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3
朱泽阳
2018年4月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北京智享人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二审民事判决结果,物业公司向摩拜索赔因处理共享单车乱停产生的费用,法院认定物业公司对共享单车的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驳回物业公司索赔请求。
2016年8月10日起,北京智享人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享公司)开始负责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高碑店东区停车场的管理。智享公司称其管理期间,高碑店东区的物业管理秩序井然有序。但随着近年来摩拜单车的推广,尤其是近几个月小区内单车使用量陡然大增,每天上百辆单车不规则地停放影响了小区的管理,智享公司物业管理人员每天都可以清理出大量随意停放的共享单车。
为此,智享公司称其多次向摩拜公司反映,但交涉无果。由于小区内没有专门的自行车存放地,为了有效管理共享单车乱停放,保证小区的管理秩序、消防通道畅通和行人安全,智享公司特意安排专门人员对小区的用车进行统计和调查,并根据使用者用车习惯和管理区域特点寻找合适的单车停放点,同时在确定区域做好标识,引导使用者集中有序停放。不仅如此,智享公司还安排物业管理人员每天巡查,将小区内随意停放的单车及时清理并摆放整齐。
针对这一处理单车乱停放的事件,摩拜方面也介绍了相关情况。一位据称是摩拜单车线下运维人员的付某到庭作证称,2017年5月23日15时左右,其接到报告称高碑店东路地下停车库显示有100辆左右未骑行的摩拜单车,且该不正常的情况已经持续了好几天。随后工作人员去现场核查,发现有200辆左右的摩拜单车被物业用铁链锁在地下停车库,无法正常使用。
第二天上午,付某找到高碑店物业停车管理处的负责人,表示摩拜愿意与物业合作,配合治理区域停车秩序。但指出物业私下扣留摩拜单车是违法行为,要求他们务必当天放车。后付某向高碑店派出所报警,派出所出警介入后,智享公司同意摩拜提走被扣留在其地下停车库的172辆摩拜单车。
为了追索清理过程中产生的管理费用,2017年6月14日,智享公司将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拜公司)起诉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摩拜公司支付其支出的单车随意停放至私人车位、人行通道、消防通道、停车位、绿化带等的管理费用1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智享公司认为,因摩拜公司对使用者的使用行为缺乏提示和监管才导致了乱停放现象的肆意发生,对此,摩拜公司应承担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虽然双方未达成相关管理约定,但己方的清理行为,客观上在对大量单车管理的同时,保障了摩拜单车不会被随意损坏和丢弃,维护了摩拜公司利益,故要求摩拜公司支付相应的管理费用。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智享物业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其主张的摩拜单车在涉案小区乱停放现场照片若干,并提交金额为100元的雇车费收据一张,证明其支出的管理费用。
摩拜公司指出,摩拜单车自创办以来,始终坚持的理念是用技术的手段向用户提供便捷、经济、环保的城市出行解决方案,公司将采用“信用分”规则持续鼓励合法、规范、文明的单车使用行为,制止不当的使用行为,致力于建设以诚信为基础的社会环境。付某称,摩拜单车的车锁内有芯片可以显示车辆骑行和停放位置,如果车辆长时间没有人骑行或位置过偏,他们就将其调度到人流量较大的地方。付某称其与摩拜公司属于劳务派遣关系,工作职责是车辆维护,将车辆整理之后重新投放到其他区域。付某表示,摩拜公司的管理人员和部分小区的工作人员之间会有合作关系,比如高碑店西区的物业管理人员就建了一个群,摩拜公司可以通过微信群获知哪里人流量大以及哪里有车辆需要清理,收到信息之后就会及时派出运维人员进行清理,摩拜公司在高碑店区域配备有五六个调度人员。
针对智享公司的起诉,摩拜公司辩称智享公司没有诉的利益,不是提起案涉无因管理之诉的适格原告。摩拜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显示,2016年8月10日,智享物业公司(受托方)与北京陶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方,以下简称陶家湾物业公司)签订《高碑店东区停车场委托服务合同》,双方约定:停车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高碑店村东区,合同有效期为五年,自2016年8月10日至2021年8月9日止;委托管理事項包括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等;甲方分两次给予乙方运营费用100万元。
2016年11月9日,陶家湾物业公司向智享公司支付停车管理服务费50万元。摩拜公司据此进一步指出,智享公司已经从案外人处收取了50万元的服务报酬,在此情况下,其对管理费用的诉讼请求没有诉的利益。
摩拜公司认为,智享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实施了对摩拜单车的管理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退一步讲,即便其实施了所谓的对共享单车的管理行为,摩拜公司也没有因此获得法律上的利益。
关于共享单车的违停问题,摩拜公司指出公司已经采取了积极措施治理。智享公司主张摩拜公司对单车使用者缺乏提示和监管完全与事实不符。综上,摩拜公司抗辩称不同意智享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智享物业公司对摩拜单车的管理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其向摩拜公司主张100元管理费之诉请是否有正当依据?
一审法院指出,《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本案中,智享物业公司接受陶家湾物业公司委托对高碑店村东区小区停车场进行管理,委托管理事项中包括了交通与车辆的停放秩序。
一审法院认为,从本案已审理查明的事实可知,导致高碑店村东区小区停车秩序混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小区是开放式小区,当时小区大门正在建设之中,无人把守;小区门口并未设置明显的“禁止共享单车进入”的标识,包括共享单车在内的非小区业主所有的自行车均可以自由出入;小区没有规划专门的自行车停放区域;共享单车的随意停放等。
根据《摩拜单车租赁服务协议》的约定,摩拜单车用车人在还车时需将自行车停放在法律法规准许或当地政府部门允许的公共停放区域,不得随意停放影响交通及行人正常通行。获取和使用摩拜单车服务的行为视为同意和接受上述协议内容,相应地,在用车人与单车所有权人之间也即成立租赁法律关系。
从本案纠纷的起因来看,用车人不遵守租赁服务协议、随意停放摩拜单车的不当使用行为是导致涉案小区共享单车停车秩序混乱的主要原因,如果因此产生相应的不利后果,那也应由用车人承担主要责任,摩拜单车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作为提供服务一方仅应承担法律上的补充责任。本案中,智享物业公司主张其实施的无因管理行为主要是集中和清理,并因此支付了相关的费用。在智享物业公司与摩拜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上述集中和清理行为确有无因的成分,但实难称之为“无因管理”。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相关庭审证据,智享物业公司在将涉案小区内随意停放的共享单车集中清理之后,并未在合理可期待的时间内有效联系单车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而是将集中后的共享单车统一存放到地下车库,且用锁链固定,智享物业公司的上述行为明显不当。由于被锁链锁住且是被集中存放在地下车库的摩拜单车很难被用车人找到并使用,进而直接影响了摩拜单车的所有人及管理人通过出租摩拜单车获取相应收益,故智享物业公司在本案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系避免了摩拜公司的利益遭受损失或使得摩拜公司因此受益。2017年11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北京智享人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智享物业公司不服,于2018年2月6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于3月28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构成无因管理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一是管理他人事务,二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三是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上述三个要件缺一,均不构成无因管理。
“是否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应综合行为人实施的管理行为的结果、本人可推知的意图以及是否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要求来认定。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智享物业公司将摩拜单车清理、集中之后,未采取及时、有效的方式联系摩拜单车的所有人。按照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来判断,摩拜单車无论是停放在小区内还是公共道路旁,使社会一般公众方便、快捷的使用单车,随时能与摩拜单车所有者建立租赁关系才是摩拜单车所有人可推知的意图,也是其利益所在。智享物业公司对摩拜单车进行的管理,尤其是锁链固定单车的行为,从结果上看,并不符合摩拜单车所有人的利益,反而是限制了摩拜单车的使用,损害了其所有人的利益。由此可见,智享物业公司针对摩拜单车进行的管理行为并未“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
需要指出的是,法律承认无因管理的存在,其立法目的即在于,在保护每个人就自身事务不受不请自来的干预的同时,也要实现鼓励社会形成相互帮助的良好社会风尚的公益功能。如何在两种价值选择中寻找平衡点,正是无因管理的功能所在。本案中,智享物业公司管理摩拜单车的出发点应当说是好的,但其管理行为必须经得起正当性评价。法院认为智享物业公司的管理行为不符合“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的构成要件,未予支持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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