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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立适应我国社会体制的税法税收

时间:2024-04-24

文/崔浩然



如何建立适应我国社会体制的税法税收

文/崔浩然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其改革过程中出现了诸多的复杂性以及不稳定性,从而导致了税收立法呈现出了一定的滞后性。从目前税法体制进行分析后发现,其与当前经济发展存在着不相适应的问题。

税法;税收;机制完善

为了能够建立适应我国社会体制的税法税收,应该结合我国国情构建多层次、多税种的税法体系。这样才能够更好地满足当前我国社会体制的发展,最终实现一套科学化、合理化的税法体系目标,有效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一、建立适应我国社会体制的税法税收的构想

(一)完善税收实体法,确保税收税法有法可依

对我国现行的税收实体法而言,需要通过完善其经济职能才能够更好地发挥出作用。虽然这并不是我国税收体制的一个工作重点,但是完善其体制的目的能够确保我国税法体制的完整性。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针对我国现行税收实体法完善的内容主要为:1.通过确定税收收入增长以及当前社会体制下的经济变化适应机制,有效缓解税收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周期性波动,通过增强其能力来体现出我国税收的公平性。从而可以更好的满足全球经济化发展需求,也是促进我国税法国际化的一个重要途径。2.通过增值税改革来完成从生产型到消费型的转变。从某个层面上来分析,应该有效地扩大我国的征税范围,适当地针对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进行拓展。3.针对企业以及个人所得税进行改革,实现企业所得税的“两法合一”。同时也还需要调整个人所得税的减扣措施,可以通过调整边际税率来满足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4.增加新税种。这个环节中无论任何一种税种的调整与增加,需要具备国家法律效力。对于一些常见税种必须要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制定相对应的税收法律制度。对于一些特殊的税种应该通过国家统一立法来给予法律效力,也可以通过委托立法的形式,由全国人大进行授权,再由相关部门来制定相对应的税收条例,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税收税法有法可依。

(二)修订刑法典中涉税规定

现行刑法典中已经有效指明了涉税犯罪的法律法规,但在其相应的法律法规中依然不够健全。相关的司法解释也需要进一步完善,通过修订刑法典中涉税规定,才能够更好地促进税法税收更加适应我国社会体制。首先,应该从整体上进行调整,尽可能不采用自由刑,应该取消死刑。同时还应该针对财产刑进行大力宣传,适当地针对涉税犯罪增加资格型。其次,打破传统对司法解释产生依赖的思想,明确刑法中税收征管罪条款内容,对于一些含糊不清的内容应该进行及时调整。然后,针对抗税罪进行重新认定,应该对其罪型进行划分,即暴力与非暴力抗税罪。最后,针对现行的偷税罪标准进行调整。修订按偷税比例来划定刑罚标准的规定,修订为按偷税数额来确定刑罚标准。

二、完善国内税收法律体系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协调性的提高

协调性作为系统有效率的基本保障。法与经济的结合是税法,涉及到国家、纳税人、政府等各方主体的利益,所以,对协调性有着很高的要求。这种协调性分为好多个层次:不但包括法律形式与税法经济内容之间的协调,而且也包括税法与国家掌握的其他宏观手段间的协调;不但包括税法在内的各单位间税法的协调,而且也包括税法与其他法律间的协调。从建设税法上来讲,应该将税法放在整个法律体系框架中研究,其优势在于如下几点:首先,有利于研究视野的拓展,利用法学研究方法,充分吸收法学研究成果,提升税收立法水平;其次,有助于掌握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税法所扮演的角色,强化税法和整个法律体系间的联系;再次,有助于提高税法和法律间的融合度,科学有效的使用某些规范,对税法进行简化。因此,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研究税法,可以成为税收立法的主要思想方法。

(二)加强可操作性

当前我国法的主要不足在于可操作性差。税法与其他法律对比而言,其操作性非常差,出现这样情况的原因在于立法者借口税法要以高度的、统一的原则来适应这个千变万化的社会,而必须要降低税法的操作性,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自由随意的解释税法,便于税法机关执法。税法可操作性能差,法的评价与指引作用很难发挥,税收法律主义与公平主义势必很难以落实好和执行好,影响了税法的威信,势必破坏了税法的稳定性。因此,从我国建设税法的真实状况来讲,必须要加强税法的可操作性,这是衡量税法建设效果的重要标准,可见强化税法可操行,应当是我国税法体系健全的主要发展方向。

(三)强化程序性

法律体系程序性规则是否完善,一般都被视为现代化水平的主要标志,没有完善的法定程序,就没有办法保证法律的实际效率与公平公正。从立法到行政执法中,我国税法都忽略了程序性规则的关键性,这是我国税法的主要缺点。所以,将来的税法基本法与税收征管法身上肩负着很大的职责,用上文的话来讲,增强税法的程序性和可操作性,这是健全我国税法体系的另一个重大目标,唯有实现一个个目标,才能确保我国税法的真正完善。

三、结语

总而言之,在最短的时间内健全国内现行税法并构建与社会经济发展相符合的税法体系刻不容缓、势在必行。从多方面上而言,这不但是构建起公共财政体制的现实需要,而且也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保障。想要实现这一目标,单靠我们立法者努力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执法者、中介机构和纳税人等多方主体的共同努力,这样才能尽早完善我国现行税法。

[1]王源.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中国路径[J].法制与社会,2016(23).

[2]姚怡萱.论税收法定原则[J].法制博览,2016(04).

(作者单位:沈阳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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