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31
摘要:人身触电损害事故屡屡引发群体性事件,给部分企业正常工作秩序、安全生产、社会稳定带来了极大压力。由于民法和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等,针对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有着不同的规定,造成理解和适用法律的困难。人身觸电案件处理的司法实践中,对性质相同的案件,法院判决结果有时却出现较大的差异,造成这种状况的最主要的原因是法律的适用问题。
关键词:人身触电责任;法律风险;防控
一、法律综述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压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故意如自杀、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4月8日被废止,因此今后审理高压触电案件,供电企业只能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进行免责事由的抗辩,而不能依据该解释第三条第(四)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电力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来免责抗辩;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电力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供电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电力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二)用户自身的过错”、《电力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供电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规定,低压触电时供电企业可免责的情况包括因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用户自身过错、第三人责任造成等。
《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二、法律风险防控
人身触电案件是可防可控的。同时我们认为,防范触电事故需要政府、全社会等通力合作、共同努力。
(一)全面清理供用电合同
清理供用电合同,全面签订合法有效供用电合同,明确产权分界点、电力设施的维护、运行、管理和责任,并开展供用电合同内容的培训。
(二)宣传电力法规和安全用电
1、与政府和社会资源合作,加强电力法规和安全用电宣传。充分发挥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播放公益广告、安全用电知识,刊登或张贴安全用电宣传海报、法规政策,还可以与村联动,通过义务供用电宣传员,积极在涉电纠纷高发的城郊、农村地区开展宣传教育。
2、改变维稳与偏见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三)促进政府专项执法活动
积极推动政府部门加强电力行政执法,协同政府部门开展专项活动:三线缭绕整治专项活动;线路走廊树障清理活动;打击盗窃或破坏电力设施活动;清理电力设施范围内的违章建筑活动;查处私自拉线、违法用电活动。
(四)完善准入制度
提高物资采购标准,从采购源头防范警示标志缺失或不健全、钢管塔梯易攀爬、电杆顶端容易引起鸟儿筑巢等问题,要求供应商制作的电杆、铁塔刻制有警示标志、消除电杆顶端凹槽、提高钢管塔攀爬扶手高度等。
(五)转变“非我产权高高挂起”的观点
1、转变传统产权责任意识,扩大运行维护管理范围,对露置于公共场所或者发现用户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力设施要及时并持续督促用户整改,改变过去不属于自己产权的电力设施就可以放任不管的不当想法。
2、全面通过商业保险转移触电法律风险。法律事务部门应参与到相关保险索赔条款的设计和谈判中,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六)保证施工规范
严格执行进网作业许可等相关规定,杜绝无作业资质人员进网作业;明确进网作业许可资质的标准;带电作业过程注意劳动保护,避免习惯性违章作业现象以及不执行劳动保护措施等。
(七)触电急预案处理
制定人身触电事故预案,做好安全应急准备与响应流程管理,必要时对急预案进行演练;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理,控制事态发展;并注意诉讼技巧,灵活处理,避免矛盾激化和群体性事件。
(八)重视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加强档案管理
做好涉案事故材料的收集、归档和保存。
(九)事故三不放过,总结事故经验教训
做到事故三不放过,总结事故经验教训,举一反三,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综上所述,高压触电案中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行为是导致触电的最大诱因,约占高压触电案件90%,例如未成年人攀爬杆塔或变压器掏鸟窝,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钓鱼、违章施工、采摘等。低压触电案中受害人或第三人私自接线是导致触电的最大原因,同时属于用户产权的低压线路存在隐患缺陷,也占低压触电的相当大部分。 供电企业作为电力设施的管理人、产权人,有对其财产的管理和维护义务。电力设施运行过程中,由于供电企业自身过错导致维护不当、第三人破坏电力设备、从业人员违规作业、供电企业安保措施违规等行为引起安全隐患,导致触电事故频发。在出现损害他人生命健康、损毁他人财产事故时,供电企业可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严重的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作者简介:刘洋,1986年4月出生,讲师,毕业于南昌大学法律硕士专业,现任江西应用科技学院专职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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