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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23

上海检察持续保持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高压态势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立法沿革及基本数据

随着信息化建设的推进,信息资源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社会财富。在各类信息中,个人信息的价值日益凸显,成为数字经济最重要的元素之一。与此同时,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严重,个人信息安全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2009年2月28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七)》施行以来,上海市各级检察机关正确适用法律,准确认定事实,坚决依法惩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但近年来,该类犯罪仍处于高发态势,不仅严重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而且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存在密切关联,甚至与绑架、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相结合,社会危害日益突出。为切实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力度,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作出修改完善:

一是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都构成犯罪;

二是明确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从重处罚;

三是提升法定刑配置水平,增加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改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上海市各级检察机关依据修改后刑法的规定,继续保持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高压态势,实现案件受理数量显著增长。2016年受理79件170人,2017年受理153件250人,2018年1月至6月受理124件174人。

为明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确保法律准确、统一适用,依法严厉惩治、有效防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解释》的公布,对于强化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保护、维护个人信息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大数据背景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特征及应对

在大数据和云计算时代,包括个人信息在内的数据,只有充分地流动、共享,才能实现集聚与规模效应,最大程度地发挥价值。但是,在数据流动、共享过程中如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避免个人信息扩散失控,也是必须面对的问题。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近日召开“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新闻发布会,公诉一处处长奚山青(中)对相关情况进行了通报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具有的基本特征

大数据背景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具有鲜明特征:

1.侵害方式隐蔽化和多样化

在信息社会,公民在网络中的每一个动作都会留下“轨迹”,每进行一次搜索或使用一次导航服务都会形成一定的数据并自动被系统记录下来。与此同时,网络上的破译手法具有隐秘性,而且信息具有可复制性,丢失后被害人往往对窃取行为不知情。

以公民个人信用卡信息为例,持卡人信息被泄露至少存在以下三种途径:(1)由于银行管理问题而导致内部人员将信息转卖;(2)因持卡人安全意识不强等原因导致信息被盗;(3)第三方机构在持卡人网上支付过程中,非法存储银行卡信息导致信息泄露。在手机支付逐步占据市场主导的情况下,第三种方式呈上升趋势。

2.涉案信息电子化和海量化

犯罪分子在利用网络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过程中,产生大量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证据,主要包括:(1)在网页、博客、微博、贴吧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4)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等电子文件。由于电子数据具有远程传送、易破坏性等特点,导致涉案信息源头难以查证。而且,涉案信息多为批量数据或海量数据,往往数以千万计甚至达上百亿条。

3.侵害后果严重化和扩大化

随着公民个人信息与互联网平台紧密联系,一旦电脑、手机被木马病毒攻击或存在安全漏洞,就会导致公民个人基本信息以及设备、账户、社会关系、网络行为等多种信息泄露,尤其是手机支付宝、网上投资理财等账户信息的泄露,极有可能直接导致公民重大财产损失。另外,买卖信息是电信诈骗等下游犯罪的重要环节。例如:在徐玉玉被电信诈骗致死案中,杜某非法侵入山东省考试招生信息网站窃取64万余条高考考生信息并转售牟利,其非法获取、买卖信息行为就是该案发生的根源之一。

互联网上的个人信息随时面临被“黑客”攻击而泄露的风险,而网站管理人员可能不会将情况通报给用户,致使用户无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侵害扩大。例如:2017年10月4日,雅虎宣布曾因遭受黑客袭击而导致30亿用户个人信息泄露,包括用户姓名、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和密码等。

4.买卖信息产业化和趋利化

上下游犯罪密切勾连形成黑色产业链。信息被视为“数字时代的石油”,公民个人信息的经济价值日益显现。产业链顶端是行业“内鬼”或网络“黑客”,通过登录或侵入政府、企业的内部系统非法窃取各类个人信息。网上“信息二道贩子”创建诸如“车主信息”“患者信息”“网购物流信息”“股民信息”等QQ交流群,将公民个人信息当作商品在网上兜售,这是目前公民个人信息倒卖的主要渠道。

除了以买卖信息为业的“黄牛”,非法购买信息还包括两类情况:一类是保险、房地产等行业出于业务推广的需要而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另一类是用于电信诈骗、敲诈勒索等下游犯罪。司法实践中,公民个人信息被用于出售牟利的案件约占一半以上,其次是被用于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业务推广活动。由此可见,行为人的主要犯罪目的还是为了牟取经济利益。

二、加强法律意识,促进形成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体系

1.加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治宣传。一方面,需要加大对公民保护自身信息的教育宣传。创新宣传途径、拓展宣传思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通过典型案例警示等形式,向公众宣传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另一方面,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企业,特别是管理或获得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如银行、医院、学校、电子商务运营商)进行宣传,使其增强保护信息的责任感和法律意识。

2.建立专业化办案机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具有信息化高、技术性强的特点,可结合司法体制改革和办案责任制落实,设立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检察官办公室,加强对检察官信息科技知识、办案应诉技巧等方面的培训,使其能够适应新时代办案需要。

3.完善多部门联动、衔接的工作机制。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涉及工业信息部门、公安部门、银监部门、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电子商务运营商等各种主体,各部门需要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衔接协作机制,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等多种途径,加强工作联动,促进形成公众自觉、行业自律、政府监管、司法监督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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