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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财产控制与财产性质关系研究

时间:2024-08-31

赵健

摘 要:最早的犯罪内容即是财产犯罪,时代发展以及社会经济转型,均密切影响着财产犯罪的发生与发展。因此,本文围绕刑法中的财产控制与财产性质关系展开探索和研究,对我国刑法理论中的观点进行论述,深入研究了刑法上的财产控制关系,最后阐述了财产控制关系对财产犯罪定性的影响。

关键词:刑法;财产控制;财产性质

引言

经济高速发展视域下,财产犯罪的形势逐渐发生演变。在刑法中对占有权始终存在较多争议,本文基于财产性质与财产控制角度,对现阶段财产犯罪等相关问题进行深入分析,针对现实生活中实际发生的案件,通常不同的人运用不同思维方式理解,所得出的定论便存在差异。刑法作为我国财产犯罪的根本法律,应对财产犯罪有清晰明确的定义,发生实际财产犯罪案件时,能够给予公众肯定、让人信服的结论。

一、我国刑法理论中的观点

(一)所有权说

我国现行刑法理论被通说为所有权说,所有权说中指出,对财产侵犯是对财产所有权整体的利益犯罪。无论是对哪种全能进行侵犯,均是对所有权的侵犯,经由程度差异进行划分,侵犯处分权是对所有权的最大挑战,被定义为侵犯的最重类别,大部分侵犯财产罪,均具备此特征。有书中提出,大部分情况中,侵犯财产罪均是对财产所有权的不同程度侵犯,例如,抢劫罪、侵佔罪的。这两类犯罪的根本目的,均是对财产所有人的金钱或物品的侵佔行为,导致财产所有人不能继续享有金钱支配权和物品享用权。少数情况下可定因为不完全侵犯,例如挪用公款罪。

(二)占有权说

占有权中认为所保护的具体利益是所占有的内容,占有权并不关注占有的过程是否合法,仅关注占有本身。若自身财物被盗,纵使财物所有者本身,若在被盗取过程中实施自救行为,或以合法的方式将被盗取财物取回,即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但此过程中,犯人对被盗取财物的占有权不能被侵犯,若侵犯得在很大程度上会构成财产罪。若财务所有人在财务被盗取后,通过违法手段将被盗财物取回,那么法律层面,将会直接将该行为定义为财产罪。因此,在财物被盗取后,应采取合法手段取回属于自身的财物。

(三)修正说

修正说主要针对所有权说中存在的诸多缺陷,修正说中认为,财产犯的具体利益中,第一,应是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第二是指通过运用法律手段将占有权恢复。但针对本权者而言,若占有不具备充分理由,则无权与本权者对抗,那么本权者选择恢复自身占有权的行为,并不构成财产犯的法益。

二、刑法上的财产控制关系研究

(一)财产控制关系界定

现阶段,我国刑法理论中,主要通过两个角度对财产控制关系展开探究。一方面,是基于财产犯罪角度,是较具争议的失控说和控制说。另一方面,则认为财产控制与占有的本质含义相同。关于此研究,英国刑法中曾提出,占有和控制,两者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相似性,并且在实际发生过程中可能会发生重合。因此,探讨关于两者的关系并不具备意义,无论是对财务的控制或占有,均会被认为财务属其所有。现阶段我国刑法理论,并未对财务控制关系进行详细论述和总结,导致刑法在实施过程中,通常会出现词汇较乱以及应用不规范现象。基于此,对刑法中财务控制关系展开深入探究和总结具有重要意义。

(二)财产犯罪中的占有

研究财产控制关系,应充分注重对核心内容,即占有。在探讨财产占有过程中,需要重视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刑法中占有的构成要素与民法中占有的构成要素,具有一定差异性,但在区分过程中不可过分夸大,清晰占有正确的定义,有利于深入展开研究。其次,在通过违法手段盗取他人财务时,是否占有直接决定构成侵占罪或盗窃罪,占有是进行区分的关键性因素。最后,占有的归属权同样至关重要,如在公共场合,并未取得财物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多人均共同占有时,不同思维下对财务的占有理解有差异,然而这也关系到法律意义上的罪名。除此之外,若同样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占有,对罪名的成立和判断,也存在差异性。

三、财产控制关系对财产犯罪定罪量刑的影响

(一)对财产犯罪行为定性影响

对于财产犯罪行为的定性,受到诸多因素影响,就原有财产控制关系而言,只受到侵害的原有财物所有者。如何定性原有,主要针对犯罪行为人,若财物所有者的财产仅经历一次侵害,那么对原有控制关系的认定即非常容易,但若财物所有者的财产经历两次以上侵害,则原有的财产控制关系人数将产生变化。例如,a在公司中盗取b的手机,然而在a回家的路上,遭到c的抢劫,将b的手机抢走。偷盗中,b即是原有控制关系,然而在发生抢劫后,a也是原有控制关系。虽然a盗取b的手机,但c抢劫时对a的占有权造成了侵害。通过举例能够看出,判定原有财产控制关系将直接影响到财产犯罪的定性。

(二)对财产犯罪形态的影响

财产犯罪的定性,是指行为人通过暴力、恐吓、威胁等违法手段將他人财物占为己有,使自己能够支配他人财物。另一种则是以不法目的,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基于理论角度,两者具有本质性差异。财产犯罪的成立,若行为人并未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但实际上能够进行财务的支配,且财务所有者并不能在进行财务支配。或者导致财物所有者丧失财物支配能力,或者财物所有者对自身财物的支配受到严重阻碍,行为人对他人财物,重新构建支配关系,则已经构成财产犯罪。虽然能够通过既定的标准对财务犯罪进行判定,然而事实上,财物犯罪的种类较为复杂,对财物的占有程度,以及财务的性质、经济用途均存在较大差异性。因此,在实际定性财产犯罪时,仍然基于财产控制关系视域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析,进而综合定性。

结语

随着财产关系日渐复杂化发展,实际案件中传统刑法理论已不再适应基本需求。如何进行财产犯罪问题有效解决,是当前刑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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