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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中的问题与对策探究

时间:2024-08-31

郭萍萍 李雨佳

摘 要:本文主要以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为主题展开分析,先是简要介绍了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中的主要问题,随后分析了问题产生具体原因,进一步探讨了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问题相应的解决对策,旨在维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问题;解决措施

近年来,伴随着社会经济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政府相关部门对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重视度日渐提高,在现行法律制度的规范下,部署了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以此规范农村土地开发与使用,以此维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进而为城乡一体化发展夯实基础。接下来,笔者以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问题切入,在分析问题产生具体原因的基础上,探讨了行之有效的解决措施。

1.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中主要问题分析

1.1“一户一宅”法律制度存在诸多缺陷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当中相关条例明确指出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且面积不得超过国家现行的标准。然而在此法律条例当中,对“户”尚未进行明确规定,造成部分农村居民在“户”方面产生了较大的法律异议,由此在宅基地确权中钻法律漏洞,加剧了“一户多宅”的现象,除了损害其他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与集体合法权益之外,还会影响到农村宅基地的合理分配使用,进而影响到农村的进一步发展[1]。

1.2房权与地权分离

结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归属权通常属于集体用地,农村与农户仅有使用权,并没有所用权,意味着农户在对宅基地进行再分配时,例如出租等,都需要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进行相关操作,不得出现非法转让或者买卖。除此之外,农村居民在自家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其所有权归属于农民,并且可以继承,但是宅基地并没有继承权,完全归属于集体[2]。正因如此,我国房权与地权分离模式,造成农村居民在进行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时,出现宅基地与房屋所属权不一致,进而直接影响到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的有序进行。

2.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问题产生具体原因分析

2.1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体系

首先,基于政府各级主管部门角度而言,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监督与管理缺乏一个深层次认识,故此在监管工作中缺乏重视度,从而造成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不可预见的问题,正式这种问题的存在,造成农村宅基地分配出现严重不合理现象。其次,农村村干部作为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与直接责任人,其作为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的中坚力量,其个人工作作风直接影响到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效率与质量。但是农村大部分村干部与农村居民有着一定的亲属关系,同时由于农村村干部普遍文化水平偏低,缺乏相应的法律意识,从而加剧了“一户多宅”、“少批多占”现象[3]。基于上述分析,可知当前问题产生主要是工作行为的不规范,意识不足等。然而分析问题的本质原因,可发现一切源自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体系,造成上述问题无法及时得到纠正与禁止,从而造成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难以有序、有质量进行[4]。

2.2缺乏流转机制,农村宅基地滥用现象严重

现阶段,我国农村宅基地尚未完善流转机制,造成农村宅基地出现严重滥用现象,分析其本质原因,总结起来,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传统农村宅基地允许在集体内部流转;二是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广大农村居民生活水平与生活质量得到大幅度提高,部分农村居民在城市购房定居,闲置的农村宅基地出现了大量非法转让现象。三是部分农村居民在经济条件变好的情况下,私自扩展耕地转变为宅基地。四是部分农村居民抓住市场机遇,将住宅装修为商品外租房或者生意专用房,更为部分将宅基地改造成为工厂或者养殖场。

3.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问题相对应的解决对策分析

3.1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问题的有效解决,需从法律入手,首先,明确农户概念,公开科学的分户标准,杜绝以往的一户多宅问题。其次,针对农村现有的一户多宅问题,需要及时将农户多余的宅基地收纳到集体财产当中。三是为了切实提高农村宅基地使用效率,对农村宅基地的进入、退出、收回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督,避免出现宅基地闲置问题。最后,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的有序进行提供法律制度依据与支撑。

3.2强化农村宅基地监管

农村宅基地流转监督管理工作的强化,主要涉及如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面向农村村干部普及法律知识,帮助农村干部强化法律意识,规范其农村宅基地確权工作行为,以此避免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不规范行为的出现,可较大程度上规避包庇行为。二是规范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流程,具体为:农村居民书面申请、乡镇受理、县局资源局审批、公告公示、注册登记、资料归档、颁发相关证书等。三是加大宅基地违法使用行为处罚力度,针对农村居民现存的违法问题,例如违法建造房屋等,可采取经济处罚等有效举措,以此确保农村宅基地的合理使用。

3.3改革与完善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

首先,贯彻实施“一户一宅”政策,维护广大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然后对剩余宅基地进行依法流转。其次,大力创新现有农村宅基地流转模式,寻求多种流转方法,以此满足农村新发展的趋势。三是通过整体出租、合作等方式,不断提高农村闲置宅基地利用率,以此提高农村居民经济收入水平。最后,针对定居在城市的农村居民,可通过有效沟通方式,以经济补偿等多种形式,鼓励其自愿放弃闲置宅基地所有权。

4.结语

总而言之,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作为我国政府部门重要工作之一,其与广大农村居民切身合法权益息息相关。因此,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有必要正确认识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并立足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现状,寻求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有效途径,维护广大农村居民合法权益,为建设新农村夯实基础。

参考文献

[1]何远,范小慧.海南省文昌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典型问题及处理对策[J].地矿测绘,2017,33(04):47-48.

[2]范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农业信息,2016(18):21-25.

[3]赵静.浅析农村宅基地登记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绵阳安州区为例[J].中国农业信息,2016(13):59-61.

[4]王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存在的问题研究与对策[J].农业与技术,2015,35(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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