化基金中,优先级投资者收到的是固定收益,符合征收增值税的条件,对于承担投资风险而收益不确定的劣后级投资者,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而非结构化基金中,基金的所有投资者均承担风险,取得的是非固定收益,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二)所得税
1.公司型私募基金所得税税收制度
公司型私募基金的主要不足是双重纳税,不仅基金层面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者层面还须就分红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在一定程度上既抑制了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又限制了基金规模。但是,公司型私募基金能够享受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从而可部分抵消双重征税的影响。在基金层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基金获得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创投基金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 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在投资者层面,投资者收到基金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符合免税政策。因而针对企业法人投资者而言,在不考虑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下,其投资公司型私募基金和投资合伙型私募基金的税负是一样的,所得税率均为25%。因此从税收政策方面考虑,以创业投资为主的基金可以选用设立公司型私募基金进行适当税务筹划。
2.合伙型私募基金所得税税收制度
合伙型私募基金相较公司型私募基金具有较明显的税收优势。合伙型私募基金作为税收透明体依据“先分后税”的原则,在税收上的优势集中体现在基金层面不用缴纳所得税,而只由合伙人分别缴税,其中自然人合伙人一般按5%—35%超额累进税率缴税,法人合伙人一般按25%缴税(低税率和免税主体除外)。同时,合伙型私募基金在北京、上海、天津、深圳等地区还享有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投资者可以达到避免双重征税、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进而获得更高的投资回报。
3.契约型私募基金所得税税收制度
契约型私募基金在国内尚无明确规定,但传统借信托、券商资管等通道发行的私募基金可以看作契约型私募基金的雏形。契约型私募基金无需设立公司或合伙企业,因而没有公司或合伙企业实体的约束,在募资等条款设计上最为灵活,可多次筹集资金。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提出的“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契约型私募基金本身不是所得的实质享有人,其不属于所得税纳税主体,因而现有的信托、券商资管等契约制私募在基金层面无需缴纳所得税,而由投资者缴纳所得税,从而避免了双重征税的问题。在投资者层面,自然人投资者按20%的税率缴税,法人投资者按25%的税率缴税,由基金管理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三、结语
通过对私募基金不同组织形式下的税收制度比较,私募基金投资者、管理者在设立及运营运营基金时,应综合考虑不同组织形式下税收制度因素,既要符合自身投资效益需要,也应邀能够适当税务筹划、规避税务风险,从而确保提高基金运营收益。同时,希望国家税务部门根据当前私募基金发展形势及特点,尽快完善有关私募基金的税收制度及税收优惠政策,达到规范透明从而鼓励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Z].2016-3-23.
[2]中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Z].2008-2-22.
[3]殷秀梅.契约型基金所得课税法律问题研究[D].中南大学,2014.
[4]朱沁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收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5.
(作者单位: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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