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31
摘要:随着国内外电子商务技术的飞速发展,我们的日常生活也越来越便捷。但凡事皆有利弊,第三方支付市场的成功也带来了许多法律方面的风险与隐患。国内相关立法相对滞后与不完善,带来了一段时间的监管真空期,这段时间内出现了许多问题与挑战,也潜伏着许多漏洞,这都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当人们走出家门,在享受扫描二维码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便捷付款的时候,也要小心提防由此带来的支付密码,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网络诈骗的临近。他们充斥在第三方支付的结算方式中,第三方支付的结算流程中,第三方支付的结算监管中,第三方支付的结算结果等各个环节中。因此对于第三方电子支付系统,我们应该继续努力构建完善的法律网络监督,并对电子支付制度进行合理规范,以不断完善第三方电子支付制度,使第三方支付系统更安全,更可靠。
关键词:第三方电子支付;网络平台;法律规制
一、第三方电子支付制度概述
第三方支付是指具有一定实力和信用的担保机构,通过互联网,电商交易平台与第三方达成协议,约定在平台上的消费者线上购买的物品可以由消费者在第三方平台注册的买家账号进行付款,卖家收到第三方平台成功收款的通知后便开始发货,他们委托第三方平台作为中继站,而最终商家与平台进行定期的统一结算。这个模式在我国国内已经被广泛采用,而更多的资本势力也纷纷下场试图分享其中红利。但是在这个高速发展成熟的交易模式中,存在着许多法律监管上的空白,因此,需要研究并提出了对我国当前电子支付模式存在的法律问题,这将对完善其相应的的法律法规产生积极影响。
二、第三方电子支付制度法律监管现状
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市场有四大主体,他们之间存在着相互关系,即消费者,卖家,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网上银行。卖方和买方分别与第三方支付上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对于买卖双方来说第三方支付商形成了双方代理格局。消费者和卖方确立了债权债务关系,网上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商形成金融服务合同关系。四方主体关系盘根错节,存在着诸多法律关系,消费者和商户的存款,贷款在互联网上化为虚拟的数字快速流动变化,交易,提现。买家和销售商都是这场虚拟空间金融工场的参与主体。因此该新兴交易市场的风险对比传统的交易市场来说,风险尤为突出。针对此情况,各国立法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没有一个统一的定性。例如,就此问题,美国立法认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所用于周转和代为保管的资金都属于债务,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存款。因此,第三方支付机构仅仅是作为一个存款单位而存在,既不同于银行,也有别与其他传统金融机构。就此得知,它不需要办理银行业务相关的许可证,但在接受联邦和州的反货币洗钱监管工作时,与其他金融机构并无二致。欧盟也有相关立法且与美国不同,它要求第三方支付相关企业必须取得财务许可证后,才能开展从事金融管理相关的业务,并且它只允许传统的信用机构和电子货币的机构发行电子货币。结果导致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大大受限。就我国而言,电子商务起步晚发展快,针对所有权定性问题,第三方支付的企业利息,合法经营业务范围等相关问题还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与约束。导致了第三方支付公司在运营的各个环节存在很大的风险和漏洞。我国相关法律部门已经意识到了这方面的问题,近年来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市场的监管力度逐年增强,国家对第三方支付市场的政府监管、行为监管和社会监管体系也渐渐完善。
三、第三方电子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问题
当今正处于电子支付时代,传统的偷盗和诈骗行为正在逐渐减少,取而代之的网络犯罪行为发生率逐年呈递增趋势。导致这一现象的发生,主要是由于我国实践网络全面监督机制困难,监管方式不够科学合理等。由于互联网相对复杂,加之没有了距离限制,产生了许多身处境外的犯罪团伙,很难对其进行有效地识别,追踪和抓捕。造成了执法人员的执法效率较低,许多工作人员在调查和取证过程中面临着非常复杂和巨大的困难。因此涉及犯罪活动的网络犯罪渐渐猖狂。当今世界,经济社会发展势头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变得势如破竹。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制定法律速度的滞后,在某些层面上是我国成为了网络经济犯罪的突破口,现有法律法规与法律监管未能并肩协作。而国际上第三方付款引起网络犯罪及其衍生的各种问题频发,网络经济犯罪活动的空间越来越大。同时,违法犯罪分子也会采取相应违法措施,以逃避政府的管理和监督。使用第三方支付软件时,机构往往要求用户严格按照其规定的流程步骤详细输入用户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用户的出生年月、姓名性别、证件号码和手机号码等非常重要的信息。当这些信息被罪犯窃取时,用户的信息大概率被用来从事网络诈骗、网络犯罪等非法活动。
(二)监管主体之间缺乏互动性问题
对于互聯网平台上的第三方支付制度,大多是由负责监管的有关部门来进行监管。第三方支付平台被三大监督主体和对象实时监管,他们是中央银行,中国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但是三者之间并未建立长期有效的监管沟通机制与平台。在真正的监管过程中互相忌惮,互为掣肘,在平时监管力度的执行上,因为三者的宏观经济的立场稍有差别,就导致监控模式分散的问题突出,1+1+1<1,模式产生。无法将各自的作用和价值发挥极致。这种缺乏关联的工作模式和工作理念,最终造成了严重的工作重复和工作推挤现象。朝令夕改,三人三法,严重影响第三方互联网支付行业的稳定性,以及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开发和建设工程。
(三)第三方电子支付服务商的法律主体问题
第三方支付平台服务提供商起源于网络交易,其目的是保证网络交易的安全性和信用性,其事务本身也包括资本交易等业务。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从事资金转移等活动的机构必须受到相应的法律规制。支付平台的第三方提供商必须开设支付账户,以提供支付服务和其他服务。该法规定从事类似服务在获得资格之前,相关公司必须获得特许经营权的批准。因此,在这一系列程序完成之前,从事提供类似服务行为我们认为这种行为是非法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违法服务活动,比比皆是,例如,第一,平台服务商的第三方存在非法资格,欠缺公民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从事的业务超出了他的合法业务范围。第二,第三方经营活动缺乏支付平台提供商存在法律基础,相关监管规定制定的不健全,不完善。
(四)第三方电子支付存在的安全风险相关问题
就我国现行法律制度而言,关于第三人支付的相关立法较少,仅见于相关较少的网络法规。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当事人的责任相关事宜立法不明确,相关立法未能完善导致相关诉讼案件不断。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具体企业身份在目前的法律层面上缺乏合理界定。某些第三方支付机构在进行商业登记的时候,甚至将自己登记为中介服务机构,但是它们的业务范围与传统的中介服务相比较是明显不同的。现有法律法规虽然面对传统的金融业务,处理传统金融纠纷事能做到有法可依,但是面对第三方支付行业出现的新挑战,新问题,还很难去解决。
(五)第三方电子支付的信用监管问题
导致我国金融安全受到威胁的主要因素中,无法可依和监管失效已成为绝对因素。因此,对第三方提供支付服务时的过程进行监管变得至关重要。电子支付系统由于其特殊性,传统的监控方法无法发挥作用。几个部门必须共同努力解决相关问题,法律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每个部门的责任。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机制的完善针对其存在的几个不足之处,在促进第三方平台发展过程中需要结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发展情况,通过对网络经济的进一步分析和研究了解第三方支付监控机制,来满足这一渗透的具体要求。电子商务不断进步发展满足时代要求,顺势而生,借势而起,已经成为当今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督机制第三方支付成为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子商务体现了发展的作用和价值,我国必须重视第三方支付的经营状况,尊重贸易发展和现实中电子支付系统的缺陷,明确第三方支付监督机制的建设要求,健康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四、第三方电子支付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建议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第三方支付发展的重点和关键工具。保护机构设计完成后,管理人员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互联网上提供的各种服务,使网络用户对其有一个清晰的整体认识。在交换相互支付服务时,必须确定和商定用户。服务协议主要以格式合同为基础,为了减少权益损失,最大限度地避免网络用户自身的权益损失,行政当局必须进行干预,积极提供格式合同的样本文本,使消费者能够得到相对应的专业指导。此外,第三付款代理人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签订合同进行合作。这些关系有助于防止任意性有效避免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行为,从而达到积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二)健全监管主体的法律制度建议
现阶段国内电子商务想要继续稳定向好发展,迫切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管机制,只有把健全的法律监督和长效的监管作为基础和支柱,才能保证第三方平台建设的安全和高效,才能够促进第三方支付的长期稳定发展。在这之前,只能靠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者坚持效率合公平相辅相成的原则,树立合理科学的监管理念,保证相关监管机制快速完善。目前国内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发展过程中能够畅通无阻,是因为其快速便捷的支付方式满足社会快节奏生活的需要,在本质上符合社会发展的需求,有效保证效率与公平的逻辑关系不失衡。并在这一过程中,尽量了避免都不管的简单管理和一刀切的管理过度,在给予第三方支付机构足够网络空间来稳定自身发展的同时,确保它不失控,不懈怠,在有效的改革和创新的道路上稳步前进。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在一夜之间实现。除了界定规制的概念外,还需要建立一个共同的规制体系。在中国,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执行。这两个主体在很大程度上是独立的,在日常监督和管理方面缺乏有效的合作和互动。与此同时,一些机构正在建立自己的分支机构,形成了集团或组织。在这个监管环节上,这些部门只发挥了十分有限的作用。互联网环境复杂,如果想要更好的展现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发展价值,跨部门协同作战的合作双赢模式必不可少。建立完善的信息监管中心和监管体系的正面作用和效果,将在更好的推动第三方支付在国民经济发展价值中体现的淋漓尽致。在网络技术监控中,要实时了解交易资金流向情况,以信息技术为主体,实现监控。各部门之间的交流是为了促进信息技术的专业化和各工业部门之间的合理互动,最重要的是每个部门都必须确保它们的质量。以及注重对当前的监管工作进行了相应的突破和创新。当商业保险制度建设完成后,管理者应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明确对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的监管要求。对于企业来说,不仅要支付相应的税费,配合法律部门的指导,还要积极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监督,确保工作的正确性和全面性。其中,中央银行要重视分支机构之间的联系和互动,做好對外协调,增强合作能力和信心。提高合作地位和信息共享能力,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效益合理利用。
(三)完善认定第三方电子支付服务商主体的法律制度建议
第三方支付平台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根据《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具体情况,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作为再培训局的支付结算机构,银行服务的延伸和延伸。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作为金融增值的提供者以及服务者。第三方支付诞生后,仿佛为电子商务平台注入了新鲜血液和无限活力。我们应该规范它们的发展,同时保持和鼓励它。
(四)设立保护第三方电子支付安全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议
建立健全第三方支付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使消费者和商户进行平台交易时都能够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同时,也能够对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已经颁布了相关法律法规,包括《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反洗钱反恐融资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查认定管理规定》。法律不仅要给予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的法律身份和地位,还要规定第三方支付服务市场的准入条件和申请时需要提交的相关文件,并对其进行资质审核。明确界定第三方支付代理业务和交易行为的范围,各利益相关者的地位,第三方支付服务在交易规则过程中应遵循的业务权利义务,风险处置原则和违规责任,并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和安全机制。
(五)构建第三方电子支付信用监管的法律制度建议
安全是第三方支付制度的重中之重,涉及参与者的多重利益。网络交易的核心问题是保证货币支付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电子支付与电子商务密切相关。它是整个电子商务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两者交易的基本条件,同时也是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只有对支付平台的安全性进行全面系统的监管,才能起到第三方可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的目的。保障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法经营,监管付款第三人交易涉及很多方面。但其核心目标是:维护各方交易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明确法律责任等。加强风险管理,打击洗钱和网上赌博等犯罪。此外,鉴于第三方付款的独特,电子支付平台付款的机构性质,业务资格注册资本授权程序,信誉之间的合作协调等在法律层面上规范支付结算系统的平台和支付标准的合法化。
五、结语
现如今,我国经济正在飞速发展阶段。网络技术更新也是日新月异,网络经济成为经济发展的新生力量。我们的支付方式也在发生着变化,我们手中的钱包在逐渐消失,为之取代的是我们手中的手机。手机中的支付平台取代了我们的钱包,让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加的便利。网络平台支付是一种新型支付方式,如雨后春笋般升起。在网络平台支付方面,虽然法律不完善,但是网络平台支付因为它所特有的方便快捷,让人人可以不被钱包所束缚,避免出门忘记带钱的尴尬。因为它的高效性,只要动动我们的小手指就可以完成支付操作。因为它的低成本,可以节约书本纸张,从而起到保护环境的效果。种种优势补充了它的不足之处。因此第三方支付必将在未来中国乃至世界电子商务中替代传统支付方式,占据绝对主导地位。科技的烦恼也必将伴随着科技的发展源源不断的袭来。所以我们必须紧跟第三方支付主流趋势,思考并采取行之有效的的法律手段来将风险降到最低。从而创造一个在完善健全法律监管下的,健康有序的中国电商市场。致此,我们应该不断努力完善我们的电子支付制度,完善我国相关立法,创造更加便捷,高效,美好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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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冯明雪(1995-),女,汉,山东省济南市,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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