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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警长河湖管理创新模式探讨

时间:2024-08-31

朱德龙

【摘要】近年来,随着河长制模式的不断推进,我国河湖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为了深化河湖管理体制,部分地区创新地提出了新的河湖管理与保护模式:“河长+警长”。讨论“河长+警长”创新模式的组织体系、工作目标和功能要求,总结出该模式的功能边界不够清晰、日常工作绩效没有充分标准化、团队质量应得到改善、工作机制应予以改善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期望可以为其他地区的河湖管理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河长+警长;河湖管理;创新模式;探讨

河长的主要任务是提供法律和安全保障,重点在于加强与节水、环境保护和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的业务联系,并帮助河湖管理人员更好地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在引入警长制度之前,警长分散巡逻并执法,涉水违法项目的状况未得到及时控制,在预防方面存在缺陷。河长制度与河源头制度之间的无缝衔接,通过规范河湖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调整秩序、全面监督,强化保护力度,形成了适合各地区实际情况的河湖保护体系,为河湖保护体系的建立做出了贡献。“河长+警长”模式是一种新型的河流管理模式,在某些地区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尚未大规模实施,目前仍处于探索的初期阶段。根据“河长+警长”模式在某些领域的实践,本文讨论了理论框架和运行机制,并提出了解决现有问题的方案。

1、 “河长+警长”模型概述

工作职责:

(1)主要功能

河长是河流和湖泊管理的核心,是河流和湖泊管理的负责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总河长,负责监督和总调度。省级负责同志指导和协调流域内河流和湖泊的管理与保护。市级河源头和地方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和促进本辖区内陆河湖的管理,责任由个人承担。镇一级的河长负责其管辖范围内河流管理和保护的具体实施[1]。

警长的职能主要是实际执法,威懾和日常河道巡逻。治安官是负责镇压非法和犯罪活动的第一名官员[2]。他根据公安机关的职能牵头组织与河有关的工作,与河长保持密切联系,并及时向河长报告,是河长的“助手”,对水污染和涉水重大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惩处。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警长可以起到威慑作用,并指导及时进行纠正。按照江河分级管理和属地负责制的原则,所有警长都在各个河流地区履行公安管理职责,使巡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该模型着重于河长和警长的职能。河长更加重视河流和湖泊系统的组织和管理,确定总体方向并做出重要决策[3],角色更接近于“主管”。在某些情况下,警长更加重视执法,动态控制河流和湖泊的水况,通过警官的身份阻止侵权行为,更接近于“执行者”。

(2)功能调整

河长负责警长的指挥、协调和监督,警长是职员助理和执法助理。河流负责人主要负责控制河流的总体情况,并负责多个部门的协调工作,而警长主要负责协调公安部门对河流地区进行联合执法。如果在河湖巡逻过程中发现严重的不当行为或犯罪活动,则警长将立即采取执法行动,然后将其移交给司法检查部门,并将案件的具体情况报告给河长做出决定并加以处理。警长在有人违反法规时起威慑作用,河长和警长一起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关处罚或教育,他们是彼此的帮手[4]。警长无法履行职责的地方的执法部门可以移交给治安官,治安官将这一情况报告给完成处理并继续下一个任务分配的人员。河长和警长职能的协调大大提高了河流和湖泊管理的效率。

2、存在的问题

2.1职能界限不够明确

河长和警长的问题已得到澄清,“谁领导并执行法律”的问题已经解决,但是在解决某些问题时,河长和警长的责任范围仍然相对模糊。在某些地区会有缺陷,例如河长和警长会为管理而战,如果发生严重事故,河长和警长会互相避开。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河长和警长之间的具体功能界限不明确,解决这种情况的方法通常是政府的调解和分工,但冲突和纠纷通常是不可避免的。

2.2日常工作绩效不够规范

警长对河流的检查相对分散,没有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进行巡逻。警长不及时了解情况,有些河流没有规范工作规则,有些警长没有及时填写检查记录,也不熟悉河流状况,缺乏责任感;一些河长的巡逻系统与警长巡逻系统不协调,这延迟了河长和警长之间的交接,并使业务效率低下。

2.3需要提高团队素质。

警长多为公安部门的在职人员,缺乏河湖管理相关知识,日常工作繁琐,必须提高专业水平。当一些警长处理非法活动时,所采用的方法是不合适的,执法过于简单粗暴,在执法过程中容易与人民发生冲突,大大削弱和抵制了实施的效果。

2.4工作机制不完善。

在按小时执行“河长+警长”工作计划后,引入了主管的工作咨询系统、信息通知系统、工作监督和工作评估方法等。但是,河流治安系统包括许多部门,有许多机构需要联系,协调工作很多,而且涉及的机制还不完善。如果在河流巡逻时发现问题,则反馈通道较小,响应时间较长。基层环境执法工作难以处理,涉嫌水环境污染犯罪的转移和线索通报缓慢,效率低下。在城市一级以上,河长与警长之间存在联系机制,但是河长与警长之间的联系程度相对较低。

3、针对对策

3.1明确双方的责任

“河长+警长”双长系统的核心是责任制,它是基于党和政府的领导和公共安全,特别是主要的领导责任制,对河流和湖泊进行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制。河长和警长应覆盖所有河流,明确各部门和地区之间的职责分工,加强河长对主管河流和湖泊的管理和保护的首要责任,并密切监视每条河流。河流负责人和警长直接负责这些河流和湖泊的管理,并改善河流和湖泊管理团队,压实责任。如果各部门的权限不明晰,总河长应发挥指挥协调作用,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避免因职责不确定、权限未定而回避职责。

3.2加强教育,提高素质

为警长组织专业教育培训,定期开展河湖管理和执法相关讲座。召开河道警长交流会,邀请优秀警长进行典型实践交流,组织警长对示范城市进行实地观察和学习,加深警长对警长+河长制度各个层面上的了解,不断提高警长业务水平。

3.3建立长期优化机制

在工作中的处理机制方面,还应建立其他业务联系系统、信息内容举报系统、民事案件消费者投诉举报信息系统、核心业务协调统一推进系统等,完善监督指导意见和建议制度。面对基层组织,加强系统建设,在公众、检查、国家法律和生态环境保护业务部门初步建立了许多相关组织,有效处理环境违法和犯罪。

结语:

河长+警长模式,是实施河流湖泊水系管理的创新举措。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的人文理念,推动生态文明发展的重要起点建设。相关制度的核心理念,克服了河管员其他工作的弊端,优化提升了实施的领导组织体系建设。河流系统的现状为中国水域公共区域的安全实现帮助,但并不局限于此。未来十年河流系统将大幅改善中国生态环境破坏的情况,帮助建立生态系统,河长和警长的模式还需要不断地进行优化。

参考文献:

[1]盛前, 沈晓梅, 李芝辰.“河长+警长”河湖管理创新模式探讨[J].国际沙棘研究与开发,2019,000(002):25-27,15,24.

[2]谢永明.河长制:河湖管理的创新模式[J].绿叶,2017,000(003):50-57.

[3]刘娉.“河长制”:水环境治理下的法治创新[J].时代报告,2020,No.336(03):90-92.

[4]陈美璇,傅晓华,孙名浩.论河长制的理论基础与实践创新[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012(002):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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