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31
保障农民对土地享有的权利,不仅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相关政策的客观要求,也是维护农民权益、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策略。因此,必须明晰土地权属,加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力度和效率,进而推动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目前,我国很多农村集体的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体系依然不够健全。
其一,体制管理较为落后,未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制定办公规则和程序。例如,有的工作办公室忽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重要性,只将文件中的工作原则形式化地规定在办公细则中,而忽视程序性和实质性的内容。
其二,组织管理不完善,有些地区尚未建立起专门的工作小组。例如,有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内部缺乏专业技术人才,也没有固定专员来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等工作。工作体制、程序的不健全以及组织结构的缺位,常常导致工作无章可循,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发证工作效率的低下。
农村土地权属争议是最主要的问题之一。
首先,行政区划调整,土地历史问题严重。例如,有的村民随着户口的转移而互换土地,在若干年后出现土地界限不明确的现象。
其次,农民土地权益保护意识薄弱,因此,以往将土地承包给其他村民时未清晰划定土地地标和范围,导致土地在多次承包或者遗弃后造成争议。
最后,从相关资料和确权技术上说,一方面,对于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之前的土地登记、审批档案等资料不全,因此解决权属争议也缺乏历史依据的支撑。另一方面,有些部门的宗地编码混乱,在一些跨县级行政区的土地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部分工作人员和农民的认识不清楚,不了解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性。从村民的角度看,单纯认为确权发证后会削弱自身权益,这主要是由于部分群众文化素质较低,缺乏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系统认识。从工作人员的角度看,对确权发证任务的重视程度不高,专业素质也较低,对有些群众“不指认、不签字、不配合”的行为放任不管,导致了工作进度的严重滞后。
健全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体系,就是要实现科学化和规范化,即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政策来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方面,要严格采用规范化的文件,例如,对存在争议的土地经过协商后达成和解,就需要当事人之间签订调解书。笔者认为县级以上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调解书的基本格式和内容作统一规定。
另一方面,要细致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相关程序。既要符合法定的程序,也要保证法律政策的规定与实际相衔接。可以制定简易程序的发证规则,对于权属明晰、无争议的集体土地可采用程序较为简单的做法,从而提高发证效率。
对于土地权属争端要妥善处理,首先,要尊重历史和相关法律规定。一方面,对于实际工作中的权属争端,要积极寻求历史资料的记载,充分利用已有的调查、审批资料来解决争议,这是保护村民既有权益、维护稳定的需要。另一方面,对于缺乏历史资料的权属争端要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来解决问题,例如《物权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对争议宗地如何确定权属的相关规定。
其次,要密切联系群众,对于复杂疑难的权属问题,要努力避免纠纷的扩大化。例如,可以让宗地争议当事人、村支书、一些村民代表和村内德高望重的老人来共同商讨,听取各方意见,尽量促成一致意见的形成。另外,还要统一全国宗地代码编码,这是为确权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好技术支持。
对于关心其切身利益的广大农民群众,需要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
其一,在农民中普及基本土地法规政策,让群众掌握一定的法律手段。其二,要加强宣传力度,说明土地确权发证的重要性和目的,让群众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对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尽快组建高素质的工作队伍。首先,要明确工作任务的重要性,保证工作效率;其次,要努力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既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熟练掌握确权发证工作的程序和方法。另外,还要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机制。例如,可以利用先进技术,搭建土地确权登记的网络平台,对宗地归属实行信息化的管理。
综上所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多方部门和人员的沟通和协助。因此,就必须完善相关工作体系,加强宣传力度,排查解决权属争端,从而着力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