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期刊杂志

知识产权法公共领域理论研究

时间:2024-08-31

刘阳

摘 要:知识产权法应用广泛背景下,在公共领域的应用逐渐受到重视。因此本文围绕知识产权公共领域理论展开探索和研究,阐述关于公共领域的概念以及在知识产权中的体现。并对知识产权公共领域的局限进行分析,提出克服方法。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公共领域;理论

引言

伴随我国知识产权法不断发展,所覆盖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这对公共领域产生一定程度损害,基于另一种角度,则是对公共领域的不断侵蚀。因此,研究知识产权公共领域理论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公共领域的相关概述

(一)公共领域的概念界定

公共领域该词汇起源于罗马发中,中文含义也只公共所有权。通过对词汇洁西能够看出,公共领域是公共和领域两个词汇构成,内容指向是一种大环境,即私人领域与国家政府等权力之间的领域。因此,公共领域与这两种权力有较大差异性。学术界对公共领域展开广泛研究,但目前对其认知仍未达到共识,二元论中指出公共领域并不具备归属性,且开放范围较为广泛,并不在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之内。然而该理论并不全面,曾有美国研究者指出,若知识产权法并不对公共领域进行保护,将会导致公共领域资源枯竭,进而阻碍公共领域的发展。由此可见,基于公共领域的发展角度,二元论所提出的开放范围广泛能够得到认同,但是并不具备归属性的理论是缺乏全面性的。

(二)在知识产权中的体现

公共领域与知识产权的内在联系方面,具备相互辩证关系,这种关系有利于推动两者协同发展。对公共领域在知识产权中的体现进行分析,可从三方面入手。首先,由于知识产权对公共领域的保护具有期限型,期限结束后该内容将回到公共领域,因此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具有重要标志性,例如,专利权、著作权等均属于保护期间结束后回到公共领域的内容。其次,对于不在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内的内容,如《著作权法》中对著作权进行论述和界定,著作权并不受到国家法律及行政的局限。但仍然需要注意的是,新闻内容并不归属于著作权法,由于新闻内容是对事实的报导,因此并不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科学发现、动植物种类的同样不隶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内。上述中提到不在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内的内容,均是公共领域的内容。最后,则是享有权利,但权利人选择放弃的内容,若知识产权人放弃持有资格,则在知识产权法保护范围之外,隶属于公共领域。

二、知识产权公共领域的局限性

(一)保护问题

一方面,知识产权法的发展使其权限和范畴进一步扩大,影响了公共获取知识产品,对公共利益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另一方面,知识产权范围的扩大大,将公共领域中的知识不断划分到管辖范围内,因此,公共领域想要得到实质性的发展受到严重阻碍。由此可见,公共领域的知识如何进行有效保护措施,何种保护形式有利于公共领域发展,成为当前主要探索和研究的问题。通过对公共领域在知识产权中的体现可以看出,虽体现形式不同,但实质上均对公共领域知识实施一定的保护,主要以静态保护的形式进行。然而在公共领域发展过程中,这种静态保护造成公共领域处于被动保护状态,公共领域的。对公共领域知识实施一定的保护,主要以静态保护的形式进行。然而在公共领域发展过程中,这种静态保护造成公共领域处于被动保护状态,公共领域的扩张发展将受到不利影响。

(二)滥用问题

伴随知识产权的权限范畴不断扩张,对公共领域的保护逐渐强化,公共领域保护逐渐出现诸多滥用问题。例如当前公共领域滥用最为普遍的现象,则是对公共领域知识产品的过度消耗。公共领域知识产品中,涵盖许多著名作家的作品,并且这些作品堪称经典,具有良好的口碑,被大众广泛熟知。基于此,许多商家为获取更多经济利益,将这些经典著作作品进行广泛传播,这种现象便是公共领域滥用问题。现阶段公共领域知识滥用问题较为严重的主导因素,一方面,是由于产品本身特征,无法进行有效所属权界定,由于缺少明确主体,导致难以对该类知识产品实施保护。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公共领域产品的使用不需要支付資金,这也是导致公共领域知识产品滥用问题严重的关键。

三、知识产权公共领域局限性的克服

(一)完善知识产权制度

基于公共领域利益维护角度,知识产权具有优势作用。但在知识产权制度完善过程中,应对传统专有权保护进行革新,同时逐渐弱化对传统私人权利的保护作用,应立足于社会公共知识产品角度,根据如何进行有效保护建立制度。与此同时,对公共领域知识的维护应不再受到局限性,构建针对性知识产权制度,为公共领域知识保护的实践,提供良好保障。进行知识产权制度维护过程中,融入知识产权构建新理念远远不够,应逐步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内容的调整和完善。进一步完善著作权相关内容,是公共领域发展不受阻碍和侵蚀,推动公共领域多样化发展。建立公共领域知识产权制度,需要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考虑,例如我国传统文化等公共领域知识,均应列入考虑范围内,进而在制度构建和完善过程中进一步权衡。

(二)预防公共领域滥用

针对公共领域缺乏明确主体问题,应充分接触不同领域的实际环境,进而实现对主体的有效界定。通过清晰明确的主题确定,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公共领域资源滥用问题,与此同时,有利于促进公共领域公共性问题得以有效解决。然而,对于公共领域资源无偿性而导致滥用的问题,应基于保护制度构建角度出发,通过完善制度最大限度避免滥用问题。针对许多商家获取经济利益应用公共领域资源,可通过对商家采取税收的方式,是公共领域资源在商业用途中有偿性。同样,对公共领域经典作品的保护,认可采取此方法,但应注重适度原则,既避免滥用问题加剧,同时也不能阻碍公共领域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

结语

本次研究军事理论构想,是否具备较强实践性仍有待考证。得出结论:两者具备辩证关系但不绝对,公共领域中受到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内容,知识产权法并不会将其完全列入专有保护。立足于公共领域长远发展而言,知识产权法的应用具有不可否认的优势作用。

参考文献

[1]冯中威,李春华. 知识产权法在公共领域中的应用[J].法制与社会,2018(16):239-240.

[2]王太平. 知识产权的基本理念与反不正当竞争扩展保护之限度——兼评“金庸诉江南”案[J].知识产权,2018(10):3-13.

[3]王子豪. 关于知识产权法中公有领域的保护问题[J].法制博览,2019(14):249.

免责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