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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发展方向

时间:2024-04-24

刘永启 崔 纯 王 鹏

本文在分析制度变迁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制度环境约束下的利益集团博弈理论”,认为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变迁是在制度环境的约束甚至主导下,利益集团为了内化外部利润而相互博弈,最终在某个利益集团的主导下达成博弈均衡的结果。基于这一理论,本文认为在维护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推动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才是符合制度环境,能够内化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外部利润和获得各利益集团一致同意的制度选择,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发展方向。

研究并解释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原因与绩效,能为我国今后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提供坚实的理论和实证基础。本文力图建立一个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框架,将推动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一般性因素提炼出来,以期能准确把握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一般规律,并以此来审视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发展方向,实现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合理有效。

一、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分析框架——制度环境约束下的利益集团博弈理论

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的创新是因为有许多外在性的变化促进了潜在利润的形成。为了获取潜在利润,在原有制度下的一些经济主体就会尝试对既有制度安排的创新和变革,从而导致了新的制度安排产生。而制度创新总是各经济主体根据收益最大化或成本最小化原则来进行决策的。

除了追求利益的动力,制度变迁也受到意识形态、各种压力集团和政府关于什么对公众最有利的判断的影响。外生变迁并不是改变游戏规则以适应游戏变化的要求,相反,是改变游戏使之适应于为某特定利益集团所偏爱的规则。因此,关于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分析框架可以称之为“制度环境约束下的利益集团博弈理论”,即在制度环境的约束甚至主导下,利益集团为了内化外部利润而相互博弈,最终会在某个利益集团的主导下达成博弈的均衡,实现制度变迁。

(一)制度环境的约束与影响

这里制度环境是指影响交易成本的各种因素构成的外部环境。制度环境制约着制度选择的集合,同时影响着具体制度安排的交易成本。对于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变迁而言,制度环境主要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

正式制度是指由政治权力机构制定出来并依靠国家权力保障实施的一系列规则,包括法律法规、政治、经济体制、国家政策等。非正式制度主要包括意识形态、传统观念与习俗等,其中意识形态居于核心的地位。与正式制度是通过正式有组织的机制来保障其实施不同,非正式制度对违规行为的惩罚是分权化的、自发的社会反馈。与新的制度具有一致价值取向的非正式制度会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反之,则会增加制度变迁的成本。

(二)利益集团博弈的推动

制度变迁必然由人的行动来推动。在制度变迁过程中,不同的利益集团会根据各自的利益取向采取不同的行动,推动制度向着有利于本集团利益的方向发展,各个利益集团相互博弈并达成均衡,从而形成新的制度。对于利益集团而言,只要制度变迁为本集团带来的预期收益大于推动制度变迁的预期成本,就有动力推动制度变迁,而且在行动过程中,利益集团会根据成本收益的变化调整其行动。

对于解释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中央与微观主体之间二元博弈的框架不能反映地方政府在制度变迁中的重要作用,对于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应该将地方政府纳入制度分析的框架,构建三元(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民集团)博弈的制度变迁分析框架。外部利润的存在能否导致制度供给,取决于支持和推动这种制度变迁的利益集团是否处于优势地位。

其一,中央政府。此处的中央政府可广义理解,等同于诺斯所说的国家。中央政府是制度变迁中最重要的行动集团,对于所有制度的确立拥有最后的决定权。中央政府的利益取向更为宏观和具有综合性,会从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角度来决定农村土地制度的选择。在行为方式上,中央政府由于拥有国家权力的保障,并且受到意识形态、组织结构等多方面的有力支持,可以采取强制性手段推进制度变迁。这一点在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其二,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具有双重身份和利益取向,一方面它是中央政府的代理人,有义务维护中央政府的利益,落实中央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另一方面作为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地方政府又有着不同于中央政府的自主利益。具体到农村土地制度,地方政府的利益取向是希望通过农村土地制度安排能够带来当地财政收入的增加、促进农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实现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带动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等。当自身利益与中央政府的利益不一致时,地方政府会利用自身资源,努力影响中央政府的决策,使其自主行为或制度合法化,推动制度变迁。

其三,农民集团。农民是农业生产活动的主体,主要通过其行为对于制度运行的交易成本的影响而影响制度变迁,虽然间接,但有时却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如果农村土地制度安排能够满足农民对于公平和私人产权的偏好,就会得到农民集团的认同并自觉执行,从而降低制度运行的交易成本;反之,则会遭到抵制,导致交易成本的增加。

(三)交易成本的约束

制度环境通过影响交易成本影响制度变迁,利益集团的博弈同样要受到交易成本的制约,交易成本的约束贯穿制度变迁的始终。由于将制度环境和利益集团博弈引入了制度变迁的分析,交易成本可以分为环境成本和博弈成本两个部分,环境成本是指受到制度环境约束而产生的交易成本,主要包括信息成本及制度正常运作的成本。从长期来看,制度变迁的目的在于降低环境成本。博弈成本是指由于不同利益集团进行博弈而产生的交易成本,包括组织成本、谈判成本等,博弈成本的重要意义在于确定了利益集团行动的限度,当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成本超过了制度变迁带给某一利益集团预期收益,则该利益集团会采取妥协,停止行动。因此,博弈成本构成利益集团行动的约束,制约着制度变迁的方向和程度。

(四)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实施时序

在分析了交易成本、制度环境和利益集团对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影响及其相互关系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产生外部利润。外部利润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制度环境的变化导致制度选择集合或制度运行成本的改变而产生外部利润,即由于新的制度被纳入选择的集合,或者制度环境中某些因素的改变而降低交易成本,从而促使外部利润的产生。二是技术的进步导致外部利润的产生。由于技术的进步会产生规模报酬递增效益,并降低某些制度安排的操作成本,使得大规模经营制度的建立变得有利。

第二阶段,内化外部利润,利益集团展开博弈。外部利润产生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民会根据制度变迁的预期利润和变迁成本选择制度方案,并推动制度变迁,博弈成本随之产生。利益集团会不断调整制度方案以降低博弈成本,当博弈的边际效益为零时,博弈就会停止。

第三阶段,主导利益集团促成博弈均衡。由于一些集团可以运用自身优势对另一些集团施加影响,因此农村土地制

度变迁往往是在某个利益集团的主导下进行。在确立了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主导集团后,主导集团会在制度环境的约束下,综合自身和其他利益集团的利益,调整和完善制度方案,并且利用自身的实力支配或影响其他利益集团,确定达成博弈均衡,完成制度变迁。

二、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发展方向

我国未来的集体土地制度应该立足维护集体所有、明晰土地权利的基础上推动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即从法律上确认和保护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和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之所以选择这样的制度安排是基于下列理由:

其一,这样的制度安排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宪法的基本规定,也与国家发展理念的调整保持一致。党的十六大提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理念,这标志着我国工业支持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新阶段正在到来。随着新的发展观念和政策取向的转变,要求逐步改变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不平等现状,提高集体土地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程度和效率将成为必然的选择。

其二,这一制度安排能够最大限度内化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外部利润,法律上对权利的清楚界定和相应保护机制能够增强集体和农民对于权利稳定的预期,稳定的土地产权具有“担保效应”,即当农民觉得能长期使用土地,并且保存和增强土地肥力的长期投资能够带来的回报很高的时候,他们就有更强积极性去进行这种投资。

其三,这一制度安排是变迁成本最低,最容易获得各利益集团同意一致性的制度选择,从交易成本的角度而言,保持集体所有制前提下推进使用权的流转无疑是制度变迁成本最低的方案。从利益集团博弈的角度而言,这一方案也符合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民的利益取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对中央政府而言,有利于解放农村生产力,促进国民经济的增长,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对地方政府而言,虽然会损失部分土地出让收益,但可以开拓新的建设用地来源,降低工业化的门槛,显化资产,节约交易成本,增加新的财政收入,综合权衡,地方政府仍将获得净收益;对农民而言,可以使其按照自己的利益选择利用土地的方式,并且通过抵押等形式提高自身的融资能力,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因此,明晰集体土地权利的基础上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方案使得政府、集体和农民都能通过制度变迁获得外部利润,能够取得各利益集团的“同意一致性”,属于典型的“帕累托改进”。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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