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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法发展的宪法学解读思考

时间:2024-08-31

秦意群

摘 要:中国行政法是我国宪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语境下,我国行政法发展已取得阶段性进步,然而在社会转型时期,我国行政法发展的新现象与新困境,急需宪法予以支持与补充。现阶段,我国学者对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定位过于狭隘,究其原因,在于对宪法在社会、国家与国民层面的定位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宪法学是动态的生活方式,是组织的共同法则,是法律的方法论与世界观,行政法基础理论的定位、“疆域”的发展及行政方式与主题的多样化,都需要宪法学进行解读。

关键词:中国行政法;宪法学解读

引言

福利国家、行政国家的发展为公法的发展带来严峻的挑战与史无前例的机遇。现阶段,整合公法的呼声愈演愈烈,学术界普遍指出狭义公法包含行政法和宪法;而广义公法则包括经济法、诉讼法、刑法、行政法与宪法。然而部分学者对行政法与宪法的法律范围关系表示质疑,并着重批判宪法属于公法的观点。中国宪法是法律界的方法论与世界观,公司法的界定与划分是以宪法形态为基础的,从理论层面分析,宪法既非私法也非公法,是處于公法与私法之上的特殊意义上的法律。因此行政法与宪法紧密联系的关系是毋庸置疑的。

一、行政法基础理论的定位

学术界对行政法基础理论的释义呈现多元化发展态势,从最初沿用苏联的管理论,到后来的控权论,再到服务论、控权论及平衡论百家争鸣的局面,始终难以达成对行政法基础理论的共识。假若将行政法置于宪法的视域中,有关行政法基础理论的研讨终将柳暗花明。从宪法学观念出发,刑法学发端便存在着明显的逻辑缺陷与逻辑悖论。其一,国民不相信权力,却不得不使用权力,体现着国家权力的悖论。其二,国民尚未清晰地认识到,所谓的权力分离、权力保障,通常指法律的手段,此为宪政的缺陷。从自由宪政发展到当代的新宪政,逻辑缺陷与逻辑悖论并未得到深刻的转变,该种在“社会与国家”的框架内的认知模式,限制着宪法的生活关照。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曾指出宪法是社会生活模式,而非法律架构,是追求和谐生活的重要途径。因此,宪法存在的意义在于通过制度手段保持生活状态的和谐,并不是摆脱政府进行新型政府的构建。国家政府所争取的是探寻与国民的高效合作。行政法的合理性源于城邦宪法并通过行使“制宪权”回归到人民生活中。可以说行政法是谋求对国民的人文关怀,不管是服务论、平衡论,还是控权论,都没有实质性地否认行政法的生活关照。而人类发展和生存、自由和准则是社会组织的终极关怀和价值追求。

二、行政法疆域发展的问题

从中世纪西方实施自由放权政策,形成“管理最少的国家政府是最优的政治体系”的理念,到上世纪初期在行政国的形成与发展中,国家行政权力得到有效的拓展,再到后来诸多国家政权采取多种举措转化并限制行政权,缩减并限制行政法学的范围。行政学的修整辖域取决于政府的“疆域”,而政府疆域的幅度又决定于对社会公共物品的定义。社会公共物品的“疆域”可以归纳为国家公民对人权需求情况。权利体系是因国家基本国情而变换的开放性体系,其范围大小影响着国家行政法疆域。总体而言,在行政法不断发展过程中,我国行政法从部分领域中抽离,譬如经济学领域,但又对其它领域实施介入,譬如社会领域。从新时代发展角度出发,当前行政法存在着行政管辖越位问题与失责问题。现阶段我国正处于文化、社会、经济及政治的转型阶段,国民需求逐日增加,在当前行政法发展的走向上,行政法将不断提升公民在权力领域的地位与作用,满足新时代下公民合理的发展需求,促使服务行政转变为行政法制的终极目标,深化行政诉讼对国民权力的保护功用。

三、解析行政主体的多元化

从社会哲学角度出发,中国宪法所研究和关注的并非是经典宪法所界定的宪法体系,而是指超脱国家政府视域的具备普遍意义的宪法机制,是公民为自身发展和生存所组织并构建的社会规则。根据宪法学观念,公民发展与生产是系统而统一的历史进程,在促使公民成为公民的过程中,应不断完善并构建公民发展和生存所需求的社会机制,而作为社会机制的宪法也应不断完善和提升自身的人本内涵。在人类发展的不同时期,社会机制的组织形式、构建方式、作用与功能各不相同,宪法的结构与内容也不尽相同。西方主权国家是社会机制的具体形态,因而构建主权国家的法律便是宪法的具体形态。总体而言,此种从社会机制的层面对宪法内涵的界定,能够准确地解析当代行政主体多元化的趋势,也正是由于宪法的社会机制属性造就了行政主体并非局限于国家概念,还同时向次国家(如公共主体)或联盟的主体扩散。在宪法学视域下,国家与行政法相结合,是传统行政法发展的客观表现。西方部分学者表示行政法是国家政府特有的行政活动,并将国家活动定义为法律意义上的行政,只有国家的存在,行政法才具有实质的意义。国家的消亡必将带来行政法的消失。因此行政主体多元化揭示出“国家政府根本性”的狭隘性,行政法的发展全面揭示着宪法对公民的生活关照与法律指引。

四、解析行政方式的多元化

社会机制的互助性是公民的政治美德,从实质上有别于“公民与国家”的认识模式,建立了社会机制的基本内涵。基于互助协同而创立的社会机制的规则,促使每个公民以参与社会生活作为最终快乐,并自主承担维护公共利益的责任。在公民看来,此种责任与其说是强制性的义务,不如说是权利和资格。社会机制的互助性影响着行政法与宪法的民主化趋势。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国民参与国家行政活动和普遍通过多种途径、各种形式,实现自身的推进与发展。传统立法理论与代表制揭示其客观的局限性。而参与制将逐渐成为我国代表制的关键补充,逐渐促使行政权力向社会转移,地区民族逐步扩大。现阶段,行政方式不断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着重于行政与行政主体对公民的合作、协商与沟通,如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规划在行政任务中的重要功用。以此促成社会行政与公民参与不断成为我国行政学的新主题。

结语

中国行政法与宪法存在良性发展关系,透过宪法学理论解读行政法在国家、社会与公民间的作用与意义,有利于诠释行政法的法律使命与历史发展,为我国行政法发展与落实铺垫坚实的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1]魏建新.宪法实施的行政法路径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8.

[2]胡锦光.人大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的特色与学术贡献[J].法学家,2010(04):2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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