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31
喻悦 周煜
“互联网+创新”模式下,网约车等以灵活用工为特点的新型经济业态如雨后春笋般大量出现,由此产生的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纠纷也层出不穷。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适应并推动创新型经济的发展,成为当前社会公众思考和关注的焦点。
网约车等新型经济业态采用的是灵活多样的用工方式,既有传统用工表现形式,又有许多不规则的形式,甚至是平等民事主体合作关系;既有全日制,也有非全日制;既有劳动合同关系,又有劳务或劳务外包关系。用工方式的多样性导致对网约车等新型经济业态的用工定性不能“一刀切”,即不能简单地认定是劳动关系或不是劳动关系,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以保障各方权益。如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動关系;如果没有,则应根据网约车用工的特殊性,结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事项的通知》(〔2005〕12号)所确立的判定劳动关系的三种情形的规定区别对待,并认真审查双方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
同时,建议立法机关加快立法进程,及时出台相关法律规范,以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