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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探析

时间:2024-08-31

摘 要:近年来,随着国家对软件行业的发展支持,在软件产品的税收政策方面相继出台了很多的税收优惠政策。正是因为在税收方面的诸多优惠政策,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进行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开发,这一类软件产品在增值税退税政策方面的不断完善,给产品市场的多样化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契机。针对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开发现状,本文详细探析了此类产品的增值税退税政策,对促进行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应缴税额;销售额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2245/j.issn.2096-6776.2021.10.16

从20世纪末开始,国家大力支持软件行业的发展,陆续出台了关于软件产品、行业方面的税收政策。嵌入式软件产品是一类比较特殊的软件产品,在增值税退税政策方面尚存在很多的发展难题,虽然国家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相应的规范,但部分税收政策在执行时存在着操作难度大的问题。针对这一现状,在未来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发展中,国家相关部门需要在当前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实施现状基础上开展,保障相关税收政策的可行性与有效性,加快推进嵌入式软件产品的研发。

1 嵌入式软件产品的相关概述

该类产品是指可进行独立运行的一种专用软件,主要是由微型操作系统与控制应用软件构成。嵌入式软件产品属于计算机软件产品的一种,其中包含的程序和文档非常多,依据相应的划分标准,具体包含了系统软件、支撑软件和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产品具有以下的特征:(1)专门性。嵌入式软件产品与普通软件产品不同,其开发目标是为了与嵌入式系统保持匹配性,为保障该类软件产品的功能与服务,该软件与外部硬件、设备连接要可靠。嵌入式软件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应用是基础,从根本上看,嵌入式软件产品就是为满足用户的相关应用需求而开发的系统,是定向开发的软件,具有自身独有的应用条件和范围。(2)适应性灵活。从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开发过程来看,其属于模块化软件,由于这一模块化特征,使得其可以达到各类嵌入式系统的使用需求,不仅如此,还可以维持原系统的正常功能。

2 嵌入式软件产品的税收政策

在国内有关政策与规定中,明确规定的法律法规条文中有详细的关于嵌入式软件产品的税收政策,与其他类型的产品不同,这一特殊的软件产品增值税为即征即退税额的方式,最终的税额为应缴税额与当期销售额的3%的差值。当期应缴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与当期可抵扣税额差值完全相同,如果在不考虑增值税率16%的情况下,当期销项税额与当其产品销售额的13%相等[2]。

2.1 增值税即征即退税

根据现有的税收政策,存在以下计算公式:

即征即退税额=增值税须缴纳税额-销售额×3%;

增值税须缴纳税额=销项税额-可抵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13%。

2.2 当期销售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总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械设备销售额总额-当期计算机硬件、机械设备销售额。

而在上式中,计算机硬件和机械设备销售额的确定方面,一般要依据以下标准来确定:(1)依据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一段时间内的同时期、同類产品平均销售价格作为计算基准;(3)计算机硬件、设备组合计税价格[3]。

3 嵌入式软件产品退税政策的发展与潜在问题

3.1 软硬件分开核算销售额阶段

在1999年的财税字273号文中,对于一些特殊性产品的税收政策有着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对嵌入式软件产品这类比较特殊的产品而言,一般纳税人在自身设计软件产品的销售中,增值税税率采用的是17%,针对其中实际税负超出6%的部分以即征即退作为计算标准,这是最为早期的政策。因为在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时,可能存在着与协同网络、计算机硬件、机械设备等打包销售的情况,如果以此作为税收政策,销售额计算应独立开展。但在实际销售额核算时,常常存在着分开核算未实现、核算不准确的情况,为克服这些问题,在税收政策实施时以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械设备等产品所对应的税率来开展,这一情况下的退税政策不适用[4]。但是,在这一税收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不可操作性,因为嵌入式软件产品是与硬件同步销售的,二者存在不可分割性,销售额分开核算的目标难以实现。

3.2 不视为软件产品阶段

在2000年所颁布实施的相关退税文件中,进一步注明了嵌入式产品的增值税退税的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售卖其研发的软件产品,17%的增值税征收后,超出3%的部分采取即征即退政策。在这一文件中,并没有明确指出这一政策适用于哪种类型的软件,无论是独立的软件产品还是嵌入式软件产品,都可以采用这一税收政策。但在2005年出台的相关文件中,规定了嵌入式软件不属于软件产品的税收政策,这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嵌入式软件行业的发展。

3.3 分开核算软件与硬件成本阶段

2006年,再次进行了财税文件规定,该文件与前期文件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不能享受软件产品优惠政策的嵌入式软件的定义和政策上,这一重新定义和政策的出台是适应行业发展的需求的。根据其条文分析,纳税人在软件产品设计开发时就已经嵌入到了计算机硬件或者机械设备中,具有销售的同步性特征。一些软件成品的成本无法实现单独核算,但如果可以达到分开核算的标准,对应的税收政策同样适用。因此,该文件再次承认了嵌入式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必要性,但在计算的过程中,须将硬件和软件成本的核算独立开来。

3.4 分开核算收入或用成本加成法区分软硬件收入阶段

在2008年的财税文件中,彻底废除了成本分开核算的相关内容,重新将销售收入分开作为其中的重点内容,且做了适当的调整。文件中指出:在嵌入式软件、计算机硬件、机械设备的销售额计算上,应遵循分开、独立计算的原则,增值税退税政策对嵌入式软件产品适用;针对销售额不能单独核算的部分,不能直接退税。针对该财税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在核算的过程中,用硬件成本加成本利润率的方式来进一步计算软件产品的销售额,并不一定都需要进行销售收入的分开核算,在这一税收政策的推行过程中,充分遵守了嵌入式软件产品自身固有的特性,将软件和硬件充分结合起来,尊重二者的不可分割特性,通过硬件成本套算软件收入的方式,使得嵌入式软件产品能够享受相应的税收政策。

4 嵌入式软件产品的退税政策分析

对于某企业而言,如果其在软件、硬件和软件收入的计算过程中采用的是成本加成的方式,在实际的操作和应用过程中须考虑以下方面:计税价格计算基数中包含的构成要素中,计算机硬件、机械设备的成本计算尤为重要,但此时的成本计算中并没有明确的成本指向性,可能代表的是采购成本,也可能代表的是生产成本或者销售成本,因此,正是因为没有明确规定这些内容,使得在计算的过程中面临收入与成本、进项税和销项税匹配度不够的情况。对任何企业而言,产品收入、销售成本息息相关,呈现相互关联的关系,而销售收入与销项税之间则呈现出明显的线性关系,同样,企业进项税与采购成本之间表现出线性关系,因此,在成本加成计算方法的使用过程中,定义的成本种类不同,最终所采取的税收政策、应缴税额也存在显著区别,但当企业的存货余额与生产成本余额保持在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无论选用哪种成本对于税收的影响都相对较小。以三种成本作为计算基数来分析嵌入式产品的纳税或者退税情况。

以某生产企业作为研究对象,该企业所销售的产品是嵌入式软件产品,假定其1月份的销售总量100件,如果没有采取任何的税收政策,在单价为1万元的情况下,该批产品的销售收入为100×1=100万。综合该企业中的生产消耗调查,各种原材料消耗70万,领用原材料60万元,该月产品生产总量120件,在该企业的销售成本中,硬件材料成本0.5万元/件,因为该企业1月总共销售了100件产品,销售成本中包含了50万元的硬件成本,在整个过程中,销项税17万、进项税11.9万,不存在任何的软件产品进项税。

4.1 销售成本作基数

如果以销售成本作为计算基数,销售成本中的硬件成本为每件产品0.5×销售数量100=50万元;硬件销售额为50×1.1=55万元;软件产品销售额与应交税金分别为100-55=45万元、45×13%-0=5.85万元,在这一情况下,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税金为5.85-45×3%=4.5万元。

4.2 生产成本作基数

在生产成本作为计算基数的情况下,生产成本中的硬件成本为每件产品0.5×生产数量120件=60万元,在这一条件下的硬件销售额、软件产品销售额分别为60×1.1=66万元、100-66=34万元,此时,软件产品应交税金、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税金分别为34×13%-0=4.42万元、4.42-34×3%=3.4万元。

4.3 采购成本作基数

在将采购成本作为计算基数的条件下,采购成本中的硬件成本是70万元,在这一情况下,硬件销售额、软件产品销售额分别为70×1.1=77万元、100-77=23万元,根据相应的税费政策,软件产品应交税金、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税金分别为23×13%-0=2.99万元、2.99-23×3%=2.3万元。

从上述一系列的分析可知,将不同类型的成本作为计算基数时,所获得的应交税金、退税额都是存在差异的,当收入处于一定条件时,硬件成本越大,则意味着软件收入相对较小,退税额也相对较小。对于软件产品的生产企业而言,采购成本、销售成本和生产成本之间往往会存在明显的变动,选择何种成本作为成本加成基数计算时,可以享受的政策优惠额度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

5 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解决措施

5.1 更为注重退税的严肃性及风险管控

随着嵌入式软件产品方面税收政策的不断完善,相关企业在进行嵌入式软件产品的研发和生产中,如果要充分享受到这些税收政策,企业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就必须要充分遵守和重视嵌入式软件产品退税的严肃性和风险,增大在增值税退税政策方面的投入,注重细节性问题的处理。在嵌入式软件产品每份合同的签订过程中,都应该做好开票、收款等各个方面的细节管理,保障这些处理符合相应的文件规定[5]。

5.2 尽早获得软件登记证书

企业如果要享受到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要尽早掌握税收变动的具体情况,尽早获得相应的软件登记证书。事实上,取得嵌入式软件登记证书是退税的首要环节,企业在产品研发的过程中,必须要安排专门部门负责嵌入式软件的证书申报,通过持续申报和退税,来享受到相应的优惠[6]。专业管理部门要针对国家的相关规定,重视嵌入式软件产品的申报,注重申报时间节点的管理,避免错过申报。

5.3 注重保持数据严谨,不得随意变更

在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退税申报过程中,尤其要注重申报过程中数据严谨性的管理,在获得了相应的证书以后,申请部门第一时间将嵌入式软件产品的相应信息以书面形式提交给财务部与生产部,保障产品信息的完整性和严谨性,保持相关内容的对应性。经由签字确认的嵌入式软件产品信息和数据不得更改,如果由于客观因素限制不得不进行变更,申请部门必须要将书面的变更文件提交给科技发展部、生产管理部、经营部等多个部门,与各个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

5.4 加强全过程管理

在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退税管理中,为保障充分享受到相应的优惠,必须要加强对退税申报等一系列过程的管理,保障产品名称、规格等信息与备案信息的完全一致性。企业内部要安排专人来负责增值税退税申报工作,这些人员还需要充分了解财税政策的相关变更,及时根据政策变更来进行产品研发的相应调整。

6 结语

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的实施难度非常大,相关企业在嵌入式软件产品退税政策的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政策来执行,根据文件中规定的申报节点和要求,为企业争取到更多的优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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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曾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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