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31
高相艳 郭宝平
摘 要:野生动物保护,归根到底就是如何保护野生动物涉及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资源利益、生态利益、整体利益等。在野生动物保护日益精细化的现代社会,本文通过对不同类型的利益进行分析整合,构建利益衡平的野生动物保护制度,满足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要求。使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制化建设进一步加强,为我国环境法学的发展贡献微薄力量。本文通过调查分析研究,从野生动物保护边界法律制度现状出发,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试图找出当前保护制度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案,能够在根本上实现法律制度的完善,使动物在发挥生态利益的同时,合理获取资源利益、公共利益。
关键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修改;完善建议
引言
野生动物如何进行保护与利用是一个需要长期性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的问题。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野生动物更是被推到了风口浪尖,《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也被提上日程。虽然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只是法律框架中的小部分内容,但是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野生动物保护离不开检察机关的参与。一方面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一直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检察机关通过刑事检察职能可以有力打击涉野生动物犯罪,震慑潜在犯罪,实现保护野生动物的目的。
1 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现状分析
1.1 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法律体系将动物大致分家畜家禽、水生动物和野生动物三类,分别适用不同法律。其中,家畜家禽适用于《畜牧法》;非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适用于《渔业法》;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适用于《野生动物保护法》。
1.2 执法现状
从执法体制来看,野生动物保护的各个环节涉及不同执法部门。猎捕和人工繁育野生动物需取得相应级别的林草部门或渔业部门的许可证。野生动物在进入流通交易环节前,需实施检疫,负责检疫和有关监管执法工作的为农业农村部门下属的动物卫生监督所。在运输环节,交通运输部门需进行日常检查,对非法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进行查处。在市场经营环节,市场监管部门需对农贸市场、超市、饭店、宠物店等进行检查,发现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时及时进行处理。
2 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的建议对策
2.1 调整野生动物保护范围
除现行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外,需另行由野生动物保护有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科研专家团队及环保组织等社会团体在详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列出常见野生动物禁食名单,对禁食名单内的野生动物采取严格保护,除因科学研究需要等特殊情况外,禁止猎捕、杀害、收购、加工、出售、食用。与此同时,针对该禁食名单,要大力开展科普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从社区、学校做起,确保社会大众知法懂法、尊法守法[1], 保护野生动物同时保护人类自身。
2.2 及时调整《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我国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级分类保护,分别制定保护名录,一般公众很难确定哪些动物能吃,哪些动物不能吃。制定可食用动物白名单,既能使一般公众明确食用范围,也便执法人员监管。在《决定》已经将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作为可食用动物的白名单的情况下,需林业部门和农业部门加强合作,根據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发展该目录,尽快将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确保安全的动物纳入该名录,并以相应的检疫制度作为安全保障。
2.3 探索民事行政检察参与野生动物保护路径
国家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后,检察机关的职能可概括为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四部分。当前四大检察中,仅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民事检察和行政检察因缺乏参与路径未能参与野生动物保护[2]。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的检察监督体制还应探索民事行政检察参与野生动物保护的途径。
2.4 增强野生动物保护全链条管控力度
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中明确非法加工和食用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 可构成犯罪。修正涉及野生动物刑事犯罪的有关司法解释,废弃旧有的数量、金额标准,重塑野生动物及制品犯罪的量刑梯度。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及其他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在涉及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方面[3],除现行规定的行政处罚方式外,可增加“警告”“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方式。
2.5 健全刑事与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衔接机制
刑事与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衔接机制的健全具两方面的重要意义。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在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具有不同功能与作用,两者配合才能真正发挥检察机关在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时,要注重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相衔接,在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追究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提出赔偿损失、以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等诉请。这两种职能衔接有利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已有刑事诉讼证据可为公益诉讼中查明相关事实、确定赔偿金额等提供重要依据[4],同时增加违法犯罪的成本,可有效转化为生态修复资金。因此,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的检察监督体制应进一步健全刑事与公益诉讼检察的工作衔接机制,建立健全常态化的工作交流与信息共享机制、衔接情况与效果的定期检查机制等。
2.6 建立野生动物集中管理与保护体系
设立专门的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部门,集中行使执法权。对于法律法规许可捕食的野生动物,在各县域范围内建设野生动物集中收购市场,统一收购并实施检疫,从源头上确保所有流入市场的野生动物的安全性。涉野生动物的司法案件,可交由专门的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并审理,对违法行为人从严判处刑罚并让其从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加大对不法分子的惩罚力度,有效保护野生动物资源[5],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维护人民群众健康福祉。
2.7 健全监督机制
地方政府进行涉及野生动物的许可审批等决策事项时,必须按照公开透明原则进行,便于公众进行监督,从而保障公众检举权与控告权。对于地方政府在接到检举控告后仍然存在不作为现象,则应当规定相应的司法救济渠道及期限,使公民的权利得到相应救济。其目的在于避免地方政府陷入局部利益的泥沼之中,通过公众的有效参与进行监督,使野生动物的整体利益得到保护[6]。同时,建立相应的部门内部监督机制,将野生动物的保护成效纳入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范畴,调动政府部门保护野生动物的积极性。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野生动物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离不开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多环节的共同努力。我们在探索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力度、普及野生动物保护观念的同时,也要充分发挥司法特别是检察机关的职能,加强野生动物保护。
参考文献:
[1] 龙婧婧.拓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的建议[N].民主与法制时报, 2020-03-24(002).8-10.
[2] 赵锦锦,刘丹.浅谈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问题[J].法制与社会,2020,(12).15-16.
[3] 刘丹. 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短板与对策[N]. 上海法治报,2020-02- 12(B03).21-22.
[4] 魏世婧.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9,(06).31-33.
[5]魏世婧.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9,(6):65-67.
[6]周训芳. 野生动物利用监管制度体系的完善路径[J]. 环境保护,2020, 48(06).7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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