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期刊杂志

知识产权中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时间:2024-08-31

摘要:随着我国当前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在知识产权中,著作权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现实中需要合理的使用著作权。著作权体现的是著作权人保护的前提下,通过获取和分享信息的本身权利,合理使用知识,不仅可以提高最终授权人的效益,而且还有助于促进社会文化的不断发展。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重着作权合理使用的重视程度,以此来完善信息的交流及沟通。

关键词:知识产权;著作权;合理使用

著作权合理使用有助于体现出公平和效率,本身的价值公平体现了合理的使用性。效率体现了合理使用的必要性,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加强对知识产权中著作权合理使用的优化,规避在以往使用中的规则主义,根据时代发展的方向来优化整体的运用模式,从而保护信息资源。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概述

知识产权主要是指人们根据治理劳动成果所依法享受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在治理成果一段时间内享有的专有权和独占权。我国知识产权包含的是著作权和工业产权制作权,群众要在允许的范围之内使用作品,这样不必征求权利人的许可,也不必支付相对应的报酬。即如果是合理的使用,使用过程满足我国法律法规的依据,并且基于正当理由,那便不需要经过作者和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要支付任何的报酬,不构成侵权,属于合法的范围之中[1]。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机制的建立体现了内在公平和效率本身的价值,通过利益之间的调节来提高后续著作权的管理效果。在管理目的中,主要是为了防止著作权人滥用相对应的权利,剥夺他人欣赏和创作自由,以此来推动社会文化的不断发展。合理使用著作权能够真正保证创作自由,从法律的基础上限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不但使作品的借鉴成为可能,而且还降低实际的创作成本和物质成本,为后续创作活动的有序实施提供重要的方向[2]。其次,合理使用的着作权,能够使社会公众保持一定的教育权,教育活动属于知识传播的范围,然而一些着作权人在实际中会对作品的传播有垄断性的权益,导致文化的绝对封闭性,会和人们的实际使用需要产生一定的冲突,因此需要通过合理性的解读来化解这一矛盾,提高著作权的使用效果。

二、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策略

(一)立法模式的優化

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列举出了12种合理使用的情形,然而在法律实施时并没有进行一般性的规定,也没有设置可操作性较强的条款,属于非常单纯的具体列举的立法模式,形成了单纯的规则主义,这对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在这一模式下,在司法裁决方面的自由裁量余地是非常突出的,但是会导致出现僵化的问题,无法面对新时期的新情况,因此在实施工作中需要加强对这一问题的重视程度,从而使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效果能够得到全面的提高,在实际工作中需要适当的借鉴国外在著作权规定方面的一些启示,优化整体的立法模式,使得整个立法条例既可以符合一般的情形,还可以符合具体的使用情形,明确法律的适用范围,从而使得法律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能够得到全面的提高[3]。对于一般条款来说,需要列举新生社会现象和技术进步下的利益冲突问题,融入先进的技术手段,从而解决在实际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从中可以看出僵化而单一的管理已经无法满足现代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要求及标准,也无法满足法律的预测效果,所以在实施工作中需要转变以往的工作模式,通过概括加举例相结合的方式来提高立法模式的实施效果,多方位的保护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为后续工作指明正确的方向,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加强对这一问题的重视程度。

(二)适用对象的完善

在我国法律法规中明确指出了在规定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要指出作者的姓名和作品名称等等,并且不要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法律所享有的权利。在传统意义上普遍认为合理使用制度适用于著作财产权利,而不适用于著作人身权。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现的是作者的人格在著作权中要进行合理性的划分,例如对于人身权而言不要剥夺,也不要转让,要永久性的保护作品的合理性质,能够推进公众合理地接近作品,创新作品,但是这只涉及到著作财产权,并不适用于著作的人身权。在著作权保护范围扩大的过程中,一些作品利用方式逐渐朝着多样性的方向而不断的发展,这就限制了公众对作品的掘进和作品的合理性使用。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全面解决这一问题所暴露出来的弊端,提高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效果。首先需要根据作品使用的目的和性质来确定作者本身的权利,在不违背公共管理的同时要进行适当的调整,不要进行作品字面上的改动,按照作品本身的形式来进行适当的调整。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要根据社会的发展现状,适当的放松著作人身权利排除适用规范的标准,对于一般条款设置来说需要考虑因素主义和规则主义,构建新型的工作模式。

结束语:

在知识产权中进行著作权合理使用时,还会存在诸多的矛盾需要解决,因此相关部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完善我国的立法,不断的提高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同时还需要考虑在著作使用方面的一些突发情况,以此来填补在法律法规中的一些空白。在设置著作权合理使用规范时,要采取不同的方法完善我国的立法机制,从而提高信息保护的效果。

参考文献:

[1]陈雯箐.知识产权法价值的中国语境解读[J].法制博览,2019(16):125-126.

[2]谭旭.知识产权法的法律价值浅谈[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8(3):109-110.

[3]徐小奔.知识产权损害的价值基础与法律构造[J].当代法学,2019(03):119-120.

作者简介:金晨(1990年2月),性别女,民族汉,籍贯北京,工作单位:上海兰迪(太原)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学

免责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