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文/唐金兰
浅析营改增后建筑安装企业增值税抵扣问题
文/唐金兰
随着营改增的推进,建筑安装企业也由交营业税时期,进入了交增值税时期,碰到的问题一定是多种多样的,本文就建筑安装企业在增值税抵扣时遇到的问题做了深入浅出的分析,具有实际操作性。
营改增;建筑安装企业;增值税抵扣
自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建筑安装企业开始缴纳增值税,虽然在这之前,不少企业已做过相关的培训,但到真正实施起来,还是会出现不少的问题,笔都就在实践中碰到一些问题,跟大家做一些探讨。
现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精神,建筑安装企业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为11%,同时又指出,一般纳税人有三类情况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分别是:清包工,甲供工程,建筑工程老项目,适用税率为3%。同时在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七条中又指出,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是说,在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中,存在两种销售适用税率,11%及3%,同时又存在着两种材料及费用进入成本的核算模式,可以抵扣及不得抵扣。这就要求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区分这两种销售模式,做相应的帐务处理。
首先,建筑安装企业要与与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签订协议,确保“货物、劳务及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次,该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进行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但由于营改增的特殊性,下列发票不得抵扣:营改增前签订经济合同,营改增后支付款项、开具的专用发票。即经济业务签订合同及“三流”时间点都要在营改增后,才符合抵扣的条件。
建筑安装企业涉及到可抵扣项一般有:一、建筑安装材料,二、周转材料,三、临时设施,四、人工费,指劳务分包。五、机械租赁费,六、分包款,七、与经营有关的一些费用:差旅费-住宿费,办公费,通讯费,租赁费,物业费,水电费,会议费,修理费,咨询费,技术费、绿化费,劳动保护费,检验试验费用,研究开发费用,培训费,安保费等。
在进行招投标阶段,企业就应根据客户的要求,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做预算时充分考虑两种计税方式对营利的影响,在订立建筑安装销售合同的同时,项目就已经确定好了采用哪种计税方式:一般计税方式或简易计税方式,并编制相应的项目编号,使其项目编号能反映出其计税方式,便于后绪采购及管理。采购部门要依据相应的计税方式,进行采购,一般计税项目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简易计税方式,则只要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仓库应根据抵扣方式的不同,设置一般计税库和简易计税库。仓库进行收料时,一般只为某个项目而进行的专项采购,因为订销售合同时已做好区分,就可以入到相应的库中。实际情况中,也有一些采购属于通用品备料采购,因为能取得大宗采购的价格优惠,这种情况一般如能取得抵扣发票,宜先进入一般计税库,领料时,根据相应的项目编号,进行发料。一般计税项目领用一般计税库的物料,没有涉税风险,但如果把一般计税库的物料,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就会有涉税风险。这就要求,仓库人员要特别注意一般计税方式入库的材料的领用。在提供给会计人员的收发料报表中,要明确注明,有哪些采用简易计税项目的工程领用了一般计税项目的物料,会计人员应就其领用物料的金额计算进项转出,进行帐务处理及纳税申报。有的企业营改增之前的库存物料没有用完,这些库存材料在营改增前没有抵扣过,把它们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都不会有涉税风险。
对有一些成本费用项目,不能完全区分用于一般计税项目还是简易计税项目,财税(2016)36号文第二十九条规定: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但这里又有一个特殊项目,财税(2016)36号文第二十七中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也就是说企业如果采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兼用于抵扣项目和不可抵扣项目,不需要看比例,直接全额进行抵扣就可以了。若在使用这程中,改变用途,专门用于不得抵扣项目,则要计算不得抵扣金额,进行相应的进项转出。计算公式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净值×适用税率
营改增之后,建筑安装企业的增值税抵扣对企业的经营意义重大,两种计税方式共同经营的情况下,必须要分开采购,分开核算,最终实现降低税负的同时降低涉税风险。
[1]中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文件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Z].
[2]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2016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税法(Ⅰ)[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6.
[3]中华会计网校,2016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税法(一)应试指南[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
[4]贾康.为何我国营业税要改征增值税[J].经济,2012(Z1).
[5]郝忠伟.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思考[J].财会研究,2012(11).
(作者单位:苏州华安普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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