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31
吴昌敏
摘要:幼儿告状行为的属性与成年人的告状、举报等行为不同,是幼儿的一种交流或学习方式。面对幼儿的告状行为,教师应理性分析,按其动因进行分类,然后是根据不同的类别采取相应的解决和引导策略。不能简单武断处理,而应将之视为一种对幼儿的教育契机。
关键词:学前教育;幼儿;告状行为;类型;对策
幼儿教师都知道,幼儿的告状行为非常频繁和普遍。大多是些“芝麻小事”,在教师眼里根本就不是问题。但幼儿告状又必须进行处理,如果处理不当,会引起一些负面反应。比如其他孩子效仿、告状孩子自尊心受到伤害等。这样频繁处理幼儿告状,打乱了教学节奏,教师应接不暇——有些教师特别不接受幼儿告状行为,很多时候不认为被告一方出了问题,而是告状的幼儿“事多”“心理不健康”——其实,幼儿告状行为和成年人是有很大区别的,大多不是出于维护秩序、权益或者恶意伤害对方,而是基于个人表达、需求、展示等动机。告状虽然涉及他人,但其实是以自我导向为主。也就是说,幼儿告状行为是一种交流和学习的方式,不应判断为心理、品质问题。教师不仅不应排斥这种行为,而应将之视为教育契机。
需要注意的是,幼儿告状行为的动因较复杂,教师首先应判断其类别,然后才是根据情况采取相应对策。
一、检举他人违规
此类检举行为有两种动因,但基本上没有伤害被检举方的意思。第一种动因是为自己的错误进行开脱,第二种动因是炫耀自己。比如,同样的检举,“老师,强强插队了”“老师,强强没把废纸放到垃圾桶”,动因就有區别。
第一种往往是因这位幼儿之前自己出现了违规。被他人检举后,自己努力寻找他人的违规行为,而希望能为自己的错误开脱。其目的不是让教师批评被检举者,而是稀释自己的错误。对这种动因,教师需要做两个工作。一是要纠正(注意,一般不用批评)被检举者行为,二是对检举者进行表扬——注意,不是表扬其检举行为,而是表扬其进步,“洋洋这段时间进步很大,自己能遵守规则,而且还能发现小朋友的错误了,真棒!”通过表扬来鼓励幼儿进行自律。
第二种是因在一段时间内没有被教师关注到,有被关注的需要。通过检举他人,希望得到教师关注。对这种行为,教师应意识到自己对某位幼儿的忽视,马上表示出对他一直很关注并予以表扬,“我一直观察洋洋,发现他表现非常好。非常遵守课堂纪律,大家为他鼓掌吧!”使幼儿的炫耀和被关注心理得到满足。如“老师,他扯我的裙子了”——其实不是怕裙子被弄坏,而是让老师关注她穿了一件新裙子。也是同样的动因。教师只需表达自己的关注即可。
二、找借口寻帮助
因为幼儿能力有差异,在学习中有些孩子完成的快,有些孩子则慢一些、质量差一些。完成速度慢、质量低的幼儿不是向老师要时间或求指导(“老师,我没完成,再给点时间吧”“老师,这道题怎么做更快?”),而是以告状来与教师交流。如,“老师,君君做完风车去玩别的了”“老师,小红把我的彩笔拿走了,我都没法画了”。其实就是说,“老师,我可能在规定时间内完不成”。
对此类问题,教师根据幼儿个体的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一种是适当延长游戏时间,给幼儿完成游戏或手工的时间;二是指导幼儿怎样能更快完成。可以请先完成的小朋友介绍一下经验,“君君,你说说,自己怎么做得那么快?”;三是要教幼儿学会独立沟通,“你可以跟小红说啊。请小红把彩笔还给自己。我相信她不会拒绝的”。
还有,对此类告状行为的幼儿,教师应注意对之进行行为习惯养成教育,改掉做事拖拉的习惯。
三、试探老师意图
幼儿的思维是比较线性的,理解能力差,往往会出现对老师的要求、意图理解不清的问题。而这时候,不少幼儿不是去向教师或小朋友求证,而是采用“告状”这种方式。比如,教师说“请小朋友们把自己喜欢的花画在纸上,比一比谁画得漂亮”……一会儿,就有孩子告状,“老师,小强画了一朵花。可是,他还在纸上画小草和小人!”其实他的目的不是让教师去批评小强,而是试探“这样画行不行?”对于这样的告状行为,教师对双方都不应批评。其对策是对小强等同学进行表扬,并鼓励告状的孩子也尝试着在画上添加些丰富的内容。我们让幼儿练习绘画,本身就是主张开放性的学习、创造性的练习,鼓励他们个性化发展。所以,教师的本意并不是对幼儿进行命题式的绘画训练,只是给了他们一个方向。所以,对于试探意图类的告状行为,教师只需将自己的意图再解释一下,并鼓励幼儿独立思考、创新性学习。
总的来说,幼儿告状行为与成年人的起因和目标是不一样的,其实是幼儿的一种交流和学习方式。对于幼儿的告状行为,教师通常不应以成人的视角去判断,也不应将之视为一种打乱教学节奏的错误行为,而应将之视为一种教育的契机,根据告状的动因分类对幼儿进行教育或提供帮助。一般来说,告状行为的动因分为他人导向、规则为导向、自我导向,而幼儿的告状行为中,他人导向的很少,基本上是基于个人的需求。
参考文献:
[1]郑名,李春丽.4-5岁幼儿告状行为的研究[J] .学前教育研究,2005(01).
[2]周长波.谈教师对幼儿“告状”的分析评判能力[J].山东教育,199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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