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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宪法之路(五)

时间:2024-08-31

“七八宪法”从某种程度上完善了民主法制建设的原则,消除了“文革”的恶劣遗痕,但总的来说并没有完全摆脱“左”的影响。从整部宪法的内容看,许多重要的问题都未能涉及,相反,一些本来不应该由宪法加以规定的,反而出现在宪法的条文中,使得这部宪法缺乏科学性、规范性。

1976年10月,“四人帮”被粉碎,肆虐十年的“文化大革命”宣告结束。为了纠正“文化大革命”的错误,肃清“四人帮”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影响,需要在指导思想上进行“拨乱反正”。1977年中共中央决定修改“七五宪法”,力图从宪法上清除“文革”的余毒,恢复法制秩序。

1977年10月24日,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召开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定于1978年春召开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此,成立了宪法修改委员会起草宪法。1978年2月18日,党的十一届二中全会通过了准备提交五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和《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

1978年3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會议听取了叶剑英受中共中央委托所作的《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3月5日,大会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七八宪法”由此诞生。

由于当时刚刚粉碎“四人帮”,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还来不及全方位地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教训,也来不及彻底清除“文革”余毒对宪法的影响,因此,“七八宪法”既反映了“拨乱反正”的初步成果,又带有“七五宪法”的某些痕迹,是新旧交替阶段带有过渡性的宪法。

“七八宪法”的特点

“七八宪法”删除了在上层建筑领域里实行全面专政的条款;恢复了1954年宪法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规定和国家机构的设置;恢复和强调了社会主义的民主原则和法制原则;重新设置了人民检察院,以实现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七八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这是国家在新的发展时期的总任务和全国人民的奋斗目标,因而深得全国各族人民的拥护。在相关的条款中增加了“高速度地发展国民经济、不断提高社会生产力”,大力发展科学文化教育事业,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等。

由于“七八宪法”制定时还没有彻底摆脱“左”的指导思想的影响,还没有能够彻底纠正“文化大革命”的错误理论、政策和口号,以致在“七八宪法”的序言中继续肯定了“文化大革命”,认为“第一次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胜利结束,使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继续确认在新时期要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开展阶级斗争;在国家机构中,依旧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为“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仍然将“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在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上,依然没有恢复“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等正确原则。这也就决定了日后必须对这部宪法加以修改。

两次修改

“七八宪法”颁布不久,发生了影响深远的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实现了新中国建立以来党和国家历史上伟大的转折,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开辟了光辉的前景。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和1980年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七八宪法”的一些内容做了修改和补充。

在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召开之前,邓小平在1980年8月18日发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中指出:“中央将向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要使各民族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改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关于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的原则、也将在宪法上表现出来。”他还强调,在国家体制中,党政不分,权力过分集中的状况一定要改变,“今后凡属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都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讨论、决定和发布文件,不再由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发指示,做决定。”

邓小平的上述论断,不仅对修改“七八宪法”具有指导意义,对于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也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七八宪法”经过了两次修改,主要内容是: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以有利于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县人民代表大会由间接选举修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将上级人民检察院同下级人民检察院由监督关系修改为领导关系;取消公民基本权利中“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

“七八宪法”经过两次修改,虽然某种程度上完善了民主法制建设的原则,消除了“文革”的恶劣遗痕,但总的来说并没有完全摆脱“左”的影响,一些已经为实践所证明了的错误思想和制度,仍没有从宪法中废除。从整部宪法的内容看,许多重要的问题都未能涉及,相反,一些本来不应该由宪法加以规定的,反而出现在宪法的条文中,使得宪法缺乏科学性、规范性。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和不断深入,宪法中的许多内容已经与时代的进步要求格格不入,有的甚至成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发展的制度性障碍。因此,制定新宪法的历史任务很快便提上了议事日程。

(节选自《中国宪法史》)(编辑 吴婷婷 wuting24@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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