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3
应梦轩
2017年12月25日下午6點半,与同事、朋友在酒楼聚餐高饮后,周某不听朋友劝告,执意自行驾车回家。当时正值下班晚高峰,在经过一个路口时,周某直行闯红灯,与右侧一辆要左转的车辆相撞。但周某并未停车,而是继续行驶。大约开了100米后,因周某的车速太快,刹车后,车子因为惯性追尾了前方车辆的左后侧。这一撞使得周某的车子失去了平衡,直接冲到了对向行驶的车道。此时,该车道里正有车开过来,两辆车直接正面相撞。
经过多次碰撞后,周某的车前盖里有浓烟冒出,车已经无法行驶。于是周某在路边拦了一辆出租车回家。没过多久,被周某丢在路边的车子里就有火苗蹿出,不一会火势变大,导致该路段交通拥堵,直到消防车和警察来了之后才恢复正常。
第二天周某在家人的劝导下,于当天下午到公安交警队投案自首。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认定犯罪嫌疑人周某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本案中,周某在大量饮酒的情况下,不听他人劝阻,执意酒后驾车,且未随身携带驾驶证、车辆也未经年检,不能上路,主观恶性较高。周某行经的路线是人员比较密集、车流量比较大的地区,有学校、医院,路口都有限速40码、30码的限速标志。周某超速行驶、多次违章、其发生事故有必然性。
2.发生事故后,周某不停车处理,反而继续加速逃逸、驾车冲撞,直至再次发生两起事故,车辆起火冒烟无法行驶,周某才停止行为。“我们有理由相信,如果不是车辆起火,其必然会冲撞到更多的车辆,有可能造成非常严重的伤亡。”
3.周某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害到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即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其行为的危险性已经大于以危险驾驶罪定罪的醉驾行为,已经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物质等相当的程度,其尚未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应以我国刑法第11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杨晓庆,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刑事一部盗抢类案件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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