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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甩不掉”的保姆

时间:2024-04-23

冯曦慧

选题来源: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类型:寻衅滋事罪

家住上海市长宁区的李老伯年岁已高,子女特意为他雇佣了一个住家保姆。后来,李老伯被查出身患重病,子女认为是保姆周某没有将老人照顾好,便将周某辞退。周某为此心怀不满,蓄意报复。

2019年4月16日,周某来到李家,私自叫来锁匠开锁入室,李家人发现后报警。民警将双方带回派出所调解,周某当场签订调解协议书,承诺今后未经李家人许可,不再擅自进入李家。然而,周某很快就将她的承诺抛之脑后。5月3日晚上,周某再次来到李家,趁屋内人没有察觉之际溜进厨房,用厨房内的剪刀剪断了电饭煲、微波炉、电水壶等电器的电线,造成电路跳闸,也因此惊动了屋内人。周某见状逃走,离开时还顺走了作案的剪刀和一个电水壶。次日晚上,她又想上门捣乱,但因房门被反锁未能进入室内。为報复泄愤,周某用胶水堵锁眼,并将门口放置的画架带走丢弃。5月11日,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事发后,李家人花费1000余元维修门锁和电器。被周某拿走的电水壶和画架经估价合计价值人民币148元。

同年8月,长宁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周某提起公诉。案件审理期间,周某在家属帮助下退赔了李老伯一家的经济损失。10月30日,长宁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周某拘役六个月。

主讲检察官杨竑卿点评

检察官杨竑卿

本案中,周某与李家之间的纠纷可视为因雇佣关系产生的民事纠纷。然而,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周某为泄愤继续对李家人的住处进行恶意破坏,其行为就从一般的民间纠纷升级为寻衅滋事行为。一般情况下,任意损毁财物型的寻衅滋事行为,要造成2000元以上的经济损失才能定罪,但是为了加强对老年人的司法保护力度,司法解释规定,任意损毁老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即使损失金额未达到2000元,也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本案被害人是85岁高龄、身患重症的老人,周某损坏电器、胶水堵门等行为均严重干扰了老年人的正常生活,造成恶劣影响,故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杨竑卿,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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