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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

时间:2024-08-31

摘要:在21世纪,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成为时下热门话题,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故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推上了风口浪尖。时下,我国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有关法律制度尚未完善。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第三方平台监管制度不完善,监管部门配置不合理,监管程序不完善等问题。基于以上问题,可以通过完善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有关法律制度;健全第三方平台监管制度,对应权责清单,加大处罚力度;改善监管部门配置;完善监管程序,通过“以网管网”、企业与政府共同治理、社会共治等方式,推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发展。

关键词: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

民以食为天,食品的安全对民生乃至整个国家的安泰都有极其重要的关系。身处互联网时代,网络更不是法外之地。相反,网络食品安全更加引人关注,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的监管势在必行。在食品安全法适用的基础上,加快网络餐饮食品监管的立法进程,提高入网餐饮经营者的门槛,规范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网络餐饮时代的到来,使研究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对整个社会来说变的十分重要。

一、网络餐飲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理论

(一)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概述

网络餐饮目前还没有一致的界定,大致是消费者利用网络的方式来购买日常餐饮食品,这是互联网+模式下必然衍生出来的新型购物模式,主要特点是由网络购买所得。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是国家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对网络餐饮的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并保证食品卫生安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二)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对象和内容

在网络餐饮交易中,涉及到的主体主要有网络餐饮经营者、消费者、提供服务的第三方平台、政府及行业行会,这些主体在日常的交易规范运作中都有一定的监督作用。但是,目前我国最主要的食品安全监管主体是政府监管部门。监管主体较多,我国网络餐饮食品监管机构各类职能交叉,此类情况导致现实生活中监管机构职能活动难以落实,网络餐饮食品监管主体主要为工商、公安、税务等多个部门。监管活动跨区域,网络餐饮使消费者可以从全国各地乃至全球购买餐饮食品,在享受便利的同时,也给食品监管部门的执法活动带来了不便,这需要相关执法部门相互协作,跨地区执法,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网络餐饮同时属于网购商品,根据我国《网购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网购商品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商品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另外,提供网络的第三方服务平台,即网络服务商。由于网络餐饮的特殊购买性,因此,网络服务第三方平台也被视为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对象。

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内容主要可以区分为三类:一是经营销售前对经营主体资格进行审核,二是事中监管,对交易食品安全进行抽验。三是事后监管,对存在的是食品安全问题或出现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理。

二、我国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我国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

目前,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的增多,导致我国对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需求随之加大。我国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可分为以下几种:法律方面由2015年10月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等进行监管。在部门规章方面,由2016年10月执行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进行管理。此外,还根据食品安全法,不同地区制定了相关地方性法规,如:《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由于网络餐饮食品属于伴随网络而出现的新生事物,以《食品安全法》为代表的相应法律法规刚刚制定不久,因而,存在法律监管与现实监管情况不合适的可能性。总之,在立法层面上,食品安全监管需要进一步研究分析。

网络餐饮食品交易过程中,虽然法律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相关事故的处理办法做出了规定,但是,从执行情况来说并不乐观。网络餐饮领域的食品监管力度并不严格,未达到理想中的“执法必严”,更别说“违法必究”了。执法受到多因素的干扰,被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很容易滥用,同时,食品安全问题涉及多个领域,难以管辖,因此,执法部门没有威慑力。其次,从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的执法方式来说,目前,大多采用旧式的、低端的监管执法方式,较少运用现代化的设备和检测技术,而面对现代化的网络餐饮监管应该具备一定的计算机网络技术,与此对应的监管人员的现有技术能力在新型交易方式面前显得较为吃力。

(二)我国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1、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的原因主要分为两方面:

(1)监管法律方面法律效力较低:一是食品安全监管相关法律效力低,二是网络餐饮交易方式监管相关法律效力低。首先,在法律层次上有相关规定的是《食品安全法》、新《食品安全法》,其相关规定中,与网络餐饮直接相关的法律规定占比不到2%。其次,行政法规层次上,尚未实现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方面立法。再者说,部门规章层次上,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相关规定仅有《查处办法》、《管理办法》两部。最后,常见相关法规较多是各个地区根据当地网络餐饮发展状况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其法律效力不高,仅限于相关地区。总之,目前针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法律,多以地方性规范文件为主,效力低,规定内容不尽相同。

(2)现有相关法律规范存在空白。整理《管理办法》、《查处办法》和新《食品安全法》可知,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对象为:网络餐饮平台和入网餐饮提供服务者。但是,上述三种法律均未从法律层面上对自建网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入网餐饮提供服务者做出明确定义。因此,从这方面讲,某些特殊餐饮经营模式的规范在法律上仍然处于空白状态。

2、网络餐饮食品第三方平台监管制度不完善

网络餐饮是一种网络购物交易行为。例如:美团、饿了么、淘宝等销售平台,商家店铺的卫生及运营状况均由网络第三方平台提供,因此,网络餐饮食品交易是否干净卫生,与网络服务第三方平台有紧密的联系。

首先,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对商铺准入规则落实不到位。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应严格管理商铺入网经营资质,并禁止脱离监管的不法经营行为。但现实生活中,对网络餐饮经营者的资质审查不严格,过于追求利益,以致网络餐饮食品信息真实性欠缺。

其次,网络餐饮第三方管理机制欠缺。与传统食品交易不同的监管特点是:传统交易模式依赖事后监管,而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主要依靠事前监管。监管依靠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是远远不够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平台也应当肩负起监管责任。对无经营资质、无证经营、以及食品生产环境差的不法商家,禁止其网络餐饮食品交易。

3、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配置不合理

现阶段,不合理的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配置导致现实中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极有可能无人问津。

据上述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的特点可知,其涉及主体较多,比如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对于现实网络餐饮监管活动,各个市场监管机构职能交叉,现实情况中往往难以落实。实践中的复杂问题,使相关信息难以获取,导致各个部门难以协调统一活动。

另外,监管主体缺少必备的技术支持。虽然,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监管主体较多,但是大多数监管主体不具备互联网技术手段分析问题的能力。若监管部门具有专业技术能力,可从网络餐饮平台成立初始录入信息,食品进货信息来源录入,物流配送信息录入,并做好其他备份、留存等工作。一旦发现网络餐饮食品质量问题,便可以像处理传统食品安全问题一样进行相关监管。目前,我国技术监管主体的培养体系和人才选拔制度都尚未完善。

4、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程序不完善

网络餐饮食品入网门槛形同虚设。目前,我国大多数网络店铺开店程序较为简单,网络订购餐饮平台注册更是十分方便。仅仅申请账号进行注册,实名认证通过后,缴纳相应保证金即可经营。网络订购餐饮食品没有相关的票据,生产信息无可获知,除此,还有相当一部分自制简易食品。商家生产资质及卫生环境无法确认,不仅对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造成困难,而且令监管机构监管活动难以正常进行。

网络餐饮食品运输设备专业性较低。网络餐饮食品大多通过外卖员进行配送,而食品具有可食用性,因此对运输速度和安全性上要求较高。若快递员有突发状况,会导致食品口感较差或难以食用,可能使食品质量出现问题。当消费者出现不满意情形时,会涉及餐饮食品经营者、网络交易平台第三方、配送平台等,多方主体可能各执一词,导致追究责任比较困难。

三、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的完善建议

(一)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的完善

加快立法专门性工作进程。进行网络从耐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的完善,应先丰富其相关法律法规层次,此工作涉及地方乃至全国性立法工作。立法工作的进行不应是经济发达地区专门具有,是不同地区根据相关需求而制定。

明确监管对象。对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餐饮食品提供服务者做出具体说明。从法律层次来说,“家庭厨房”、“中央厨房”、社交平台、微商等相对特殊主体,应明确其被列入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对象。其中,社交平台较为特殊,以微信平台为例,其消费人群大多基于某种情感关系,此类主体多而隐蔽 ,微信平台无法对商家资质进行审查,因而,从民事行为来看待此类问题更为合理。更可能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来解决此类问题。而公众号微商则不同,其传播范围较广,平台已经建立并形成订单成立、网络支付、配送及售后的一站式网络餐饮平台。从此种运行方式看,基本等同于《管理办法》所规定网络餐饮经营者自建服务网站,应受到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范。

加大对违反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管理办法》、《查处办法》对该种违法行为的罚款规定:70%以上的罚款上限均是3万。为了有效提高罚款力度,可根据市场收益状况合理调整罚款数额,也可以实际收益额的百分比代替具体罚款数额。同时对于有实体经营场所的经营者与无实体经营场所的经营者进行区分,对无实体经营门店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双倍处罚。最后,建立“黑名单”制度。此类黑名单制度可分为强制性禁止和非强制性禁止,对于情节严重程度不同的人做出不同处罚,即永久性或一段时期内禁止名单所记人员从事网络餐饮食品经营。

(二)网络餐饮食品第三方平台监管制度的健全

由我国最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九条第一款可知:“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營,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食品行业协会与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的关系并未明确指出,但是应以食品行业协会信息共享为出发点,做好食品行业、消费者及政府相关部门的连接工作,将网络食品安全方面相关信息有效传递和交流,倡导学习先进技术和管理的同时,对不法行为及时昭示并做出相应处罚。

所有活动的展开都不能越过网络餐饮食品第三方平台,平台是网络餐饮食品销售的媒介,只有健全“网络餐饮平台”准入退出机制,重视食品安全问题的连带责任制度,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才能事半功倍。因此,严格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准入制度和退出网络餐饮食品行业的程序是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的首要环节。其次,需强调第三方平台的抽查和监测义务,平台的抽查和监测有利于进行资质审查和发现违法行为。商家入网开始经营前,应至少进行一次资质审查,卫生整体状况检查和其他相关信息是否与登记信息一致;商家入网经营后,应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工作。

最后,平台可设置有利于消费者维护权益的制度。对投诉举报违反网络餐饮相关制度人员予以奖励。另外,平台可在商家入网经营前签立责任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当消费者合理维护受损权益时,顺利及时确定责任承担主体,使消费者在最短时间迅速得到补偿。

(三)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能的协调

目前,我国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是由多个部门共同协调监管,涉及多个政府监管部门,最主要是质检部门、工商部门、及网络监管部门。质检部门主要是监管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的质量,但是对网络餐饮经营者的食品质量信息真实度缺乏审查;工商部门主要对网络第三方服务提供者及经营者进行审查登记管理,但对网络餐饮具体经营者监管力度较小;网络监管部门主要对网络餐饮信息是否规范进行监管,但对具体网络餐饮交易的现实性问题涉及较少。

监管过程中,政府监管部门主要可发挥以下作用:一,政府职能部门履行各自监管职责,强化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二,根据现实问题,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必备的食品安全政策是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的重要依据。新时代的食品安全政策应当顺应网络餐饮食品的发展。三,广泛征集大众消费者的意见。政府职能部门为网络餐饮食品消费者提供表达自己话语权的平台,利用民主方式,充分吸取大众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四,对各个监管主体统筹管理。政府不仅要以法律方式来约束大众,更要加强与网络食品行业、消费者及相关利害人的交流和沟通,协调多元共治,以尽力实现网络餐饮食品安全。

(四)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程序的规范

严肃对待市场准入制度。网络餐饮市场混乱的主要原因就是市场准入门槛形同虚设。为了更好的规范网络餐饮服务,保证食品安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务会议于2017年9月5日审核并通过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行于2018年1月1日。该法规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因此,应严格对待市场准入制度,才能更好的从源头处监管网络餐饮食品安全。

规范网络餐饮食品配送行为。网络餐饮食品的配送是整个购买到食用过程中十分重要的环节。目前,规范我国网络餐饮食品配送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工商、税务法。实践中,外卖员业务素养不高,操作过程不规范,或出现其他意外情况的可能仍然存在,现有法律可能难以满足现实需要,专门性法律仍有待出台。法律规范配送行为的同时,也要提供运输特殊食品的特殊设备,如运输海鲜,奶制品用专门的冷冻储存设备。对网络餐饮食品配送员都要进行详细且具有实操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食品安全对人类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网络食品的特殊性为现实生活中的监管带来了难度。因此,为了让有害食品从网络市场彻底消失,形成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专用模式,为世界监管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提供中国方案。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好有德的法律是善治的前提。对有关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的法律深怀期待,专门法律的出现让网络食品经营活动更加规范,使监管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有法可依,令相关政府监管部门有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更具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得到严格保障。应严格贯彻落实***总书记的“四个最严”于网络食品监管领域,创新法律监管新模式,建立完善多种

监管共同发力的监管体系,切实加强法律对网络餐饮食品监管的有效性,构筑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的“铜墙铁壁”,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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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玉冰(2000.11-),女,河南省安阳人,哈尔滨市松北区哈尔滨商业大学,工商管理专业,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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