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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主体功能区战略研究

时间:2024-04-24

呼伦贝尔市经济社会研究院 呼伦贝尔市发展研究中心

呼伦贝尔市主体功能区战略研究

呼伦贝尔市经济社会研究院 呼伦贝尔市发展研究中心

呼伦贝尔肩负两个战略地位,即生态屏障和开放前沿。从生态屏障地位看,呼伦贝尔草原是世界著名的三大天然草原之一,是我国目前保存最完好的天然草原,被国家评为中国最美、最需要保护的草原,它与呼伦贝尔大兴安岭林区一起构成祖国北方生态安全屏障。从开放前沿地位看,呼伦贝尔市东部以嫩江为界与黑龙江为邻,北部和西北部与俄罗斯接壤,西部和西南部同蒙古国交界,是中国唯一的中俄蒙三国交界地区,是东北地区与俄蒙开展经济技术合作的最佳通道。国务院批准实施的《中国东北地区面向东北亚区域开放规划纲要》明确指出,“支持呼伦贝尔市打造中俄蒙合作先导区”,成为国家、自治区向北开放的前沿和桥头堡,是面向东北亚开放的示范区。

一、呼伦贝尔市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的基础和条件

(一)两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给予呼伦贝尔市的定位

《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呼伦贝尔9个旗市为限制开发区(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其中23个点状开发地区享受重点开发区相关政策,32个重点产粮镇享受农产品主产区政策。

《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海拉尔区、满洲里市、鄂温克族自治旗、陈巴尔虎旗4个旗市区为省级重点开发区(其中,鄂温克族自治旗和陈巴尔虎旗各自仅确定4镇为点状开发地区,其余地区仍然为自治区级重点生态功能区),主要任务是建设国家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在全市范围内,国家和自治区确定达赉湖自然保护区、红花尔基森林公园、辉河湿地等50个禁止开发区域。

在国家和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中,限制开发区(生态功能区)面积23.2万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的92%(其中,国家级限制开发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面积占84%,自治区限制开发区(生态功能区)面积占8%;50个禁止开发区域面积5.78万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的23%;重点开发旗市和限制开发区的点状开发镇面积(即工业化和城镇化面积)2.13万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8%,其中城关镇区与产业园区面积940.8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0.37%,实现了不足1%的开发换取99%的生态保护。

(二)各类主体功能区发展方向

重点开发区域,以提供工业产品和服务产品为主,适度扩大建设用地规模,提升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积极承接限制和禁止开发区域人口转移,重点发展优势产业集群,推动经济集聚发展,同时,必须保护好区域内的基本农田等农业空间和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空间。限制开发区域(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以提供生态产品为主,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重点加强生态保护,因地制宜发展资源环境可承载的特色产业,引导生态超载人口逐步向重点开发区域有序转移;实施限制类和禁止类产业指导目录,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和开发范围,合理发展旅游、农林牧产品生产和加工、观光休闲农业等适宜产业。禁止开发区域,是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区域,重点保护生态功能和文化资源,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的干扰,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在不损害主体功能的前提下,履行合法合规审批手续,采用可持续发展方式,适度开展旅游、农牧业和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呼伦贝尔市国家主体功能区试点示范建设的主要任务

按照国家《关于做好国家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14〕538号),呼伦贝尔市主体功能区试点示范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划分生产、生活、生态三大空间;创新财政、投资、产业、土地、农业、人口、民族、环境、应对气候变化九大政策;构建生态功能综合管理、特色生态经济、发展成果共享、国土开发管控和政策保障五大体系;实施生态产品增量、提质、增值,生态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示范,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俄蒙合作先导区建设,现代化综合运输体系建设六大工程。

三、呼伦贝尔市“十三五”期间主体功能区建设重点

“十三五”期间,呼伦贝尔市要全面落实国家主体功能区战略,根据各地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强度和未来发展潜力,构建生态、农业、城镇化三大空间,实施收缩、集约、点状开发,形成主体功能定位清晰、国土空间高效利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国土空间开发新格局。

(一)构建生态农业和城镇化空间

依据全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按照空间功能定位,优化构建生态安全、农牧业发展、工业化与城镇化三大空间格局,综合调控开发需求,全市国土空间开发强度控制在0.77%以下。推进形成主体功能清晰明确、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舒适宜居、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空间布局。

构建“一带一区多点”生态安全空间。构建以大兴安岭林区和呼伦贝尔草原为主体,以呼伦贝尔天然林保护区、沙地防治区、湿地保护区、国家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为重要组成的生态安全空间格局。坚持保护优先和自然修复为主,建立生态保护长效机制,加强重点生态区域的保护与治理,全面停止商业性林木主伐,全面实施禁牧休牧和生态移民工程,适度发展转型产业,促进生态环境持续改善。规划总面积23.1万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91.06%。

构建“一带两区”农牧业发展空间。构建以大兴安岭林区经济带、南麓农牧业发展区、呼伦贝尔草原畜牧业发展区为主体,以额尔古纳水系、嫩江水系等为补充的农牧业发展空间格局。发挥水土条件和农牧业生产基础优势,严格保护生态红线和耕地红线,着力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重点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建设国家重要的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规划耕地保护总面积2.08万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8.21%。

构建“一核两带多点”的工业化与城镇化发展空间。根据区位特点、资源分布、产业基础和交通条件,构筑以呼伦贝尔都市区产业发展核,以满-海-牙为横轴、以海拉尔-鄂温克伊敏河镇为纵轴的“T字型”经济带,以满洲里为龙头、两翼向室韦和额布都格口岸延伸的“V字型”口岸经济带,多点分布的市域副中心城市、中心城镇和重点镇的工业化与城镇化空间格局。完善区域内基础设施,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提升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打造能源化工、有色金属、玉米生物等优势产业集群。规划总面积0.18万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0.73%。

(二)加快建设主体功能区

发挥主体功能区作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基础制度作用,严格按照重点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的功能定位,实施严格保护和有序开发,统筹各类空间规划,形成人口、经济、资源环境协调持续发展的空间发展格局。

按照各类主体功能区发展方向,积极落实主体功能区政策。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落实财政、投资、产业、土地等差别化扶持政策,重点生态功能区实施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管理,严格控制超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工程和项目建设,实施收缩转移集中发展战略,引导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人口向重点开发区转移。发挥政策实施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推进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探索实施生态功能区科学发展新模式、新途径,落实不同主体功能区绩效评估与差异化考核政策。编制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规划,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地方性法规。

(三)打造生态文明示范区

实施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树立保护和发展相统一的理念,坚持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高度融合,保护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实现绿色崛起。打造低碳、生态、绿色、可持续发展的国家生态文明典范区。

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科学划定基本草原、耕地、森林、湿地等领域生态红线,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严格确定城镇和园区建设边界。建立国土空间资源环境承载监测预警机制,建立由空间规划、用途管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制度,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启动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积极争取北部原始林区设立国家公园。

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环境治理体系、生态文明绩效评价制度体系。积极优化生产力布局,转方式、调结构,按照功能定位,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建立生态文化体系,广泛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活动,培养公民树立正确的生态价值观、财富观、生活观。完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机制,争取国家、自治区提高财政转移支付比例,增加对禁止开发区的专项补助。健全矿产资源开发保护管理和生态修复制度。完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河流、湿地、水源地、重要水生态修复治理区生态补偿机制,加强地下水节约保护,探索建立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建立有效调节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合理比价机制,提高工业用地价格。落实国家建立林区生态补偿机制政策,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同步提高。

完善生态环保监管体制。健全环境环保与污染防治执法体制、监管体制、环境影响评价体制和环境监测预测体制,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和排污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建立污染防治联动体系、监测体系和应急体系。完善生态环保监管机制,加强基层森林、草原、湿地和环保执法队伍建设。完善举报与社会监督制度,健全环保、公安、法检工作联动机制。

责任编辑:杨再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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