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3
所谓公民个人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的第一条规定,指的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自然地,公民个人信息也是受到保护的隐私。然而近几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时常见诸各大媒体,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所衍生出的各种案件也层出不穷,2016年引起全国关注的徐玉玉案就是一个典型例子。因此,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维护公民个人权益也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6月12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该院近期办理的一起征信公司出售公民房屋产权信息的案件,同时还对侵犯公民信息类案件的办理情况做了通报。会后,本刊记者采访了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一部盛琳检察官,对相关案情作了详细的了解。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潘某是上海一家企业征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主要从事对企业的信用资质、财产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业务。”盛琳检察官告诉记者,潘某所经营的公司只具备了企业征信资质而不具备个人征信资质,“不过从2016年11月开始,为了满足一些小贷公司客户对个人借贷抵押用的房产信息真实性进行核实的额外需求,潘某指使其公司员工蔡某、凌某等人,根据企业客户提供的房屋地址,向他人购买个人房屋产权信息,也就是俗称的‘产调信息’,然后将这类信息出售给上述小贷公司等客户”。
据了解,在此过程中,潘某伙同公司员工蔡某和凌某以每条人民币35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能够识别公民身份及房屋地址、财产状况等内容的房屋产权信息,并将上述信息嵌入公司开发的软件内,再以每条人民币45元的价格出售给企业客户。
“公安机关在前期工作中发现了该征信公司存在买卖公民产调信息的情况,并依法立案侦查。”经核实,上述产调信息均能明确识别房屋产权人、产权情况等财产状况内容,共计1814条,该类信息的泄露可能对产权人等造成安全隐患。
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虹口区检察院认为,该征信公司及其负责人潘某、员工蔡某以及凌某分别作为公司管理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公民的敏感信息并予以出售,属于共同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盛琳检察官表示,尽管潘某等人到案后辩称他们只是在履行自己的职务,并没有触犯相关法律,但是客观上,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53条之一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需要说明的是,潘某等人的犯罪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根据“解释”规定,当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当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的信息达到该款规定标准10倍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本案中,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潘某等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达到1800余条,远远超过了10倍以上。“不仅如此,涉案的产调信息属于高度敏感的财产信息。”所以,根据法律规定,潘某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蔡某和凌某则将面临两年到三年的有期徒刑。
据介绍,办案人员从涉事公司电脑中查处了2260张产调信息图片内容,但最后为何认定潘某等人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达1814条呢?
对此,盛琳检察官表示,对于涉案信息的认定首先要排除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公司产权信息。根据规定,公民个人信息细致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相关信息,公司显然不属于自然人范畴,所以应当予以排除。其次,还要排除一条信息对应多张图片的情况,即重复的产调信息。最后,排除同一公民不同时间调取的同一地址信息,向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分别出售、提供统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累计计算。但本案中,由于无法确认不同时间调取的同一公民同一地址的产调信息是否出售给不同单位,因此仅认定其购买信息条数既符合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原则,也统一了认定标准。
不过,有需要排除的信息就有需要保留的信息。“对同名不同地址的产调信息则不予排除。公民个人信息有是指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等信息,同名不同地址的产调信息虽然可能指向同一人,但根据不同地址分别均能指向特定自然人,应认定为不同的产调信息,且同名个人存在重名的可能性,因此不应予以排除。所以最终认定的涉案产调信息为1814条”。
同时,本案还属于一起单位犯罪。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为了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本案中,潘某作为法定代表人,要求公司下属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后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所得利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其行为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
作为公司直接负责人的潘某难逃刑事追责自然不在话下,然而对于受到老板指使的蔡某和凌某的行为为何也构成犯罪,盛琳检察官从法律条款中找到了答案。“蔡某在明知公司违反法律规定购买个人产调信息后,仍予以审核报销;凌某则明知是个人产调信息,仍予以购买他用,两人均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起诉”。
由点及面,那么目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趋势又如何呢?记者从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该院自2016起年至今共计受理审查逮捕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数量为20余件50余人,涉及被泄露的个人信息则多达惊人的数百万条。盛琳检察官告诉记者,近年来随着司法机关的专项打击行动破获了不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其数量及人数增长显著。据统计,2017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数量与2016年相比增加了一倍,而且继续呈增长态势。“过去由于司法解释有些规定不是很明确,因此也造成了打击的幅度和范围的不够明确。新的司法解释颁布之后,对过去界限模糊、无法有效打击的犯罪行为,如今可以通过最新的司法解释来进行精准打击。”
除此之外,犯罪主体主要是销售人员及行业“内鬼”。从目前移送检察机关处理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来看,犯罪主体集中在金融行业、房地产行业的销售人员,这部分人或是拥有个人信息的资源,或是对个人信息有需求,通过购买、交换信息、出售等方式牟利。同时,也有不少行业“内鬼”,将在履职、提供服务过程中掌握的个人信息出售牟利,银行、教育、电信、快递、证券、电商等行业是个人信息泄露的高风险行业。
同时,涉案信息从普通型向高度敏感型发展。从案件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种类来看,由原先的由姓名、手机号、地址、身份号等组成的普通信息,发展到涉及房产权属信息、行踪轨迹信息、航班、出入境信息等高度敏感信息,这些信息极易与电信网络诈骗或其他犯罪关联,甚至与绑架、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相结合。
作为检察机关来说,除了配合公安机关办理案件以外,还会在预防犯罪发生方面做一些工作。比如召开一些新闻发布会,集中对类似案件进行通报,以法制宣传的形式起到警示和预防的作用。“另一方面,我们也会深入社区进行普法宣传,而且重点也不仅仅局限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本身,也会着重宣传由此类案件衍生出的比如电信诈骗等案件,让公民个人提高相应的警惕性。”
与此同时,盛琳检察官还提醒,作为公民个人来说,还需要从自身做起,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防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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