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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责任追究制增强监督实效

时间:2024-08-31

张双山

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围绕增强人大监督实效,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创新,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人大监督,首先要监督好各项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决策部署的全面执行和落实。同时,还要监督好政府开展的各项工作,重点要监督好群众关注的民生实事的落实,确保政府依法行政。

进入新时代,人大监督工作还存在哪些问题,如何开展监督工作,如何进一步提高监督实效,都是值得研究的新课题。

人大监督须重视实效

2017年5月,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十二次主任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政府就市人大常委会对2015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及后续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

此次审议是按照当年3月施行的《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中强化审计整改跟踪督促的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市政府关于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整改情况的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的基础上,首次听取后续审计整改落实和加强财政管理相关情况的汇报。

这充分说明市人大常委会更加注重在加强财政监督中借助审计力量、运用审计成果,也对审计质量和审计整改落实提出了更高要求。其实,这也是重庆市各级人大强化审议意见落实的一个缩影。

“监督就是要敢于逗硬,要见成效。”在这次大调研中,调研组就发现,虽然各级人大不断加强监督工作,但是,在敢逗硬、敢较真和善监督方面,还存在一定问题和差距。比如,如何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怎样促进审议意见落实等监督问题,都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必须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调研中,部分代表就建议,要真正提高人大监督实效,不管是对审议意见的办理,还是日常工作的开展,都必须及时出台相关规定予以明确。

监督形式应多样化

“人大监督力度不够,手段仍比较单一。”这是此次调研中,基层人大普遍反映的一个问题。基层人大工作者建议,人大监督形式应该多样化。比如,应进一步细化区县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日常工作内容,以前很少使用的询问、质询、罢免和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方式和手段,都要逐渐加大使用频率,由个案、孤例变为常态、惯例。 在调研中,北碚区人大还建议,出台人大代表暗访制度,赋予代表暗访权力,规范暗访行为,促进代表全面真实掌握情况,更加有效实施监督。

那么,人大监督到底该怎样做到多样化呢?

人大监督方面,法定的监督形式有七种,但人大常用的监督手段可能只有三四种,看起来形式并不算丰富。如果单一地、机械地使用法定的监督形式来提高监督实效,是有难度的。在监督形式上,可以运用排列组合的数理思维,将多种监督形式组合使用。

人大监督的工作内容涉及经济、社会、民主法制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方面面,监督工作的深入、有效,离不开对监督内容的整体把握和综合运用监督手段。因此,要把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结合起来;把专项监督和综合监督结合起来,在抓住突出问题分别进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互有内在联系的问题集中起来进行综合监督,提高监督的广度和深度;把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结合起来,促使“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同時,更好推进工作的开展;把初次监督与跟踪监督结合起来,确保审议意见的落实和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总之,在系统思维的指导下,综合运用监督手段和形式,才能充分发挥人大监督的作用,才能充分整合利用或充分挖掘法律监督资源,才能灵活运用监督手段,不断提高人大监督的力度。同时,基层人大及代表们建议,在党委的支持下,出台相应的人大监督强制性规范,通过健全监督问责机制,提高人大监督权威和地位。

在监督方式的利用上,应该综合运用专题询问、专项工作报告审议、建议办理公示制等监督手段,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切实增强监督实效,促进难点热点问题的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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