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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法与宪法关系探究

时间:2024-08-31

莫佳伟

摘 要:自我国建国以来,行政法和宪法之间的关系便开始了漫长的演变,时至今日,行政法和宪 法之间的关系已经得到了重置,两者关系也由此进入了一个全新的视野,如何对中国行政法与宪法之间的关系进行有效的协调,以此实现共赢局面,已经成为诸多专家和学者的重要研讨课题。鉴于此,本文便对中国行政法与宪法关系进行深入的探究。

关键词:行政法;宪法;关系演变

引言

时至今日,我国已建国60周年,在此过程中,我国行政法和宪法之间的关系演变也经过了漫长的过程,在最初阶段,我国对苏学是非常崇拜的,在当时也正是受到苏学的影响而形成“国家之法”等政治观念,这也使行政法在宪法中处于一种附庸地位,随着我国宪法的建立,行政法的地位也得以发生了转变,但在文革时期,行政法的地位却急转直下,直到改革开放以后,行政法才有了焕然一新的变化,并取得了高速发展,行政法和宪法之间的关系也由此进入了一个全新的视野来进行解读。

一、中国行政法与宪法关系的演变

通过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历程来看,我国從原有的刑法时代逐渐向着民法时代进行过渡,随后又从民法时代进入到宪政法治时代,这三个时代是以混合的形式进行发展的。对于行政法学来说,其在最初形成之际,便具有强烈的宪法学色彩,在最初时期,我国大部分行政法学者都主要是致力于宪法学教研工作的,这也使其凭借自身在教研工作中积累的相关经验及宪法理念,对以宪法为主的行政法学体系进行了构建。我国宪法学权威学者许崇德提出,考虑到宪法对国家根本制度及关键原则进行了规定,因此所有法律在制定上都需要将宪法作为其立法基础,也就是说,宪法是所有法中的母法,即根本法,这也使母法观给行政法与宪法之间的关系发展带来了极为深远的影响。部分学者认为,行政法即使不属于宪法中的组成部分,但其也相当于宪法中的部门法,甚至可以将行政法当作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而该法律部门要仅次于宪法。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宪法中的若干原则之所以能够进行完全、具体的实施,是在行政法这一主要部门法的保障下得以实现的,可以说,行政法的宪法特征非常明显,并且和宪法之间的关系也最为紧密,其法律效力只在宪法之下。上述学说都是在母法观的影响下形成的,这不仅造成宪法认知上的混淆,同时也默认了行政法在宪法中所处的附庸地位。上世纪末,行政法和宪法的关系研究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研究结果表明,行政法和宪法间不仅具有从属关系,同时还具有一定的重合关系以及补充关系,这也使行政法所具有的积极性能受到了学界的关注,使行政法和宪法、民法以及刑法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这也使行政法成为独立的部门法。有学者认为,宪法从意义上来看,法要占据其首要位置,随后是根本法,如果不以宪法是部门法为依据来论述宪法为根本法,则宪法便如空中楼阁一般无从谈起。正是宪法为部门法这一观念的新颖性,使以往的母法和子法观点被彻底打破,进而使行政法和宪法间的关系探索进入了一个全新的视野,垄老先生也以该观点对行政法和宪法之间的关系做出了非常经典的诠释。对于行政法来说,其基础便是宪法,而对于宪法来说,其实施便是行政法,可以说,行政法属于宪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是一种动态的组成,还有学者对行政法和宪法间的关系进行了概括,即相互需要与配合,并试图主张通过行政法和宪法的发展历程及动态来对两者间的关系进行把握。

二、中国行政法与宪法关系的探究

我国是一个法制国家,无规不成方圆,对于国家来说,同样要建立规矩,而这就需要通过法制手段来立规律,在法制建设中关键要体现出其社会性和国家性。我国有着漫长的政治文明,在文化发展中充满着浓浓的人治精神,无论是哪种社会科学,其都可以从政治和历史层面来考量其命运。在我国,政治制度包含着法律制度,两者间具有从属关系,法律制度必须为政治制度服务,因此,在解读法内关系时,自身必须要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与独到的政治眼光。在上世纪五十年代,我国在行政法学研究中主要是沿用苏主义模式,这也使我国在后续的行政法学研究中受到了法律虚无主义以及阶级斗争为纲等思想的不良影响,这也使行政法学饱受历史磨砺。在行政法学研究中,理性主义者往往会按照自己的善恶观念来对待政法之间的关系,这也使政法间的关系在很多时候都会非常紧张,事实上,无论是纯粹还是空泛,都容易造成虚无,相比之下,苏力教控股便以经验维度对法内关系进行了研究,使法内关系在研究层面上升华至国家荣辱层面。进而使行政法和宪法间的关系演变得落实,由此在理解上也便不再困难。

行政法在发展初期面临着重重困难,行政法的兴起与衰落,不仅和自己相关,更重要的是和国家相关。现如今我国已迎来了欣欣向荣的发展局面,这也使行政法学和宪法学之间的发展局面变得越来越和谐,两者间的互动变得愈发良好,但通过分析二者之间的关系可以了解到,行政法和宪法间所产生的失衡和牵制,对两者的发展造成了很大阻碍。其原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行政立法出现膨胀,而我国尚未建立违宪审查机制来对行政立法进行有效性监督,从而造成我国频繁出现行政法限权、宪法赋权等现象,从而使行政法给宪法带来了不利影响,破坏了行政法和宪法间的良好互动关系;另一方面,我国缺乏合宪性审查机制,再加上释宪的滞后性,造成行政法的深入发展受到了很大限制。因此,对二法关系的改善与协调,以此实现共赢局面,已经成为新时期下学界专家和学者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研讨课题。

综上所述,行政法和宪法间的关系从以往的附庸统属关系逐渐转化为相对独立的关系,时至今日,两者间更是具有了分而不离、良性互动的关系,我国在统一公法学中对行政法学和宪法学利用共同基点来对两者进行整体把握,这种选择是较为明智的。本文针对行政法和宪法间的关系,提出两点建设性意见:其一,将个案作为切入点,使宪法具有可诉性,确保宪法能够从名誉上的权威向着现实权威进行转换,然后建立违宪审查机制;其二,借助于对比、考证、逻辑等方法来对行政法和宪法在学科、部门法中的关系进行明确定位,实现权责分明,行政法不能擅自僭越宪法中的原则性问题。

参考文献

[1]王倩.建国以来中国行政法与宪法关系的反思性解读[J].中国商界(下半月),2010(04):336.

[2]周敬敏.行政法实施宪法问题研究[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7(05):24-37+158.

[3]苏蒲霞,杨晓娟.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及其实施路径[J].人民论坛,2014(14):1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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