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31
宋婷婷
没有人能比连任数届的人大代表,更能感受到代表履职的向好转变以及仍存在的不足。
重庆市万州区人大代表、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兴安,正是这样一位“老代表”。他表示,近年来万州区人大在促进代表履职方面屡有创新举措,但新举之下呈现的一些“老态”依然令人忧心,“我注意到在日常代表视察、调研等活动中,出现的往往只有某些热心代表、熟面孔,其他代表到哪里去了?他们的履职要如何规范?”
张兴安认为,地方人大应该对代表履职管理施行信息跟踪机制,随时掌握代表的履职情况。在比较、监督之下,让代表真正地“动起来”。
要对代表分类进行考核
实际上,张兴安的想法在重庆市部分区县已得到探索尝试。如,大足区人大自今年3月起将代表履职积分在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内公示。
“我们辖区有区镇两级人大代表共89名,大家随时都可以在平台上查看每位代表的履职积分,了解大家的履职情况。”大足区万古镇人大主席杨洪亮说,积分制发挥的作用有目共睹,“但是,该制度还需要完善。”
“积分制是把所有代表拉到擂台上进行比拼。这对于一些代表来说,似乎有欠公平。”杨洪亮说,和他一样身为人大工作者的代表,开会学习等履职考核的内容是本职工作,而无职代表却没有把履职和本职工作结合起来的机会。
“可以考虑将代表按照无职代表、人大工作者代表、有领导职务的代表等进行分类,并充分考量各类型代表履职情况,设置与之对应的考核标准。”杨洪亮建议。
渝中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庞美莹、史晓军、赵子峰等人撰写的《关于新时代如何激励和规范人大代表履职的若干思考》一文,对这一问题亦有所思考,提出要公平设置评价标准。因为不同界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和专业技能的代表,会在不同的履职活动中表现出不同能力和作用。这就要求在设定代表履职评价标准时,要十分慎重、公平对待,要让每位代表都对评价标准和结果服气,避免产生抵触心理和矛盾问题,否则就会产生相反的效果。
要强化专业小组履职管理
近几年,代表履职也呈现出“分流”趋势,全市各级人大均在尝试基于代表的爱好特长、工作相关性等,将代表分成若干专业小组进行履职。比如设立法制工作专业小组、农业与农村工作专业小组、环保工作专业小组等。
“在日常履职中,我既是区人大常委会环保专业组的成员,又是法制专业组的成员。”九龙坡区人大代表、华岩镇民安华福社区党委书记周培全说,“和专业组其余代表一样,我们日常会多留心相关领域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参加调研、视察等活动,让提出的意见建议更有建设性。”
周培全认为,这种分组方式得到了绝大多数代表的认可。代表专业活动组是按区域划分代表活动组的有益补充,能充分发挥代表的专业特长优势,便于代表作用的充分发挥。
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这是好事。但周培全建议,将代表按不同专业划分小组后,管理上也应建立起对应的考核机制。比如他所在的法制专业组就有单独的履职管理办法,根据办法会有针对性地记录代表的履职情况,年终时进行通报。
要完善机制促建议质量提升
“代表履职,不仅要回访选民、反映群众呼声,更要提出高质量的建议。”张兴安说。但他和周培全均认为,目前在实际工作中,提出高质量的建议仍是部分人大代表履职中的“弱项”。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中有单独一章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进行规定,明确要求代表应当在深入调查、认真研究相关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做到条理清晰,内容明确具体,一事一议。但在实际操作中,仍有不少代表提出的建议质量不尽如人意。
“在我看来,有些建议连基本要件都不齐备。应切实加强这方面的培训,让代表真正领会到,要想提出一条合格的建议,就必须摸清背景情况,摸透存在的问题,同时还要提出可操作的对策,这样才有利于反映的问题得到关注和解决。”周培全说。
“一方面,代表建议质量有待提高;另一方面,激励机制也有待完善。”张兴安介绍,“我区有两三年没有评选代表优秀建议了,这不利于激发代表的履职热情。”
对于激励机制的作用,杨洪亮也相当肯定:“对作用发挥突出、考评得分高的人大代表也应给予奖励。”但他建议,根据代表类型实施差异化奖励:无职代表,在条件允许范围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有领导职务的代表,履职考核的高分可作为选拔任用干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要逐步实现履职监督法治化
基于面临的新情况、新要求,对于如何进一步激励促进代表履职,人大工作者的思考也逐渐走向深入。
在《关于新时代如何激励和规范人大代表履职的若干思考》一文中,几名人大工作者指出,由于法律对代表履职缺乏硬性规定,没有具体履职好坏的评判标准,作为服务代表的机构,人大常委会对制定代表履职的监督约束机制不好把握,在对这种约束机制和措施的研究、探索上,表现得还不够主动和大胆。这使得基层人大在激励和约束代表履职时,难以直接获得有效的途径和方法,在探索实践激励和约束代表履职的制度机制时也存在不足和缺陷。如代表履职登记、考评、公示等制度,虽然对于激励和约束代表履职起到了很积极的作用,但这些制度本身又缺乏法律和制度的保障。
渝中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方面思索后提出,要健全有关法律制度,逐步实现代表履职和管理监督法治化。当然,其实际操作性还有待在工作实践中反复论证,所以必须慎重并注重规定内容的实质合法性。
与立法不同,工作制度的制定和完善不需要长久的时间和复杂的程序,但仍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在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制度前,代表工作机构应该引导、协助代表组建立履职登记、评价、公示、奖励等制度,强化代表组集体对代表个人履职行为的约束与管理;二是注重代表履职相关制度的制定、出台、运用合理合法,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也不能太过笼统,要符合地方实际和代表实际;三是制度的出台不是一劳永逸的举措,而要结合新情况、新形势,根据代表的结构调整、人大工作的开展需求,不断进行修改和完善,从激励和约束代表履职的层面促进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四是制度的建立和制定需要不断探索和创新,应不拘泥于积分制、评价制、奖励制等现实制度,还应该更多地考虑制定出有法律保障的激励和约束制度,实现法治化的制度约束。同时,要完善评价退出机制,建设能进能出的代表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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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大出台 代表履职管理试行办法
8月1日,青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办法(试行)》。这是继今年3月青海省人大出台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管理办法之后,又一部规范履职的制度,实现了省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管理规定全覆盖。
新出台的代表履职管理办法共14条,从服务保障代表执行职务、严格落实代表参加会议制度、积极参加闭会期间活动、加强代表学习培训、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联系、注重代表提高履职质量、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健全代表履职档案、加强代表履职监督等方面,规范代表履职行为,体现了严、细、实,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该试行办法规定:
省人大代表应当积极参加集中学习培训活动,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或中途退出。
省人大代表应当积极参加省、市(州)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联系、接待人民群众活动;积极参加代表工作室、代表联络室的联系群众活动,每年不少于3次。
省人大代表应及时将履职情况记入履职手册或省人大代表网络履职平台。
省人大代表应当按时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未经批准一次不出席的,由所在代表团团长或原选举单位负责同志进行约谈。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在一个任期内连续两年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联组会议、分组会议上,不发言也不提交意見建议的,由代表团团长或原选举单位负责同志进行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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