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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网络宣传中的两个热点问题辩析

时间:2024-08-31

摘要:网络是学习宣传《民法典》的重要渠道,特有的传播优势更应全面准确解读法律条文。部份文章对紧急救助行为和高铁霸座现象的解读存在误区,特提出不同看法。

关键词:民法典热点;紧急救助行为 ;高铁霸座

“筑典”是大国崛起的标志性事件。学习好宣传好《民法典》,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2020年5月29日,***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提出:要“阐释好民法典一系列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只有准确把握《民法典》条文的内涵,才能正确适用,发挥出法典安邦定国的重要作用。

笔者认为,网络中部份宣传文章或图文,在阐释《民法典》个别条文时,存在误读甚至误导,或不当“拔高”的现象,特提出商傕。

一、《民法典》184条——紧急求助行为

《民法典》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典型场景为:甲自行摔倒后,乙相扶,因护理知识、经验不足或姿势、方法不对,致甲再次受伤或伤势加重,则乙不承担责任。或:甲生急病或处于其它危境,乙施救,因方法不对或经验不足,甲危境加重,乙不承担责任。基本含义是:行为人宏扬善举做好事的过程中,如果不慎造成受助人受伤(或伤害加重),不承担法律责任。本条旨在回应一段时期以来“好人难当”、“英雄流血又流泪”等不良社会现象,倡导助人为乐、匡扶正义、见义勇为的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被喻为“好人法”。

网络中有图文在解读本条文时,想当然地把所有“扶不扶”、“救不救”、“扶老人被讹”等笼统归于本条,宣扬“扶老人被讹诈”的现象被法律堵住了。如有文章宣称:“曾经一度人们被碰瓷伤透了心,看到需要帮助的人,想帮却又不敢帮。如今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再也不用担心这个问题了”。这是一种片面理解甚至是误导。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为:假定—处理—后果。184条的假定是(条件假设):救助前甲所处危难不是乙造成的,乙相扶过程中造成甲新的(或加重的)损害。处理(行为模式)是:甲不得向乙主张赔偿。后果是:乙不承担责任。

但多次被报道的所谓“扶老人被讹”纠纷中,双方往往各执一词,甲主张是被乙撞了,乙则辩称是被讹诈——事实是不清楚的——可能符合也可能不符合184的假定,不能笼统宣称“再也不用担心这个问题了”。 184条的条件假设是因乙的救助行为本身造成了甲的损害;而“被讹”情形则是甲主张乙的撞击行为而非后来的救助行为造成其损害。可见在相撞与否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并不能直接适用184条的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甲系自行摔倒,根据184条,乙这个“好人”自不必担心。但在无证据的情况下,乙仍然存在着被讹的担心和可能。

而面对是否是“被讹”,往往双方都无法提供直接证据证明,毕竟不是每个角落都有监控,且可能发生的碰撞,也只是一瞬间,很难刚好有人目睹(或不愿出来指证),可能存在的身体接触或碰撞也无法通过痕迹鉴定来证明。按照网络上有些解读的逻辑:乙真撞了甲,只要去扶,甲如果要求乙承担责任,乙就以被讹为由喊冤,就可以变身为救助者而免责,岂不荒唐?岂是立法本意? 2020年9月9日四川邻水小孩扶老人案的反转就是例证。

是否发生碰撞,即查明是否存在侵权事实,是用证据说话的,是程序法才能回答的问题。作为实体法,《民法典》只能设定在某一清楚事实基础上的实体权利义务处理规则。简单粗暴宣传“如今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再也不用担心这个问题了”欠妥,混淆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界限与区别,容易产生误导。

二、《民法典》815、820条——高铁霸座

近年来,关于高铁霸座的报道屡见报端,成为又一社会热点。一般而言,霸座人并非无票乘车,而是强占他人座位,导致第三人无法对号入座甚至站到终点,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列车管理秩序。

《民法典》815条: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820条: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有网络文章据此宣称:《民法典》颁布后,霸座行为成为违法行为,高铁霸座将成历史。笔者认为此表述值得商傕。

首先,旅客购买了车票,就与承运人形成合同关系。车票上如果载明了座位号,座位号就构成合同条款(内容)。1999年的《合同法》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旅客、承运人、霸座者都有全面履行合同(包括对号入座)的权利或义务。1997年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九条:旅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权利:1.依据车票票面记载的内容乘车。可见,《民法典》出台以前,已有法律法规对对号入座作出了规定,且成为了双方的合同义务。霸座人的行為对承运人而言构成民事违约(民事违法);根据《侵权责任法》对第三人构成侵权行为(民事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行政违法。可见,《民法典》出台以前,霸座行为的性质和法律处理是清楚、完整的。即使没有《民法典》的规定,也有足够充分的法律依据处理霸座行为。

其次:显然,《民法典》对旅客和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完善性规定,是民事立法对社会现象作出的回应。寄希望于旅客或承运人通过民事途径维权,成本太高、效率太低,仍然不足以直接终结霸座行为,高铁霸座现象不可能自动成为历史。从科学立法角度上看,这类行为应归入行政法甚至刑法范畴。《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其前身《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早已对这类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也就是说,《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以后,高铁霸座就应该成为了历史。但未何不成历史反成新闻呢?因为 “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承运人和公安机关仍然息事宁人,对这类歪风邪气不敢“亮剑”,《民法典》即使规定得再详尽,霸座行为还会一再出现。

《民法典》把座位号写入法条,使三者权利义务更明确清晰,是法律的进步和完善,这一点当然值得肯定。但不能为了宣传、突出《民法典》,就变相否定此前的立法成果。在制止效果上,最终仍然得看承运人和公安机关的是否有所作为,而非《民法典》是否有所规定,不宜将此条款任意拔高。

结语:通过网络图文并茂地开展宣传,是简易快捷掌握《民法典》的好形式。但“阐释好民法典一系列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不曲解不拔高不当“标题党”,精准考察法律条文的内涵和实效,才能避免南辕北辙甚至形成误导。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2007年出版

[2]***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作者简介:李涛,男,生于1970年8月,讲师,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马克思主义理论教学研究部,讲师,重庆乾乙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思政教学与司法实践。邮编40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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