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31
陈敏 黄振胜
早发现、早报告,对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十分重要,而早发现、早报告离不开“吹哨人”。
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谁来“吹哨”,怎么“吹”?在《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中,有人大代表、专家、市民建议,进一步完善监测预警体系,完善信息报告机制。同时,通过立法,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吹哨人”受到法律保护,举全社会之力,更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谁能当“吹哨人”?
“吹哨人”的提法起源于英國,每当发现有罪案发生时,警察会吹哨子引起同僚以及民众的注意。现在所指的“吹哨人”,指的是为了让公众注意到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等存在的问题,采取某种行为予以示警或纠正的人。
在现代社会公共治理中,“吹哨人”是不可或缺的角色。事实上,我国在食品药品领域、治理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方面已建立了“吹哨人”制度。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哪些人可以当“吹哨人”?按照现行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信息,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
“应该鼓励单位和个人反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信息,让公民都有这种警觉和意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医师杨小伶认为,公民有权也有责,通过正规渠道来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
杨小伶说,普通民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缺乏专业判断,也许看到的只是表面现象、局部问题,反映的信息可能存在偏差。所以,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吹哨”,专业机构的专业人员要发挥积极作用,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及时、灵敏地有所反映,通过正规的、正常的途径“吹哨”。
西南大学博士周志波也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被赋予“吹哨”的权利,但是,一些特定的单位和个人有特殊的职责和使命,这些单位和个人应当被设定为法定“吹哨人”,其他单位和个人可设定为自然“吹哨人”。
周志波建议,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全市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监测网络平台和移动端App,让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信息。同时,要做好核实与秩序维护,卫生、疾控部门或地方政府收到预警信息之后,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情况核实,如果确实存在隐患,应当立即按照规定上报,并回复“吹哨人”处置情况,做好信息公开;如果不存在隐患,也应当回复“吹哨人”,并说明理由。
让“吹哨人”无后顾之忧
对于反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信息,举报有关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的行为,如何进行保护?目前,国内多地人大开始推动将保护举报人写入法律。
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就规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公共卫生热线等多种方式反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信息,举报有关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提供必要保护,对非恶意报告的单位和个人,不予追究法律责任。不仅明确规定要保护好“吹哨人”,还明确了具有监测义务的“哨点”。深圳市的口岸、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等重点公共场所,都将作为“哨点”单位,形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业监测网络,发生相关情况时,要2小时内上报。
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也明确提出,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完善报告系统,建立健全网络直报机制。医疗卫生人员发现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线索的,向本单位和疾控机构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越级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报告可通过市民服务热线、部门电话、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途径。该条例还规定,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保证报告渠道畅通,建立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依法维护报告人的个人信息、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
“有了这样的‘护身符,公民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的微小线索,就没了后顾之忧。”周志波说,要保护好“吹哨人”,就要从法律上赋予每个单位和个人“吹哨”的基本权利。
“吹哨人”可能由于专业知识的不足,造成错误的“吹哨”。因此,周志波建议,在立法时应明确容错机制,只要不是恶意“吹哨”,都要保障“吹哨人”不被打击报复的权利。如果“吹哨人”受到不公正对待,必须严肃追究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责任。
“有了这样的法律保障,才能让‘吹哨人没有后顾之忧。”周志波说。
而在沙坪坝区人大代表、重庆市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中心党委书记池祥波看来,“吹哨人”应该基于流行病史特征进行预警预判,及时有效地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一步扩散,这是在立法层面应该解决的问题。
因此,池祥波建议,应该对“吹哨人”的行为予以规范,比如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后,在未得到权威部门证实前,应禁止私下传播,以免造成社会恐慌。
健全信息报告机制
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体系如何健全完善?在我市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起草中,起草组梳理的问题清单中,这一问题位列其中。
从市卫生健康委前期收集到的信息来看,目前,我市监测预警体系还够不完善,监测预警体制未完全落实,新发传染病发现能力不足,部分区县对新发传染病例发现和报告意识不强。
而在信息报告机制方面,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信息化水平不高,全市除国家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系统外,没有统一的疾控、卫生应急信息化平台,不能在各业务板块间实现信息共享,也不能与医疗机构互联互通,无法及时掌握情况。
“最关键的是,预警后要体现在应急反应的准确上,信息要畅通,措施要具体。”因此,杨小伶认为,应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监测预警体系,特别是进一步健全信息报告机制。
近日,我市出台了《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旨在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严重危害,指导和规范本市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
该预案提出,全市将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制度。其中,市卫生健康委重点开展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症状监测、实验室监测,以及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市场监管、农业、林业、药监、海关等部门,针对预防本行业、本领域所涉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在行业、领域内开展日常监测。
在组织指挥体系上,设立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市指挥部将建立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害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及时管控和化解风险。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专家分析研判意见,预估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应发布一级、二级、三级、四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一级(红色)、二级(橙色)预警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发布;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的一级(红色)预警信息,需同时报经国家卫生健康委批准后再发布。三级(黄色)、四级(蓝色)预警由区县负责发布;涉及跨区县行政区域的三级(黄色)预警信息,区县需报经市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发布。特殊情况下,市政府可发布各类级别预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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