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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妨害公务撞伤民警被诉

时间:2024-04-23

胡佳来

選题来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类型:妨害公务罪

2月9日,被告人青浦区某小区业主张某与妻儿驾车外出购物返回小区时,小区保安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对被告人张某及其家人检测体温。经检测,张某儿子张某某体温异常,保安遂让其暂缓进入小区并要求进行对其复检。张氏父子为此表示不满,下车与保安争执,并将车辆停放在小区门口影响正常出入秩序。后经复检,张某某体温显示正常,保安示意其可以进入小区。但被告人张某却借故生事,继续与保安进行争吵,拒绝将车辆驶离现场,造成小区出入口通行受阻,并引来多人围观。

民警到达现场后,对被告人张某予以劝解并要求其驶离车辆,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被告人张某拒不配合,民警遂告知其若再不配合挪车将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经民警多次警告后,被告人张某发动车辆,并采用点刹方式驾驶车辆拖延驶离。民警遂要求被告人张某下车,但其拒绝下车,后在民警对其强制带离期间,突然加速驾驶车辆,致民警手臂被车辆撞击。

2月10日,张某被青浦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次日,青浦区检察院对被告人张某依法批准逮捕。17日,青浦区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被告人张某提起公诉。

主讲检察官董红点评

检察官董红

被告人张某在疫情防控期间,阻碍疫情防控工作,开车拖撞执法民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

此外,为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两高两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确保对危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准确适用法律。希望广大市民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对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董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从检十年来始终奔赴在办案一线。)

组稿:陈侃  hastingschen@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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